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9267 發表於 2022-3-30 13:21

立法會通過小巴總數維持不變延長至2027年6月20日

https://hk.on.cc/hk/bkn/cnt/news ... 0330_00822_001.html
https://www.881903.com/news/local/2434830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指在2017至2019年期間,公共小巴乘客量大致穩定,維持每日大約180萬人次,佔整體公共交通服務市場約14%。即使在2020至2021年疫情期間,小巴的市場佔有率仍然維持約14%,顯示市民對公共小巴服務需求大致平穩,加上預計隨着疫情逐漸緩和,公共小巴服務的供求將會逐步回復正常,加上新發展區對公共小巴亦有需求,認為現時不是調整小巴數目上限的時候。陳帆指公共小巴擔當重要輔助角色,政府會推出各項措施提升及優化公共小巴的競爭力,而政府亦了解小巴的困境,亦有一系列財務可行性的措施,包括更改及重組小巴路線及車費調整等。

截至上周五,全港有3333輛綠色小巴,以及1016輛紅色小巴,接近4350輛的總數上限。他認為,公共交通系統的總乘客量,在可見將來大幅變動的可能性不大,若現時調整小巴總數限額,可能令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角色和功能失衡,甚至引起潛在衝突和惡性競爭。

其實也是繼續維持現有政策,始終現在抗疫要緊,政策很難有什麽大改變。


284 發表於 2022-3-30 17:52

等到2047都未取消紅van

I20091157 發表於 2022-3-30 19:06

其實而家van仔數量係足夠
但正如van仔都想喺新發展區分一杯羮
MTR通車又少咗客
長遠去睇要重整吓服務

JH_LE4612 發表於 2022-3-31 21:05

其實如果決定左減 quota,咁會有咩行動?用市價回購翻現有嘅牌?而政府嘅政策係咪依舊喺新發展區招標新綠van線,從而去令到紅van數量自然減少?

吳宗錡 發表於 2022-3-31 21:12

I20091157 發表於 2022-3-30 19:06
其實而家van仔數量係足夠
但正如van仔都想喺新發展區分一杯羮
MTR通車又少咗客


好心政府就修例畀地鐵自己做接駁巴士啦!
宜家綠van多客嘅線,總站嘅要大排長龍,中途站更加係完全上唔到車,少客嘅線又會嚴重甩班,乘客完全預算唔到等車時間。

魔雪巴士頻道 發表於 2022-4-6 23:51

吳宗錡 發表於 2022-3-31 21:12
好心政府就修例畀地鐵自己做接駁巴士啦!
宜家綠van多客嘅線,總站嘅要大排長龍,中途站更加係完全上唔到 ...

根本多客線應該轉邨巴,用49/61座行

吳宗錡 發表於 2022-4-7 16:51

魔雪巴士頻道 發表於 2022-4-6 23:51
根本多客線應該轉邨巴,用49/61座行

做村巴好過專利巴士或者畀地鐵公司搞乜?
[*]畀專利巴士搞可以同同公司跨區線做轉乘優惠,畀地鐵公司搞可以同地鐵做轉乘優惠。咁畀村巴做,村巴營辦商會肯同專利巴士或者地鐵傾轉乘優惠乜?
[*]村巴淨係可以接駁市區駁腳點/附近地鐵站同屋邨,唔可以中途設站上落客,服務唔到沿途。
[*]村巴有權淨係畀居民搭(或者畀所有人搭,但係總站整喺屋邨閘內),咁訪客或者附近其他屋苑居民就會無得搭。特別係附近無專利巴士路線情況下,訪客或者附近其他屋苑居民就會無車去到。
[*]用60座做唔係唔得,但係都應該提供指定班次用低地臺車行,做無障礙服務。問題係幾多村巴營辦商有充足低地臺車,為旗下所有路線提供無障礙服務?

qunow 發表於 2022-4-9 03:15

吳宗錡 發表於 2022-3-31 21:12
好心政府就修例畀地鐵自己做接駁巴士啦!
宜家綠van多客嘅線,總站嘅要大排長龍,中途站更加係完全上唔到 ...

而家法例容許港鐵自己做接駁巴士,但唔賺錢嘅嘢港鐵冇原因放資源落去做

吳宗錡 發表於 2022-4-10 10:52

qunow 發表於 2022-4-9 03:15
而家法例容許港鐵自己做接駁巴士,但唔賺錢嘅嘢港鐵冇原因放資源落去做 ...

唔係得前「輕鐵專區」(即係輕鐵接駁巴士)同東鐵沿線(即係東鐵接駁巴士)可以由地鐵公司自己做乜?

qunow 發表於 2022-4-10 14:57

吳宗錡 發表於 2022-4-10 10:52
唔係得前「輕鐵專區」(即係輕鐵接駁巴士)同東鐵沿線(即係東鐵接駁巴士)可以由地鐵公司自己做乜? ...

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II部 公共巴士服務專營權
4. 除非根據批予的專營權,否則禁止經營公共巴士服務
(3) 本條不適用於以下公共巴士服務 ——
(g) 複合交通服務,即署長於考慮獲得專營權以經營複合交通服務所涵蓋路綫的任何部分的專營公司的權益與其他有關事宜後所批准,且乘客中並無任何人是經常或慣常在一日之中旅程作出的時間或大約時間前往旅程的出發地點或途經地點,或該等地點的近處的複合交通服務,而該服務是以公共巴士服務結合另一種或多種公共交通服務,運載乘客由一起點往一目的地的服務(主要為運載乘客往返住宅發展而提供的服務除外),而凡為整個旅程(單程或雙程)支付聯運車費,該車費於並非巴士登車點或巴士上支付。 (由1984年第44號第5條增補。由1984年第66號第1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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