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附例規定機場範圍內攝影/拍攝係事前需向機管局申請, 聞說普通市民既申請一定會拒絕
嚴格來說, 係離境大堂影生活相都算犯法
師兄我想問下你,我呢2個case係咪已經違反香港法例?
1.早2個月小弟坐飛機回國,喺機場影左d相,post埋上italk既2C板
(這裡: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thread-766576-1-1.html)
2.小弟以前試過送朋友機,朋友臨入閘時,喺禁區前同小弟影合照
如果你認為小弟違反左香港法例,請向警方報告
不過問題係,以上2個case事發時,都曾經有機場保安/ASU經過小弟,但點解我冇被干涉?
莫非佢地失職? 原帖由 石頭 於 2013-3-30 12:0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如非工作需要,禁區範圍內不可以拍照,勸說無效可以call police拉人~
咁好多訪港旅客咪應該晨早比警方拉晒?:L 原帖由 HS6573_MP3905 於 30/3/2013 16:51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師兄我想問下你,我呢2個case係咪已經違反香港法例?
1.早2個月小弟坐飛機回國,喺機場影左d相,post埋上italk既2C板
(這裡: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thread-766576-1-1.html)
2.小弟以前試過送朋友機,朋友臨 ...
機管局網站資料
http://www.hongkongairport.com/chi/business/airport-authority/visits.html 原帖由 2500 於 2013-3-30 22:06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機管局網站資料
http://www.hongkongairport.com/chi/business/airport-authority/visits.html
AA可以做既係法例授權左,WEBSITE只供參考
第483A章 《機場管理局附例》 >
第483A章 第31條 限制拍照等 在管理局所施加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任何人不得未獲管理局事先許可而─
(a) 使用任何聲音或影象記錄設備作商業用途;或
(b) 在附例適用區內任何展示有通告而明確禁止使用任何聲音或影象記錄設備的地方使用該等設備。 原帖由 exspeed 於 2013-3-30 03:02 PM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麻煩轉台去 B3 版
唔知有幾多篇文是相關事件﹐但我看到一文只是影到一部黃色鐵馬。
如果有文係關於此事﹐估計我又看漏了﹐不妨話我知。
根本反映唔到係「機場特警」出來執法﹐所以我相信樓主係有跨張事實之嫌。
平心而論﹐警察其中一個職責是維持秩序﹐當有一眾唔守規舉的人﹐或者影響到其他人/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出來維持秩序有什麼問題?
有人唔聽勸告﹐後果當然要自己負責啦。
原帖由 PB602 於 2013-3-30 02:43 PM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巴士站影相係合法行為,警察同機管局都無權阻止。如果下次遇到對方提出無理要求,大可通知傳媒並發動佔領機場,迫使對方停止迫害巴士愛好者行為。 ...
影相係合法﹐不過唔知有無影響到其他人呢?
我不在場﹐不知實際情況。
如果真係一大班人堆集﹐又影響到其他人使用巴士站﹐又真係有可能犯上官非的﹐警方絕對有理由請你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的。
看看下列條片﹐入面第3個案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x8a1KEa4U 之前都有就影相嘅問題問過機管局
佢地答覆係話在非禁區範圍內,不影響機場運作,非商業用途就得 原帖由 2500 於 2013-3-30 11:56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機場範圍最大權力係機管局, 警方角色只係協助
機場附例規定機場範圍內攝影/拍攝係事前需向機管局申請, 聞說普通市民既申請一定會拒絕
即無可能攞正牌, 人地吾出聲, 吾代表無犯法, 想攞正牌只有拍電視劇集或電影
嚴格 ... 甘D人係T2 skydect影飛機係咪要拉曬全部人? 人地都唔俾人影相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reg/483A/s17.html
只是趕走某些企晒出馬路的人
又或是想去一些正常遊客/市民不應該會去到的地方的人而已
第483A章 第17條 妨擾及煩擾
(1) 任何人不得在附例適用區的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人造成妨擾或煩擾的行為。
(2) 除獲管理局許可外,任何人不得─
(a) 以任何形式或方式進行任何音樂、戲劇或其他表演;或
(b) 舉行任何妨礙機場的正當使用或營運的聚會或集會。(3) 任何人在附例適用區內時,不得處於因服用任何酒精、藥物或毒品而致神智不清的狀態。
[ 本帖最後由 avianwind 於 2013-3-31 02: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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