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比亚迪
發表於 2018-5-20 22:53
kevincch
發表於 2018-5-21 10:43
053h4 發表於 2018-5-19 14:13
唔可以,按原則民事法係歸香港管,理論上有關服務要由一間香港公司,由香港顧員提供。
內地口岸區唔會有任 ...
少少OT,
其實現有的陸路口岸(例如皇崗),出了中國邊檢後可以買皇崗直通巴車票,
該處仍屬深圳境內,不論刑事、民事,都係由深圳管理,
但可以用港幣現金亦可以用八達通付款,購買香港營運商提供的交通服務。
咁西九龍站內地區域,以封閉形式由內地當局管理,應該更有條件做到諸如自助購票的服務吧?
053h4
發表於 2018-5-21 12:20
DIH
發表於 2018-5-21 12:25
本帖最後由 DIH 於 2018-5-21 12:32 編輯
kevincch 發表於 2018-5-21 10:43
少少OT,
其實現有的陸路口岸(例如皇崗),出了中國邊檢後可以買皇崗直通巴車票,
(以下係回應香港中方口岸安排,並非直接回應皇崗例子)
香港同大陸唔同在於有基本法限住,以及行普通法制度,而家搞一地兩檢已經好踩鋼線(可以乜、唔可以乜,要全部定好晒,經立法會通過,過到都仍然可能有人司法覆核),相反大陸行政立法司法全部都係黨中央領導,只要中央話可以就可以。
所以政府成日提出的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其實完全不能相比,係混淆視聽。
不過,香港不能低或無手續費售賣內地段車票,似係商業問題多於法律問題。
053h4
發表於 2018-5-21 16:16
qunow
發表於 2018-5-21 16:58
053h4 發表於 2018-5-19 14:13
唔可以,按原則民事法係歸香港管,理論上有關服務要由一間香港公司,由香港顧員提供。
內地口岸區唔會有任 ...
民事法係歸香港管?
053h4
發表於 2018-5-21 17:42
qunow
發表於 2018-5-21 18:05
053h4 發表於 2018-5-21 17:42
係,假設有商業糾分,按香港法律處理
https://www.doj.gov.hk/chi/public/pr/20170725_pr2.html
六個範圍使用香港法律:
(一)有關特定人員,即擁有特區政府或高鐵(香港段)營運商核發的證件進入「內地口岸區」或經過該口岸區進入西九龍站其他地方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相關的事宜時,而相關事項是根據香港法律管轄的話,就會用香港法律管轄。若不是的話,就要遵守內地法律;
(二)有關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建築、保險和設計、維修養護、消防標準和責任的事項,亦是受香港法律所處理,但內地派駐機構所專用的設施是例外;
(三)有關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營運商及服務供應商的設立、經營、保險、稅務及其在香港僱用的香港員工,他們的僱傭權益和保險的事項;
(四)有關規管及監察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鐵路系統安全運作的事項:
(五)高鐵(香港段)營運商與乘客之間訂立的合約所規管的事宜,以及其他在「內地口岸區」由乘客與高鐵(香港段)營運商或乘客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事項,都會由香港法律處理,除非當事人之間另外有協議,可以另作安排;及
(六)由高鐵(香港段)營運商及內地營運商日後簽訂的《廣深港高鐵運營合作協議》中規定由香港段營運商負責的事項,日後亦會根據香港法律處理。
內地機構專用設施是例外
僱員也只有香港段營運商的僱員受香港法律管理
至於說民事,這裡也只說了乘客之間,以及乘客與營運商之間,的事項由香港法律處理(還可以另作安排)
GD1570
發表於 2018-5-21 18:43
深圳比亚迪 發表於 2018-5-19 14:41
可否由中國鐵路公司僱用香港員工負責維修,
因為我的建議是幾部售票機器,
例如放在內地口岸區內的候車區 ...
請問有邊個車站嘅候車區有售票機呢?
深圳比亚迪
發表於 2018-5-21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