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問關於一個法例o既問題
咁我有個fd(下叫事主)就係某froum有個ac咁佢就因為有d野要做 但係佢就冇果樣野做唔到就比左另一個人(下叫A君)幫佢搞 咁事主個ac就同我共用o既 因為之前係我幫佢搞開
但係A君係未經事主同意下就私自改左個密碼 咁我琴日發現左之後就打左比事主
事主試完之後都係登入唔到 到今日 A君o既朋友B君就打黎同我講佢知個新密碼
但係佢唔肯講 之後事主就去左備案 佢地就話會調查 我就冇再登入過 以免以為我都係
咁我想問:多數會用邊條告A君 B君知而不報又有冇罪呢
thx 由於本文可能有違規情況,故暫時鎖上。
待本人處理後再行解鎖。
不便之處,敬請原諒。
[ 本帖最後由 admin35 於 2006-7-29 21:06 編輯 ]
站友警告通告: id=AP149
致站友 id=AP149:閣下在文章中提及「登入」、「密碼」等詞語,本人有理由相信閣下
所討論的是其他討論區的站務事宜,與站規 24 條有所牴觸。
在本站討論其他討論區的站務事宜屬嚴重違規行為,根據站規 53 條,
干犯者可被暫停貼文權。但由於是次貼文並無惡意攻擊成份,亦沒有
態度惡劣或觸發罵戰等問題,因此本人決定對閣下發出「警告」一個。
本人明白有關事件對事主的影響深巨,其中亦有一定疑難之處,惟有
關事宜應由事主及有關討論網站之間解決。而基於站規所限及其他因
素,本站亦無法公開代理有關網站處理是次問題。
對於有關文章的出現,本人深表遺憾,亦希望閣下諒解。
N 板代理板主
admin35 (238X) 謹啟
註:
根據站規第 54 條,閣下如對有關裁決有任何不滿,可於七日內親身
以電郵向站方提出上訴。提出上訴時,請留意站規 54, 54A 及 54B 條
的有關指引。多謝合作。 原帖由 fungch 於 2006-7-31 14:17 發表
有「登入」、「密碼」一詞就不可以在hkitalk 討論?
此文似乎想討論的並不是與「論壇」有關, 而是與登入及密碼經轉告後被人修改是否違法?
登入及密碼可以與很多事情有關, 如msn, xanga, e-banking 之類...
...
原來問人o地 A 君所作所為係犯邊條法例都唔俾…… ;P
話時話,開文者有無o係 ABC 睇倒我個回覆?
無o既我 post 多次啦……
章:200
標題: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161
條文標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版本日期:30/06/1997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由1993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警方應該會用上述條文控告 A 君,因為 A 君所為係有機會觸犯上述 1C) 及 1D) 條。
但我唔清楚 B 君會唔會一同被警方落案控告其他罪名。
[ 本帖最後由 ATE24 於 2006-7-31 14:35 編輯 ] 原帖由 fungch 於 2006-7-31 14:17 發表
如果我下次討論一個有網頁的公司業務, 如HSBC, 又不知允許與否?
italk.net 這様箝制言論, 與文字獄無異
實際上,站友 AP149 本人亦親自承認有關討論是
與別的網站有關。本人在通告中提及的涉案詞語,
是為了佐證原貼文者的貼文是與別站的內部事務
有關,不是說了這些字便有問題。
而閣下所提及的問題也是本人沒有暫停有關站友
貼文權的理由之一。 (亦即本人在 Z4 貼出的通告
中所指的「善意提問」)
因此,閣下的指控恐有失實之嫌。
雖然有站友向本人報告此帖,但由於本人日前
的判決直接成為此文發出的理由,根據站規 3A 條
(d) 項規定,本人無法對有關文章作出裁決。
本文會鎖上至站長執行裁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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