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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B) Bus 巴士討論區 香港巴士討論 (B2) 可否立法規管「巴士服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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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可否立法規管「巴士服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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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黃毛小子 發表於 2018-5-20 13: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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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服務調整」包括開辦、修改、取消路線,以及調整路線班次、增加/削減服務等等。


近年來,基於鐵路網絡/版圖不斷擴展,以及時代變遷,部分路線已經不合時宜,


為了提升營運效率,改善整體服務質素,因此有必要進行「區域性路線重組」。


但往往因遭受部分「山頭主義」區議員阻撓,以致部份有利於整體的重組計劃久未達成。


為了確保路線重組後的整體服務質素,資源能夠公平分配,打擊「山頭主義」風氣,同時保障巴士公司利益,


我認為有必要立法規管「巴士服務調整」。


巴士服務調整法是「巴士服務調整」的準則,任何「巴士服務調整」必須依據本法實行。






請注意,下方列出的「巴士服務調整法」僅作為例子,旨在於方便大家理解,而非實際建議。




巴士服務調整法涵蓋:


1.「開辦/修改/取消路線條件」
2.「調整路線班次規定」
3.「替代服務」




1.「開辦/修改/取消路線條件」


只要符合相應條件,巴士公司有權開辦/修改/取消路線。


開辦路線條件:
*沿線地區沒有類同服務(包括其他交通工具)
*以轉乘方式已無法滿足需求


修改路線條件:
-「繞路」令路線迀迴
-部分分站乘客量比例低於平均值


取消路線條件:
-乘客量持續低於120人/小時(雙程方向)
-沿線地區已有類同服務


備註:
*必須達成/-其中一項達成即可




2.「調整路線班次規定」


制定「乘客量/班距表」,依據路線乘客量作出相應的班距限制,巴士公司必須遵從。


如X路線南行方向平均每小時乘客量只有60人,班次間距只能在20-30mis的範圍。


如Y路線北行方向平均每小時乘客量達540人,班次間距必須在10-12mis的範圍。


只要符合相應條件,巴士公司有權延長/削減路線服務時間、增加/取消路線單程服務。


延長路線服務時間條件:
-乘客量達到某一水平(待議)


削減路線服務時間條件:
-乘客量低於某一水平(待議)


增加路線單程服務條件:
-「試辦期」乘客量達到某一水平(待議)


取消路線單程服務條件:
-其中一程方向乘客量低於某一水平(待議)




3.「替代服務」


修改/取消路線、削減服務時間、取消單程服務之「巴士服務調整」,須具備「替代服務」補償受影響之乘客。


替代服務要求:
-受影響乘客能以轉乘方式到達目的地
-轉乘次數增加不多於兩次
-候車時間增加不多於50%
-行車時間增加不多於30%
-所須車資沒有增加
-仍能滿足傷健人士需要

Charon1999 發表於 2018-5-20 13:14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咁可唔可以順便立法規管唔好講廢話。

評分

參與人數 3aPower +3 HugeC +11 收起 理由
acc1368 + 1 + 5 正式多多廢話
kmb71k + 1 + 1 英雄所見略同
wingho_cwh + 1 + 5 精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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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NU135 發表於 2018-5-20 13:40 | 顯示全部樓層
呢D就要睇運吉會否強行下指令(係極少機會出現),所以依D都係彈出彈入N次
Brianonly 發表於 2018-5-20 13:5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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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巴士政策係要改嘅,啲客量準則過晒時,減班又係運吉同狗巴打龍通
而家根本係以保住巴士公司利益做前提罔顧乘客需要

評分

參與人數 2aPower +2 HugeC +11 收起 理由
ATSE40 + 1 + 5 正解
ATENU135 + 1 + 6 英雄所見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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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香港黃毛小子 發表於 2018-5-20 14:0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ATENU135 發表於 2018-5-20 13:40
呢D就要睇運吉會否強行下指令(係極少機會出現),所以依D都係彈出彈入N次

立法規管「巴士服務調整」的原意是為了制定一套客觀的準則,平衡乘客和巴士公司的利益。

運輸署/巴士公司都必須依照這套準則調整服務,依法辦事,「山頭主義」區議員的無理反對無法造成影響。
 樓主| 香港黃毛小子 發表於 2018-5-20 14:08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Brianonly 發表於 2018-5-20 13:57
其實巴士政策係要改嘅,啲客量準則過晒時,減班又係運吉同狗巴打龍通
而家根本係以保住巴士公司利益做前提 ...

尤其是企位計算的過時標準,無法反映實際情況。

為了保障乘客利益,修例是必要的。
qunow 發表於 2018-5-20 19:4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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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立法規管 不如索性放寬對巴士公司的限制 開放競爭同時讓巴士公司自行把路線合理化。至於說蝕本但是社會有需求的路線,可以考慮向區議會提供撥款由區議會直接對巴士公司提供路線補助金。至於說車海和繁忙路段的問題,可以在規定相關路段要使用高載客量巴士,以及對使用相關路段的所有車輛進行徵費後,由市場力量去解決問題
kay 發表於 2018-5-20 19:50 | 顯示全部樓層
運吉自己都唔係100%跟足標準,點改AR

佢自己都有句野
"除了參考上述的指引和因素外,本署會按情況從整體的公共交
通服務網絡著手, 採取宏 觀的角度去 檢視和重組巴士服務,令相關路
線的重組能發揮最大的互補作用。由於重組巴士服務的方案是以整體
巴士服務網絡為基礎,因此個别路線的重組方案 或 未必完全參考第 6
至16段所提及的指引和因素。"
世界很簡單 人類很複雜
深圳比亚迪 發表於 2018-5-20 20:1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樓主| 香港黃毛小子 發表於 2018-5-20 20:1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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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now 發表於 2018-5-20 19:41
與其立法規管 不如索性放寬對巴士公司的限制 開放競爭同時讓巴士公司自行把路線合理化。至於說蝕本但是社會 ...

區議會撥款補貼營運虧蝕的社會責任路線,這一點我贊成。

不過如果虧蝕的原因並非在於乘客量,而是因為其他因素,

我認為可以就特殊情況批准巴士公司收取超過「車費等級表」上限之車資。

如51等日常維修開支高昂的「爬山路線」。


至於放寛對專營巴士公司之限制,這一點我則有所保留。

如果巴士公司不受限制,不按照實際需求派車,到最後只會加劇路邊空氣污染情況。

我認為若要放寛限制,應該增設派車徵稅制度,

當巴士公司派車超過某個數量,就要按照派車數量徵收「道路稅」、「環保稅」,以鼓勵巴士公司利用最少資源滿足最大需求。


至於開放競爭,給予巴士公司更大的自由度調整路線這一點,

我認為應該先收回專營巴士公司MTR接駁線之營運權,並批予MTR巴士專營權,接手接駁服務。

否則由巴士公司掌握MTR的接駁命脈,但又容許其自行調整路線作出競爭,對MTR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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