eric278 發表於 2006-9-11 11:26

提防無良僱主濫用僱傭條例第9條

今日數份報章報導,部份無良僱主濫用僱傭條例第9條,以小事或牽強理由解僱員工而不予賠償。
其中一個個案,一間零售店女店長因生理需要,要去隔鄰店舖購買衛生巾,被區域經理指擅離崗位而即時解僱,女店長告上勞資審裁處,獲判勝訴及討回十多萬賠償。

工聯會指出,部份無良僱主濫用僱傭條例第9條,以逃避巨額員工補償,並提醒僱員若收到警告信,不要胡亂簽署,若感到無理應以書面回應,以作一旦引起訴訟,作法庭證據之用,並建議對濫用該條例的公司提出檢控。

各位或身邊的朋友,有沒有遭遇過同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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