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化驗排泄物藉以捉犯的可行性
其實化驗排泄物是否真的可以增加找到犯事者的機會?近年香港被發現在洗手間以外等不適當的地方遺下排泄物的case愈來愈多,但例如淨係識得強調觸犯例如《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有用嗎?:@
發覺市民和相關執法部門對發現在洗手間以外等不適當的地方遺下排泄物的追究意識嚴重不配合,往往淨係識得盡快清理了事:P,唔識得鼓起正義捉犯並例如立即報警並著令警方例如要檢走排泄物化驗才清理現場:handshake,結果當然是例如對不適當的地方遺下排泄物的犯事者的阻嚇性極低。:Q 你估殺人放火咩?:L
呢啲唔影響人身安全嘅案點會咁查? 原帖由 ma212223 於 12/5/2014 20:08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你估殺人放火咩?:L
呢啲唔影響人身安全嘅案點會咁查?
呢啲影響公眾健康嘅嘢,
其實同放土炮無乜分別。 原帖由 238X 於 2014-5-12 10:33 PM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呢啲影響公眾健康嘅嘢,
其實同放土炮無乜分別。
比你驗完dna後﹐你又點去搵 "行凶者" ?
又要花幾多人力物力去調查﹐去搵相關的人﹐再去捉這個人去上庭/票控?
有時﹐有上野真係要衡量一下值唔值這樣做。
ps. 除非政府已經有齊所有市民 兼 入境的人 dna 資料﹐一驗完便即刻知係邊一個人﹐即刻可以在database中取到相關人是香港人定係外來的人﹐即時上門搵人作出檢控啦。 原帖由 238X 於 2014-5-12 22:3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呢啲影響公眾健康嘅嘢,
其實同放土炮無乜分別。
絕對認同。
尤其是在公眾當眼處遺下排泄物的cases(例如在行人路中間、車輛的門口位置,洗手間的水龍頭等位置遺下排泄物的果幾類):funk:,在找到犯事者的情況下,其實理論上可唔可以更進一步例如用「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引起公眾恐慌」等罪名嚴懲他們?:P 原帖由 kei_hk 於 2014-5-15 14:00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比你驗完dna後﹐你又點去搵 "行凶者" ?
又要花幾多人力物力去調查﹐去搵相關的人﹐再去捉這個人去上庭/票控?
有時﹐有上野真係要衡量一下值唔值這樣做。
ps. 除非政府已經有齊所有市民 兼 入境的人 dna 資料﹐一驗完便 ... 認同。但是,如果真是驗,可驗下有冇咩病毒病菌/是否人類糞便。
而糞便生產者並不一定是寄件人,寄件人又可能只是幫兇。糞便可能只是隨機於公廁/路邊收集,所以搜證應於郵包指紋/dna出發,必要時才再以糞便化驗結果為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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