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8851@182 發表於 2015-2-19 21:19

toyl 發表於 2015-2-19 21:26

其實同樣道理,超巿職員入錯價錢入收銀機收平咗,做咗全日收工先發現,有無得逐個客追收款項?

呢個問題係魚蛋公司set八達通無盡最大努力去只限應得乘客享用優惠,而不是優惠落左八達通機,乘客責任去令個八達通收返全價。

shakugan2005 發表於 2015-2-19 23:03

我就覺得乘客嘟卡附錢果刻已經係acceptance, offer係揮手上車果刻, 只要八達通機接受收費就已經完成contract, 唔知算唔算係voidable contract, 因為乘客未比足錢, 車長可以要求補番錢

價錢牌只係invitation to treat, 只要未完成contract都可以改, 但完成contract你同我講八達通機個價錢牌係錯, 要跟路線圖既價錢牌, 咁就真係要搵專家研究, 根據小弟非常有限的法律常識就唔識

至於實際例子, 車長都唔理得咁多, 唔少正常非長者人士拍長者八達通卡都係咁啦, 傷健人士係睇唔出, 而且將卡都唔易得到手, 但長者八達通卡好易就得到手, $2都咁樣拍得出冇咩車長去理, 半價算得係咩

而超巿職員入錯價錢果度, 即刻發覺就可以即刻叫消費者比番錢, 如果唔係好多大公司都係叫職員硬食

jeffrey516 發表於 2015-2-21 02:40

其實就算個contract form左,但係合約雙方都有責任俾番佢地應承左既代價,而付出代價既時間係同合約成立既時間無關係,可以係之前或之後。所以係上述情況,巴士司機係可以就乘客未完全付出既代價追收番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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