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R83 發表於 2008-10-30 13:58

離職後,公司無要求收回員工証

上年高考完後,我在招募會找到某餐廳的一份廚房工作,我是負責水吧部的沖飲事宜
工作一個月多一星期後,我就決定唔做,走o個時發覺無俾員工証經理:o 在另一地區的分店食過一次下午茶,埋單俾張証佢居然有八折優惠:victory: 我就致電問剛在同一餐廳無做的朋友,佢同樣無俾員工証經理:L
在此情況下,如同朋友再去那餐廳的另一分店食飯,埋單時應否再出員工証以取得優惠?
這樣做是否犯法?若又"過骨",可無限再出呢個"絕招":lol ?

謝謝解答

238X 發表於 2008-11-10 01:37

如果你想無限出「絕招」應該係會犯欺詐罪: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b0bf723264bb0d11482564820006a88f/d11db840d77dfa21482567be000a1817?OpenDocument

cktse 發表於 2008-11-11 11:23

實情樓主所言屬實既話已經犯左法...

ATR83 發表於 2008-11-12 17:04

我咁諗啦,之前已"過骨"左兩次,下次再去果度食飯,埋單時俾番正價
無謂節省了些少而令自己犯法,留左案底就一世,水洗都唔清,今次得唔代表下次唔會"穿煲"
風險和代價實在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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