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04 發表於 2005-10-25 13:12

由於討論內容涉及電影及音樂
所以轉移至A2分板討論
如板主認為不適合
可移回N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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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M 發表於 2005-10-25 16:07

bustop在 2005.10.25 11:51 發表:

我就咁睇,
既然呢單係全球首宗案例,
個法官實會判古惑天皇有罪架.
否則就浪費左個機會.
唔知幾時先可以再拉到人再審.
家陣一話有罪,
海關做野可以爽手好多,
對玩BT班人又有阻嚇效果.

講開又講, 家陣商場 ...

響香港,做音樂創作人真好!唔只IFPI,管理反盜業務既
仲有CASH。

香港既音樂創作人勢力真大啊!

Citybus10 發表於 2005-10-25 16:58

DC3938在 2005-10-25 10:11 AM 發表:



應該係商人,因為佢地係最大聲的

咁其實都好可悲,
因為創作人付最大努力,
但係商人有咩做過﹖

Citybus10 發表於 2005-10-25 17:05

M在 2005-10-25 04:07 PM 發表:



響香港,做音樂創作人真好!唔只IFPI,管理反盜業務既
仲有CASH。

香港既音樂創作人勢力真大啊!

講真其實初時真係講緊版權,講緊有人不勞而獲,
搶別人的心血賺錢,但係而家就講埋o係快餐店播
又話要錢,連診所播電視都要版權費。o係呢個層
面上,版權意義又o係邊呢﹖

其實做音樂創作人係咪真係好,我諗唱片公司高層
等比真係創作o既仲收得多錢,同埋唔係個個創作人
都有人 (大眾同商人) 賞識,就算係,都受制於商人
要求,同埋自己o既作品又好難分享啦,除非自己一
個間中o係網上免費發放,好似當年kellyjackie咁,等
多o的人賞識。

M 發表於 2005-10-25 18:04

Citybus10在 2005.10.25 17:05 發表:



講真其實初時真係講緊版權,講緊有人不勞而獲,
搶別人的心血賺錢,但係而家就講埋o係快餐店播
又話要錢,連診所播電視都要版權費。o係呢個層
面上,版權意義又o係邊呢﹖

其實做音樂創作人係咪真係好, ...

如果班創作人真係一心一意為廣大大眾提供優質
音樂既話,一早就已經有免費歌曲推出啦。

PS 香港真係一個好著重版權既地方,唔好話診所播
電視要版權費,就連銀紙同法例都有版權。

[ Last edited by M on 2005-10-25 at 18:06 ]

UCR683 發表於 2005-10-25 18:19

M在 2005-10-25 18:04 發表:
PS 香港真係一個好著重版權既地方,唔好話診所播
電視要版權費,就連銀紙同法例都有版權。
就連這個討論區都有版權,發文就要受站規的版權條文管制,結果某些範疇的主題,不能在此討論!

U-157星之Kelvin 發表於 2005-10-25 18:40

Citybus10在 2005-10-25 17:05 發表:
講真其實初時真係講緊版權,講緊有人不勞而獲,
搶別人的心血賺錢,但係而家就講埋o係快餐店播
又話要錢,連診所播電視都要版權費。o係呢個層
面上,版權意義又o係邊呢﹖

記得在幾年前,黃埔Jusco個美食廣場平日下晝4-6都有一大班細路睇電視
但「版權絛例」修訂後就無得睇
結果班細路一是走咗
一係霸枱做功課

診所唔播電視,轉播VCD

版權意義係邊,我諗係為$
而唔係你的創意


其實做音樂創作人係咪真係好,我諗唱片公司高層
等比真係創作o既仲收得多錢,同埋唔係個個創作人
都有人 (大眾同商人) 賞識,就算係,都受制於商人
要求,同埋自己o既作品又好難分享啦,除非自己一
個間中o係網上免費發放,好似當年kellyjackie咁,等
多o的人賞識。

可以同你講未必是好
你都睇到成立意念係為樂壇貢獻最好音樂的BMA都變咗質
傅珮嘉這些音樂創作人都要黯然離場
可想而知唱片公司要的是一個為佢賺很多錢的音樂創作人
所以好多音樂創作人都要教人作曲填詞來確保有足夠的錢來維持生活開支

KR1691@102 發表於 2005-10-25 18:50

最簡單o既例子:假若想問一套經典電視劇/電影/某一本舊書裡面一個舊街景係邊、一架舊
巴士係乜o野款,呢個板係唔容許o既,因為根據版權條例,capture個畫面/scan幅相出o黎俾大
家睇係違法,所以唔能夠貼出o黎。

諗深一層,因為我o地守呢個版權法,好多舊文化唔可以響處討論(例如《狂潮》某集某個鏡
頭畫面,大家有錢都買唔到o黎睇,又如何討論?),集體回憶被壓抑,早輪有板友更加講,認
真守法o既話,我o地錄起D電視節目睇完一次之後都要全部銷毀。而事實上即使拎出o黎討論,
又可以對版權持有人造成乜o野實質損失?不過法例咁定,就冇辦法。

文化傳播 vs 版權私產呢個議題幾值得大家深思。

bustop 發表於 2005-10-25 23:36

U-157星之Kelvin在 2005-10-25 06:40 PM 發表:記得在幾年前,黃埔Jusco個美食廣場平日下晝4-6都有一大班細路睇電視
但「版權絛例」修訂後就無得睇
結果班細路一是走咗
一係霸枱做功課

診所唔播電視,轉播VCD

版權意義係邊,我諗係為$
...

創作歌手要受人賞識,
其實都要付出代價,
就係要將自己作品的版權,
拱手讓俾唱片公司,
然後由唱片公司幫你宣傳,
賺到錢先分番俾你.
如果紅左,
唱片公司簽埋你,
就唔知係好事定壞事.
唱片公司會限死你要幾耐出一隻碟,
甚至要幫埋其他歌手作垃圾 K 歌,
從此失去自由.

睇見 kellyjackie 我覺得幾可悲,
一首由自己創作, 單靠互聯網傳播而流行的作品,
最後都要俾埋大唱片公司, 俾埋陳慧琳合唱.

sparrow369 發表於 2005-10-25 23:57

果時錄影機又俾用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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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古惑天皇」BT發佈電影,被裁定侵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