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tsu 發表於 2005-12-20 21:42

雖則我都覺得班示威者既行為
係可以理解
但佢咁樣衝擊香港警察
始終係犯左香港法例
所以懲罰係無可厚非
不過從輕法落都值得既

M 發表於 2005-12-20 21:54

家陣警方話可能會加控襲警、刑毀等罪,我諗今次
未必遞解出境咁簡單了!

U-157星之Kelvin 發表於 2005-12-20 22:30

今晚李柱銘代表班示威者入稟申請要求轉到荔枝角收押所,但最後決定撤銷要求
<警方答應給予較好的待遇(如可以沖熱水涼、睇韓文報紙,節目等)>

[ Last edited by U-157星之Kelvin on 2005-12-20 at 22:51 ]

es2559 發表於 2005-12-21 11:42

其實個人認為並唔需要坐監0甘大件事,
用罰款及警戒已經足夠. 況且事件已過,
無謂將件事搞大佢,令到港韓關係惡劣啦.

3ASV196 發表於 2005-12-21 11:49

es2559在 2005-12-21 11:42 AM 發表:

其實個人認為並唔需要坐監0甘大件事,
用罰款及警戒已經足夠. 況且事件已過,
無謂將件事搞大佢,令到港韓關係惡劣啦.

其實警方好難做都....佢點都要告, 因為要確保
日後執法標準, 同公平性....唔可能因為佢地係
韓國人, 而有唔同標準...不過法庭點判, 就係
法庭的決定了, 法官用乜觀點, 則唔係我地控
制了...

鄭笑 發表於 2005-12-21 14:26

on11358 發表於 2005-12-21 15:16

鄭笑在 2005-12-21 02:26 PM 發表:

我覺得最好笑既係總攻擊當日,係咪得果十四個人做既呢?點解係果十四個人呢?

有部份冇俾警方拉到,有部份就拉左但係證據不足而釋放,
最後呢十四個就係俾警方拉左而又有較大機會被定罪。

其實呢個數字幾多都會比人質疑,
只要警方做得公平公正就問心無愧。

鄭笑 發表於 2005-12-2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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