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278 發表於 2005-12-23 21:17

238X在 2005-12-23 20:19 發表:



可是,今日鄙人與同事討論此事,得出的
共識亦是應告誤殺,而且我們人人都抗拒
閱讀方向旗下的任何報刊。

其實個人認為,甚至可以告被告謀殺,因為是故意開快車導致撞車及乘客死亡。

epsilon 發表於 2005-12-23 23:13

eric278在 2005-12-23 21:17 發表:



其實個人認為,甚至可以告被告謀殺,因為是故意開快車導致撞車及乘客死亡。

有謀殺動機嗎?
請不要妖言惑眾

3bx 發表於 2005-12-23 23:32

238X在 2005-12-23 08:19 PM 發表:
可是,今日鄙人與同事討論此事,得出的
共識亦是應告誤殺,而且我們人人都抗拒
閱讀方向旗下的任何報刊。

個人認為今次的判刑確是較輕,但誤殺係另一層
面的控告,相信會比較難入罪,或者個判決結果
會差不多。
(如果有更熟悉法律的板友解釋會更佳)

U-157星之Kelvin 發表於 2005-12-24 01:25

3bx在 2005-12-23 23:32 發表:
個人認為今次的判刑確是較輕,但誤殺係另一層
面的控告,相信會比較難入罪,或者個判決結果
會差不多。
(如果有更熟悉法律的板友解釋會更佳)

殺人要係有動機才能用「誤殺」/「謀殺」,

我用以下例子說明:
假如A君當時因受刺激而將B君殺死,A君在無明顯動機之下殺死B君,就可判誤殺

又如C君一直憎恨D君,C君用盡方法要置D君於死地,好似將兇器收藏身上,準備把D君殺死,而且要環境證供也能證明C君預謀殺人,法庭就能判C君謀殺

相對屯門公路世紀大車禍、北角紅小交通意外,你們能看到三人有殺人動機判他們「誤殺」/「謀殺」嗎?

因為案件已審結,如黃司長/死者家屬不服可申請上訴,但會交由高院原訟庭審理
而死者家屬可作民事索償,會交由區域法院/高院原訟庭審理,不過訟費相信都幾高昂

Porcelain 發表於 2005-12-24 02:26

3bx在 2005-12-23 01:27 PM 發表:



個人認為方向報的社論一向都係不知所謂,睇得多會真係
會壞腦。

呢次社論看不出有任何不知所謂之處

3bx 發表於 2005-12-24 11:58

Porcelain在 2005-12-24 02:26 AM 發表:
呢次社論看不出有任何不知所謂之處

最不知所謂就係呢句: "所謂引致他人死亡的性質其實應屬誤殺"
判刑係輕,但唔代表可將誤殺套用上呢類案例。

以方向報的評論,不如將所有公交上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的司機都控告誤殺處理好了:mad:

甚至如某板友論,將不負責任的司機控以謀殺更佳。

[ Last edited by 3bx on 2005-12-24 at 12:01 ]

art0925 發表於 2005-12-27 05:21

If similar cases were occured in Can/ US, (drivers racing and cost a crash) the case will be usually charge with Vehicular Homicide, and ususally the sentense is minimum 20 years...because a vehicle can be a weapon too.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5-12-23 11:28 發表


今日東方日報社論指出判決暴露香港法律對受害者權益毫無保障,指兩名
被告應判以誤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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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新聞>北角紅小交通意外兩司機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