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i_hk 發表於 2019-3-4 10:00

HR1377 發表於 2019-3-3 22:49
除被解僱外,如有證據證明蓄意撞毀可以告魯莽駕駛,吊銷駕駛執照

這些野﹐要經法庭處理﹐舉証在警方身上。

即係警方要搵到証據去証明相關司機係刻意去製品撞車意外。

註 : 當時司機精神錯亂﹐控罰是否成立﹐已經存在疑問。;P

053h4 發表於 2019-3-4 10:05

kei_hk 發表於 2019-3-4 10:28

053h4 發表於 2019-3-4 10:05
精神錯亂唔係口講就得ga, 佢証明左先啦。

所以咪要警方去調查﹐再交法庭去判囉。

前文有人講﹐相關司機撞車後仍然坐在司機位﹐唔係正常人的表現。
究竟警方有無帶司機去醫院﹐由醫生去判定精神狀況?

總之﹐警方夠料去告咪告囉。
唔夠料﹐但係成罰機會高咪照告囉。
唔夠料兼入罪機會低﹐好多時都會放棄唔告。
(註 : 警方其實只係把所有証據整理好﹐交給律政司刑事檢控組處理﹐由他們按實際情況去決定是否檢控。)

053h4 發表於 2019-3-4 10:39

kei_hk 發表於 2019-3-4 11:11

053h4 發表於 2019-3-4 10:39
https://books.google.com.hk/books?id=0HSsCwAAQBAJ&pg=PA237&lpg=PA237&dq=精神錯亂+普通法&source=bl&o ...

咪又係回歸最初的問題﹐有無料去告?

有料咪去告囉﹐由法庭去判。

舉証係警方責任﹐警方搵得齊料﹐又符合檢控要求﹐咪pass去律政司一邊接手囉。


我都唔明你講#22 有什麼意義。

就算當時無帶去醫院搵醫生評估精神狀況﹐法庭都可以傳召處理案件的警務人員/公職人員﹐以及其他証人﹐以了解當時司機的狀況。
亦可以再傳召專家証人(即醫生)根據不同證人的作供去評估。

你自己都識講﹐「精神錯亂唔係口講就得ga」﹐都唔係你話當時精神無錯亂﹐一切都要由法庭判決。

053h4 發表於 2019-3-4 11:24

kei_hk 發表於 2019-3-4 11:34

053h4 發表於 2019-3-4 11:24
有無精神問題無錯係有法庭判斷。
但告唔告就睇表面証據有無人故意導致兩車相撞而已。
而法庭認為精神有問 ...

我幾時有講精神有問題﹐就不用上法庭?:L


看來你對「控罰是否成立」﹐與我的定義有些少不同。
成立 = 罪成
不成立 = 無罪

你就睇成 : 成立 = 告﹐不成立 = 唔告
頁: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堅尼地城連環相撞意外 懷疑是有車長刻意向前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