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附例應「助理評分專員」設置之修訂
敬啟者:配合「助理評分專員」之設置,以及現時評分制度實施情況。
評分附例作出多項修訂如下:
1. 第 4 條分拆為 4、4A 及 4B 三條,
詳述評分專員、助理評分專員及板務人員在附例下的職能。
2. 第 5、6 及 6A 條合併為一條
3. 修改第 7 及第 9 條使指引更清晰,並新增第 7A 條敘述豁免評分管制之條件
4. 廢除原第 11、13、14 及 21 條
5. 新增條文作為新版第 11 條
6. 修正第 17、19 及 20 條條文
新附例較以往版本精簡而清晰,請各站友及板務人員留意。
附例網址: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311037
評分管理專員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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