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i 發表於 2009-1-25 11:49

你講既除左最後一點都有辦法解決,雖然無可避免要投入成本。
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為病人或者氣樽發出許可證。

其實借呢個機會政府可以為病人攜帶既各種醫療器材作出全面既
規管,對病人同其他市民其實都更有保障。

而如果有人存心用氣樽襲擊巴士,唔駛假扮病人都可以做到。

原帖由 brian 於 2009-1-24 14:00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但係如何界定帶氣樽上車的乘客真係一個長期病患者?而且有需要帶氣樽?
同埋如何得知該氣樽係安全的?如何肯定該氣樽係氧氣樽,唔係其他易燃氣體?
車長無呢d分辨能力…
如果有人扮係長期病患者、拎個氣樽上車,之後作出一些破壞 ...

[ 本帖最後由 fai 於 2009-1-25 11:54 編輯 ]

cn2661_2d32 發表於 2009-1-25 11:54

Rules of Law就係rules of law
條例未必係公平的例但所有人就係要守.
要嘈就正式途徑尋求修例而唔係話唔合理所以要通融:L

fai 發表於 2009-1-25 11:59

而家既討論已經去到有關規定是否合理既層面。我同意車長當時
做法正確,只係事件曝露了現時法例存在問題。

原帖由 cn2661_2d32 於 2009-1-25 11:54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Rules of Law就係rules of law
條例未必係公平的例但所有人就係要守.
要嘈就正式途徑尋求修例而唔係話唔合理所以要通融:L

cn2661_2d32 發表於 2009-1-25 17:46

咁其實我覺得有條都可圈可點...有任何傳染病唔可登車...
即係感冒坐巴士有罪? (唔記得左洗唔洗坐監)

不過唔好話氧氣筒會易燃會爆炸
早兩日有舊滅火筒漏氣,四圍飛打傷工人同爆玻璃
二氧化碳唔爆炸都咁大損壞,
你枝氧氣上車係唔係仲危險
大拿拿放工時間成百人係車.仲可能會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真係唔係咁適合比佢拿枝氧氣上車.

EU5472 發表於 2009-1-25 19:03

原帖由 cn2661_2d32 於 2009-1-25 17:46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略...
咁巴士入面個支滅火筒比唔比上車先?:lol

cn2661_2d32 發表於 2009-1-25 19:28

原帖由 EU5472 於 2009-1-25 19:03 發表 http://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咁巴士入面個支滅火筒比唔比上車先?:lol
你咁講即係要立法巴士以後唔可入油?

kiwai 發表於 2009-1-25 20:50

原帖由 EU5472 於 2009-1-25 19:03 發表 http://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咁巴士入面個支滅火筒比唔比上車先?:lol

乜巴士入面個支滅火筒係裝氧氣架咩?

AA48@43A 發表於 2009-1-25 22:14

原帖由 transbus 於 2009-1-22 22:47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應該係壓縮純氧唔上得車?

所有氧氣唔上得車o既話, 唔該將車廂抽真空.

係壓縮純氧...

咁條例既中文版淨係寫個"氧"字, 我在回文都冇寫"氧氣", 你執我字粒做乜呀??

我又問返你呀...大氣入面既氧氣有冇壓縮過呀??

AA48@43A 發表於 2009-1-25 22:26

原帖由 leslie 於 2009-1-23 09:47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該病人由於是去睇私家醫生而不是去醫管局轄下的公立醫院/診所覆診,並不乎合使用醫管局非緊急救護運送服務(NEATS)資格

可以幫到佢的, 應該是聖約翰或醫療輔助隊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復康巴士,易達轎車(不是巴士)以 ...

聖約翰救護車的非緊急服務只限平日日間, 並需要作用預約. 不過服務只限前往指定醫院, 並不包括任何診所.

只於醫療醫療輔助隊的非緊急救服務, 亦按載病人前往醫管局轄下診所就診的人士或由私家醫院轉介. 不適用前往私家診所. (http://www.ams.gov.hk/chi/service.htm#pp2)

值得注意的係, 所有緊急救護車服務並不包括前往任何診所, 而消防救護服務只限運送病情不穩定的病人轉院.

[ 本帖最後由 AA48@43A 於 2009-1-25 22:44 編輯 ]

AA48@43A 發表於 2009-1-25 22:42

原帖由 EU5472 於 2009-1-25 19:0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咁巴士入面個支滅火筒比唔比上車先?:lol

374F章第9條規定:

(1)        在以下每一部車輛內均須載有一個作滅火用途的合適器具─(a)        巴士或小型巴士;
(b)        重型貨車;及
(c)        其車輛牌照有此規定的車輛。(2)        該器具─(a)        須屬消防處處長認可的類型;
(b)        須位於一個易於拿取、便於使用的位置;及
(c)        無論何時均須保持於可供應用及良好狀態。(3)        消防處處長須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就第(2)(a)款而言他所認可的器具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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