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8nic 發表於 2007-3-1 21:28

Aboveday 發表於 2007-3-1 21:57

百貨公司都係私家地方,我估吉x島應該有權趕佢走,
如果吉x島任由傻婆滋擾員工,我認為對忠於崗位的員工好唔公道.
傻婆滋擾員工一錯,吉x島高層唔理二錯.

3ASV196 發表於 2007-3-4 00:36

原帖由 5048nic 於 2007-3-1 21:28 發表

咁你又錯啦播
2007 年 1 月 17 日《蘋果日報》:食 肆 可 拒 絕 招 待 客 人

內文係咁寫既:
「消 委 會 及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在 普 通 法 之 下 , 食 肆 東 主 有 權 拒 絕 招 待 部 份 客 人 , 惟...

普通法本身係不成文法例, 所以你係ordinance係唔會搵到....

以我不多的 法律知識, 以上可以用 contract law 去解釋,
簡單去講, contract 一定要有人offer, 有人accept 先可以成立,
而買一樣野,食一樣野, 坐一次巴士, 普通法之下, 都係simple
contract, 你俾$$$, 佢就俾件野 or service 你...

而食肆/百貨公司/巴士公司都係用緊一個方式 叫 invitation to treat,
即係法律上, 佢地買賣係invite 客人俾offer 間店, 而店員係有
權利去決定 accept or not accept 呢個offer, 即直d 講, 店員可以
決定是否做佢生意....

即係你引那一段所講的~~

不過法律還法律, 間間野都可以有內部指引去決定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07-3-4 00:45 編輯 ]

JX9097 發表於 2007-3-4 00:42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07-3-4 00:36 發表
普通法本身係不成文法例, 係唔會搵到....

以我不多的 法律知識, 以上可以用 contract law 去解釋,
簡單去講, contract 一定要有人offer, 有人accept 先可以成立,
而買一樣野,食一樣野, 坐一次巴士, 普通法之下, 都係simple
contract, 你俾$$$, 佢就俾件野 or service 你...

而食肆/百貨公司/食肆都係用緊一個方式 叫 invitation to treat,
即係法律上, 佢地買賣係invite 客人俾offer 間店, 而店員係有
權利去決定 accept or not accept 呢個offer, 即直d 講, 店員可以
決定是否做佢生意....

即係你引那一段所講的~~

冇錯~
所以d shops標錯價,你入到去想用嗰個$$去買
佢有權即刻唔做呢單生意:lol
因為個價只係invitation to treat

cu5437 發表於 2007-3-8 01:06

marioso 發表於 2007-3-9 03:04

據一位朋友的媽媽說
呢位"小姐"已經唔係第一次咁"玩野"了

睇黎今次影到呢"位"小姐既惡行係早有準備的!:lol

5074 發表於 2007-3-9 14:45

原帖由 superay 於 2007-2-28 14:57 發表
家裡有人做過百貨公司,他指出現在香港不少百貨公司都極度顧客最上,職員永遠是不對的。他與出一個實例,就是有個顧客買了一張床,天天來退貨換第二款,公司仍然準許。
個客唔嫌麻煩,咁大間公司無所謂架喎。

大公司只會將D退左既貨掟返俾來貨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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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片兩段]吉之島阿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