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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hkitalk.net 站務資源中心 (Z) 「處理上訴及投訴版務人員」 (Z5) 委員會附例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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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附例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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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14 發表於 2008-8-16 11: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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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協助站長執行站規54條的判決上訴(「上訴」)及處理其他對板務人員執行職務不當的投訴(「投訴」):

委員會的組成

委員會由召集人及陪審員組成,每年一任,可續任。
召集人由板主、板助自願參加組成,由站長委任。
陪審員由任何符合下列資格的站友自願參加,組成陪審員名單:
- 戶口已註冊滿一年;
- iPower 不少於 250;及
- aPower不少於 0

處理上訴及投訴程序
上訴及投訴經由站長轉介委員會後,會輪流交給一位召集人負責。
召集人經初步審視及資料整理後,如認為上訴或投訴有合理依據,召集人會於Z板宣佈接納上訴或投訴並立案審理。召集人有權不接納部分或全部的上訴或投訴項目,並需向原訴人作出解釋。
案件立案後,召集人需從陪審員名單抽出 10 名站友擔任陪審團成員。所有直接涉及有關案件的人士均不得擔任陪審團成員。
召集人需按《上訴及投訴處理指引》(由召集人草擬、站長通過),於指定時間內聽取被訴人答辯、向陪審團成員提供案件的資料及進行投票裁決。裁決一般應以簡單多數票決定。當票數相同時,召集人可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審理後處理
召集人於案件審理完結後,需於Z4 板內張貼結果,包括列出票數、陪審團成員名單及宣佈最終裁決。
召集人有權按《上訴及投訴處理指引》:
對原訴人取消、減輕、加重或施予處分;及∕或 **
對有關板務人員作出勸喻,或於情況嚴重下向站長建議處分有關板務人員;及∕或
要求有關板務人員或代理板主重新審視有關文章。
雙方供詞和各人的投票意向則由站長保留一個月,除站長外,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或他人的投票意向。
任何站友不得影響召集人或陪審團成員判決。違者均會被「暫停貼文權」處分,量刑起點為三十天。
委員會擁有對任何上訴或投訴的終審權及最終決定權。

** 為免機制被濫用,
如投訴不成立
原訴人或將被扣除不多於500 iPower或其四分之一 iPower,以較低者為準。

如上訴不成立
如有關原判的暫停貼文權刑期超過14天,原訴人或將被施以不多於有關暫停貼文權刑期一倍的額外刑期。其他情況則按「如投訴不成立」處理。


[ 本帖最後由 admin54 於 2009-4-3 18:32 編輯 ]
站務文章
cky 發表於 2008-8-17 15:12 | 顯示全部樓層
想請問站友 ipower 要求是否改了?
記得以往是需要 2000 ipower
但現時只須 250 ipower?
另外有否提及站友有興趣擔任陪審員
應向誰人提出申請? 經站長郵箱? 站內郵件? 還是其他方法?
expertuser 發表於 2008-8-25 21:0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簽名被屏蔽
 樓主| admin14 發表於 2008-8-25 23:5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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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ky 於 2008-8-17 03:12 PM 發表
想請問站友 ipower 要求是否改了?
記得以往是需要 2000 ipower
但現時只須 250 ipower?
另外有否提及站友有興趣擔任陪審員
應向誰人提出申請? 經站長郵箱? 站內郵件? 還是其他方法? ...


謝謝你的回覆
1. 因為加入了aPower的要求,故此iPower的要求可以調低。
2. 委員會已有計劃召募陪審員,有關詳情稍後公佈。
站務文章
 樓主| admin14 發表於 2008-8-26 00: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xpertuser 於 2008-8-25 09:07 PM 發表
那請問,若投訴 / 上訴被委員會接納後
但審理後原訴 / 投訴被駁回,是否計算入 ** 機制被濫用 ** ?

另外上訴是否,有任何積分限制?


謝謝你的回覆
「機制被濫用」是用於審理後的處理。
站務文章
cky 發表於 2008-8-26 03: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dmin14 於 2008-8-25 23:50 發表


謝謝你的回覆
1. 因為加入了aPower的要求,故此iPower的要求可以調低。
2. 委員會已有計劃召募陪審員,有關詳情稍後公佈。


個人認為就算將 apower 計算在內而將 ipower 降低
亦不應該將 ipower 減至原來的八分一
這個比例實在太過低了
如果將 ipower 定為 1200 左右相對會比較合理

而且上訴委員會係站中一個重要的架構
組成條件實不宜過份寬鬆

請站方再加考慮
admin54 發表於 2009-2-23 14:5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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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附例增補 (2/2009)

為釐清上訴程序,委員會附例現增補下列條文:

1. 如果召集人涉及某個別上訴案件,而且並無其他召集人可主持審理,站長可委派其他板務人員擔任該有關案件的召集人。

2. 所有上訴必須在處分後的 7 日內提出,逾期恕不受理。
[站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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