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法庭判決有罪判更生中心,但到時有了案底,對他將來在職場就業也有很大影響
呢個都係佢自己自作蒘, 唔怪得人架;
冇人叫佢無啦啦偷架車黎渣架姐,
稍為有腦 o既都知呢個係唔可以架啦 ~ 原帖由 hz6751 於 2013-6-23 16:18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就算法庭判決有罪判更生中心,但到時有了案底,對他將來在職場就業也有很大影響 咁又未唔一定,但將來條路點行,就要睇自己造化了...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 其 宗 旨 是 給 予 在 經 過 三 年 不 再 被 定 罪 的 罪 犯 , 得 以 自 新 , 並 防 止 未 經 許 可 而 披 露 他 們 以 往 的 定 罪 記 錄 。
為 求 達 到 目 的 , 該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凡 個 別 人 士 被 定 罪 後 , 所 接 受 的 刑 罰 , 被 判 處 監 禁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或 罰 款 不 超 過 一 萬 元 , 在 此 之 前 , 亦 未 曾 在 香 港 被 定 罪 , 及 經 過 三 年 時 間 , 並 未 在 香 港 再 被 定 罪 , 則 在 任 何 程 序 中 , 均 不 得 接 納 傾 向 顯 示 , 他 在 香 港 曾 被 如 此 定 罪 的 證 據 ; 有 關 該 罪 行 而 提 出 的 問 題 , 或 須 披 露 該 等 罪 行 的 義 務 , 亦 須 視 為 並 非 指 該 項 定 罪 ; 及 披 露 該 項 定 罪 與 否 , 並 不 可 作 為 撤 除 他 任 何 職 份 的 合 法 或 正 當 理 由 , 亦 不 可 因 此 令 他 蒙 受 不 利 的 合 法 或 正 當 理 由 。
但 該 法 例 亦 規 定 了 在 特 別 的 情 況 或 環 境 下 , 該 自 新 條 例 並 不 適 用 。 如 個 別 人 士 因 其 他 罪 行 被 定 罪 , 為 判 處 的 目 的 , 法 庭 是 可 以 接 納 其 以 往 被 定 罪 的 任 何 證 據 。
另 外 , 就 某 種 專 業 或 訂 明 職 業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或 就 某 人 可 適 宜 持 有 任 何 法 例 規 定 的 牌 照 , 又 或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所 進 行 的 案 類 程 序 , 或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去 決 定 某 人 , 可 否 作 為 該 機 構 之 控 制 人 等 等 , 該 自 新 條 款 , 亦 不 能 免 除 該 人 披 露 以 往 的 罪 行 記 錄 之 義 務 , 亦 予 不 同 的 相 關 團 體 或 機 構 權 力 , 接 受 以 往 的 罪 行 紀 錄 。
ref:http://www.hkba.org/whatsnew/bar-column/1999/1012.htm 原帖由 DW8306 於 2013-6-23 16:4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咁又未唔一定,但將來條路點行,就要睇自己造化了...
ref:http://www.hkba.org/whatsnew/bar-column/1999/1012.htm 但至少公務員,本地四大財閥的middle and high rank就可以唔使想....
有教導所,警司警誡依D人地要起底上來好易起到.....
就好似青年民記就係咁起走一大班人...... 難道白富豪真的比想像中好揸?呢位小朋友真識揀
不過都係愚蠢左少少,下次最好著埋工程部制服,再係車頭車尾各掛一塊試車牌就無咁易顯眼:lol 而家寶林總站好似泊滿車,將軍澳又甘多巴敗案件,大家夜晚行過附近小心D。
同埋果套九巴制服邊度來? 巴膠活該;P 不過佢最多都應該係撞親人
斷估唔會比人撞親;P 我覺得他被捕後仍然不知悔改(保釋離開時高舉中指),
不過要等待警方落案起訴到上庭審訊後,
先至知道判處甚麼刑罰才適合這位「犯案者」。
頁: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