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個法案
出現51%贊成對49%反對之分
咁樣即係有差唔多一半反對
咁樣「少數」服從「多數」法
就算成功執行到個法案
應該會有接近一半人不服
變成唔算太服眾 表決制有許多模式,除了三分二通過、絕對多數通過
(即超過50%)外,還有相對多數等。一般而言,若要
表決的事情十分重要,例如修憲、罷免元首等,都需
要三分二通過,以免這些程序被濫用,導致政局不穩
,也因為作出改變不易,將有利政治穩定。然而,這
樣亦會可能出現「少數人暴政」,因為即使社會上有
74%的人支持,也會因26%的人反對而令議案失敗。
所以採用三分二多數表決的議案只屬少數,也是一種
制度上的平衡。 原帖由 fungch 於 2006-6-28 22:06 發表
例如曾蔭權推出既政改方案, 或者陳水扁罷免案..
明明都過半數贊成ga la, 但都可以唔獲通過?
究竟邊個定呢個咁2/3 既數呢?
原因何在? 合理嗎?
因為要顧及少數人士的意見﹐保障他們權益。
特區政府多次強調﹐泛民主派否決多數市民支持的政改方案﹐
是不尊重民意﹐這明顯是扭曲事實及2/3門檻的精神。 原帖由 chai 於 2006-7-1 01:58 發表
特區政府多次強調﹐泛民主派否決多數市民支持的政改方案﹐
是不尊重民意﹐這明顯是扭曲事實及2/3門檻的精神。
不過個方案係咪唔夠 2/3 就違反民意、
話多數市民支持就係扭曲事實,我有保留。
問題係,中央俾唔到信心港人、泛民,當然係中央
自取其咎,唔怪得泛民,但係咪咁就等於個方案本
身比原地踏步仲差? 咁有時一d比較上重要嘅決議
如果只係採50/50制的話
如果雙方比率好近的話
通過咗亦唔見得得到民心
所以先要2/3制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