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deen 發表於 2015-9-16 12:58

原帖由 busfunfun 於 2015-9-16 07:04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所以話港人法治意識薄弱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以法限權 以法達義」
呢四個層次唔係個個人都識

如果法律本身唔能夠達致公義 (呢個case唔准飲水,係法律維持唔到基本人權)
呢條法律就唔係個合理既約制
所以就有樣野叫 ...
(無意罵戰) 呢位人兄好似唔係好明「公民抗命」, 以為係一樣野可以隨便用 :(
i.e 姐係我覺得唔岩, 就可以進行「公民抗命」:funk:

1) (From Wiki) 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內容包含:安全的權利、自由的權利、政治的權利、訴訟的權利、平等的權利、福利的權利(經濟的權利)、民族的權利。這些人權都有明確的定義和範疇,不可依據字面自行無限度擴大及演繹。

而所謂「飲食權」,恐怕並不在人權之列。

2) 理論上港鐵是私人地方,在沒有違反基本人權的情況下,即使港鐵規定穿著襪子的人不得乘搭港鐵也是港鐵的自由。只是理論上,因為港鐵附例由立法會通過。

3) 飲食會影響其他乘客 (食物有味道, 而我不想聞到), 訂立這些法例是為了保障公眾利益, 避免在地鐵內吃東西弄髒環境、增加不便和清掃的成本. 犧牲小量乘客的權益, 保障大家的權益. 難道大家不知道吃東西會招來昆蟲? 聽說紐約地鐵有時會因為老鼠咬破電纜造成的訊號故障而停駛, 如果是因為這個原因那麼這個法例便合理.

4) 車廂內飲水同公民抗命係完全扯不上關係, 根據(From Wiki) 羅爾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與《正義論》(1971)的表述,公民不服從之主要涵義為:

1)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從」——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例如,在馬丁路德‧金恩發動的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惡法禁止他們進入美國某些地方以顯示法例的不公義;也包括間接的「公民不服從」,例如,現代的社運或民運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某種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義。
2)它是要有預期以及接受被逮捕以及懲罰的
3)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來的,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的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4)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而不是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開演說,可說具有教育的意義。
5)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它著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5) 最後根據MTR Service Update, 飲水係不會違反港鐵附例!

[ 本帖最後由 egdeen 於 2015-9-16 13:02 編輯 ]

cl1403 發表於 2015-9-16 15:31

原帖由 egdeen 於 2015-9-16 12:58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5) 最後根據MTR Service Update, 飲水係不會違反港鐵附例!

MTR Service Update不是港鐵官方網站, 佢話"飲水係不會違反港鐵附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053h4 發表於 2015-9-16 15:52

waterboy1984 發表於 2015-9-16 16:13

有一個奇怪觀點,我唔熟法律,所以想問:
一間機構可唔可以在法例上,再自行定立/加上/收窄規則(明文/聲明的),違者罰款呢?

053h4 發表於 2015-9-16 16:26

waterboy1984 發表於 2015-9-16 17:16

原帖由 053h4 於 2015-9-16 16:26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無話唔得, 不過, 非法例即係一般商業合同, 商業合同應先尋求和解及仲裁
即係港鐵應先尋求同飲清水的人和解, 無共識就尋求仲裁, 唔得就法庭見

而商業合同就唔可以叫罰款, 而唔可以用"港鐵附例"大人 ...

所以就諗,唔知岩唔岩,
法例(即係港附例)就寫唔准「food or beverage」,而廣播/指示牌就聲明/明文唔准「eating or drinking」,違者罰款,

咁如果一間機構以「eating or drinking」字眼作為非法例的添加規則,罰款得唔得呢?
唔知岩唔岩....

053h4 發表於 2015-9-16 18:16

egdeen 發表於 2015-9-16 23:09

原帖由 waterboy1984 於 2015-9-16 17:16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所以就諗,唔知岩唔岩,
法例(即係港附例)就寫唔准「food or beverage」,而廣播/指示牌就聲明/明文唔准「eating or drinking」,違者罰款,

咁如果一間機構以「eating or drinking」字眼作為非法例的添加規則,罰款得唔得呢?
... 我不是太清楚, 港鐵乘客守則應該就是香港鐵路附例 (有錯請指正). 如果港鐵公司有另外有添加規則, 那麼就會張貼在各出入口的通告欄, 通知乘客乘搭港鐵必須遵守這些規例.


廣播/指示牌「eating or drinking」呢d野字只可以算係宣傳用語/宣傳品/廣告並無法律效力, 唔好太認真. :lol 廣告呢d野你都唔會信到十足十喇 :handshake

waterboy1984 發表於 2015-9-17 02:31

原帖由 053h4 於 2015-9-16 18:16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即係咁講, 好似你咁講都得

即係話警察係條馬路到貼張告示, 綠公仔過馬路都拉得, 佢你知呢條街規矩係咁, 罰款都得啦, 係咪咁講啊?

你咁講都得, 重洗法律? ...
公眾地方當然唔可以,我理解,
我之所以咁諗,係因為有時去一D大廈/私人空間,
佢地又會喺某D地方貼指示牌話吸煙罰幾多,個金額亦唔係控煙罰額,咁又有無相似呢?

busfunfun 發表於 2015-9-17 09:24

用到「公民抗命」黎形容係誇張左D
不過呢條法律似乎已經不合時宜
我相信上到庭港鐵應該都會被要求修例


回waterboy1984
如果你係一個私人地方違返佢地既規則
原則上黎講唔係犯「香港法例」
唔係刑事亦都唔係由政府告你
而係由私人地方既負責人遁民事途徑去索償
所以係兩回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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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問港鐵職員執行附例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