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K 發表於 2005-10-14 19:37

《百法百眾》外傳:用十八歲既兒童身分證

兒童身分證比十一至十七歲既人用,
一到十八歲就要換証,
但到十八歲又末換成人身分證前,
可否用兒童身分證可否証明其十八歲既身分呢?
(e.g.入馬會)

arthur 發表於 2005-10-14 21:42

應該可以,機舖都係計出生日期gei.
身份證上面有出生日期的。

hk4sure 發表於 2005-10-14 21:55

arthur在 2005-10-14 09:42 PM 發表:

應該可以,機舖都係計出生日期gei.
身份證上面有出生日期的。

我也覺得應該可以,
年滿十八歲就得,
無必要限你拿甚麼證。

但以機舖作例子好似不太適合,
因成人機舖年滿十六歲已可進入,
無可能要求一個年滿十六歲但又未成年的人士
出示成人身份證卦!? :P

3ad150 發表於 2005-10-14 22:29

一定無問題,因為小弟嘗試過

kei_hk 發表於 2005-10-14 22:32

可以﹐因此即使你使用兒童或成人証﹐上面的出生日期都不會唔同。而且兒童証有效期是持証人年滿18歲+1個月﹐即是剛滿18歲的頭30天﹐兒童証是有效及合法的身份証。

不過﹐年滿18歲的31天後﹐理論上兒童証便是無效的身份証﹐原則上不可使用。

如持証人年滿18歲後首30天不在香港﹐該兒童証有效期會自動廷長至回港後30天﹐30天內必須換成人証。
如持証人有特別原因未能換証﹐如入醫院等﹐須通知入境處﹐以便廷長身份証有效期。

任何人在年滿18歲﹐未能在30天內換成人証﹐而又沒有合理原因﹐可被檢控。

3AD172004 發表於 2005-10-15 21:19

kei_hk在 2005-10-14 10:32 PM 發表:

任何人在年滿18歲﹐未能在30天內換成人証﹐而又沒有合理原因﹐可被檢控。


那麼最高刑罰是甚麼呢?#:-[

arthur 發表於 2005-10-15 21:57

hk4sure在 14-10-2005 09:55 PM 發表:



我也覺得應該可以,
年滿十八歲就得,
無必要限你拿甚麼證。

但以機舖作例子好似不太適合,
因成人機舖年滿十六歲已可進入,
無可能要求一個年滿十六歲但又未成年的人士
出示成人身份證卦!? :P

對唔住,我表達得唔好,令你誤會,真的不好意思。
我意思係兒童身份証係可以証明你是否夠18歲,因為上面有你的出生日期。

我引用機舖作例子,因為機舖去查核你夠唔夠16歲,係根據你的出生日期的。而唔會用中五的學生証黎做証明,因為有部份人可能16歲仲讀緊中四。

再一次為令你誤會致歉。

hk4sure 發表於 2005-10-15 22:16

arthur在 2005-10-15 09:57 PM 發表:

對唔住,我表達得唔好,令你誤會,真的不好意思。
我意思係兒童身份証係可以証明你是否夠18歲,因為上面有你的出生日期。

我引用機舖作例子,因為機舖去查核你夠唔夠16歲,係根據你的出生日期的。而唔會用中五的學生証黎做証明,因為有部份人可能16歲仲讀緊中四。

再一次為令你誤會致歉。

嘩! 嚇親... 咁小事唔好講到致歉咁嚴重...

其實上文只係想講機舖和馬會有些分別,
機舖得未必等如馬會都得而已。

ATE24 發表於 2005-10-15 22:49

3AD172004在 2005-10-15 09:19 PM 發表:



那麼最高刑罰是甚麼呢?#:-[

章:        177A        標題:        人事登記規例        憲報編號:               
條:        6        條文標題:        年青人換領身分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不足11歲而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者,均須─
 (a) 在其11歲生日後的30天內;或
 (b) (如在該生日時身在香港以外地方)在返回香港後的30天內,
向登記主任報到,交回該身分證,並申請另一身分證以作代替。
(2) 不足18歲而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者,均須─
 (a) 在其18歲生日後的30天內;或
 (b) (如在該生日時身在香港以外地方)在返回香港後的30天內,
向登記主任報到,交回該身分證,並申請另一身分證以作代替。
(3) 如有人根據第(1)或(2)款提出申請,而登記主任信納該申請人享有香港居留權,則須向他發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4) 根據第(1)或(2)款交回給登記主任的身分證須隨即停止生效。
(5) 登記主任可毀滅根據第(1)或(2)款交回給他的身分證。

(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章:        177A        標題:        人事登記規例        憲報編號:               
條:        7        條文標題:        年青人身分證失效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未有根據第 6(1) 或 (2) 條交回給登記主任的身分證須在以下情況停止生效 ─
(a) 如屬該條第 (1) 款所指的身分證,則在 ─
 (i) 自持有人 11 歲生日的翌日起計 30 天後失效 ;或
 (ii) (如持有人在該生日時身在香港以外地方) 返回香港 30 天後失效;或
(b) 如屬該條第 (2) 款所指的身分證,則在 ─
 (i) 自持有人 18 歲生日的翌日起計 30 天後失效;或
 (ii) (如持有人在該生日時身在香港以外地方) 返回香港 30 天後失效。

( 1989 年第 382 號法律公告)

章:        177A        標題:        人事登記規例        憲報編號:               
條:        19        條文標題:        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屬犯罪─
 (a) 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4、6、9、13(1)、15(1)或(2)、16或18條,或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或拒絕遵照上述各條的規定或根據上述各條而作出的指示或規定; (1989年第382號法律公告)
 (b-f) 從略。
 (g) 無合理辯解而管有─
   (i) 根據第3C(3)、6(4)、7、7A(3)、13B、14(4)或16條已停止生效的身分證;或 (1989年第382號法律公告)
   (ii) 從略。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年。 (1980年第301號法律公告)

(2A-4) 從略。

(5) 即使《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另有規定─
 (a) 就第3、6或18條所訂的罪行而提起的刑事訴訟程序,可在犯罪後3年內的任何時候提起;
 (aa) 從略。
 (b) 就本規例所訂的其他罪行而提起的刑事訴訟程序,可在犯罪後2年內提起。

(1979年第204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25號法律公告)

[ Last edited by ATE24 on 2005-10-15 at 22:56 ]

SSBT 發表於 2005-10-16 21:17

ATE24在 2005-10-15 10:49 PM 發表:
略…

據我記憶,
我換兒童身份証果時係收左之前冇相果張身份証,
再發一張紙,上面印有個人資料的(類似身份證的),
唔知十八歲換証果時係咪都係咁呢?

如果我想出境,(例如去澳門、大陸…)
但係張身份証又收左,
咁點算?
頁: [1] 2
查看完整版本: 《百法百眾》外傳:用十八歲既兒童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