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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hkitalk.net 站務資源中心 (Z) 「處理上訴及投訴版務人員」 (Z5) 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 案件08-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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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 案件0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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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54 發表於 2008-12-16 11: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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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現根據站規 3C 條賦予之權力,宣佈由本召集人處理站友 id=leslie,對 W2 板板主 admin28 所作判決的上訴。是次案件編號為08-005。

現時本會已向板主發信通知此上訴,現等待板主確認及提供辯護理據,其回覆期限為2008年 12月 19日 (星期五) 11:30am。

處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謹啟
[站務文章]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08-12-20 22:35 | 顯示全部樓層
上訴控辯雙方的理據,已於 2008年12月20日 22:30 發送予 10 位陪審員,
請陪審員於 2008年12月23日 22:30 前以 iMsg 回覆,謝謝。
[站務文章]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08-12-24 14:44 | 顯示全部樓層
審理結果如下:

站友 leslie 不滿 admin28 於下列文章作出的判罰,
向本委員會(處理上訴及上訴板務人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判刑文章:
有關原判決(暫停貼文權)通告: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348396

上訴所涉及的文章:
[url=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346868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346868[/url]

上訴人認為有關板主判處刑期過長,有濫用權力,打壓持反對聲音站友之嫌。
板主辯護時認為有關站友多次挑釁板主及無視規則,必需懲罰。

陪審員獲邀對以下事項進行投票,本人於限期前收到 3 位陪審員的回覆,結果如下:

1. 有關刑期(暫停貼文權 44 天、復板後禁止參與票選30天)是否過長?
「過長」:3 票
「不是過長」:0 票
「棄權」:0 票

根據陪審員投票,本委員會裁定有關刑期的上訴成立
參考陪審員意見後,本人認為有關站友單純在投棄權票時表達自己的意見,
並沒有干擾票選的進行或呼籲他人作出有關行為。站友 leslie 已表明投
棄權票乃基於他對相片的喜好。不過有關站友的確作出了偏激的批評,因此
需要給予適當處分。此外,陪審員對於是否需要在停板後繼續禁止參與票選
有相當保留。因此本人決定,站友 leslie 的刑期更改為暫停貼文權14 天
復板後可以繼續參與票選。

另外有陪審員提到,停板通告來所引用的站規編號 (15e vs 16e) 有誤。
儘管如此,本人認為從其判辭中可以合理判斷其引用的站規為第 16(e) 條。
因此本人不認為判決因此有失效的必要。請板主日後判決時多加謹慎。

另外,本人從本案中留意到, W 板的板規和不少站友的期望仍然存在落差,
過於繁瑣及不清晰的條文亦令板友容易犯規。例如 W 板板規第 14 (b)中,
「把板務和票選混為一談」是否必定會擾亂、影響或阻礙票選的進行,是值得
思考的,希望板主能全面檢討現存板規是否切合板友期望。另外,板主在同一
違規通告內,把本屬同一條的W板板規第 14 及 14(b)分開處理,亦屬不合適
做法。此外,本人希望板主於處分時應盡量依據站規第 52 條的原則處理,
以確保判決乃公平公正。

最後本人希望雙方遞交理據應保持內容精簡。

本人謹代表委員會及站方,向今次的陪審員致謝,他們包括:
106116_1023, FD_8592, asv2, shtsang, OtisLeung, lauthomas, kingprowm, JX9097, CardCaptor, bigfish_hk2

上述陪審員可以到 Y 板申領 100 iPower。

處理上訴及上訴板務人員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站務文章]
petcity 發表於 2008-12-27 09:3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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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kenTong 發表於 2008-12-27 10:3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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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08-12-27 11:53 | 顯示全部樓層
#3:
根據 16/8/2008 起生效的委員會附例,投票採用簡單多數制*,票數不足並非必需重審。
在本案中,本人考慮到下列因素,而決定本次裁決有效:
- 除了一位陪審員外,其餘的都在本人通知後的一天內閱讀了案件資料。
- 所有三位投了票的陪審員都詳細列出了他們的投票理據。
- 控辯雙方的辯護理據分別接近 1600 及 2800 字,加上假期臨近,低回應率是可以預期的。

* 根據《布克萊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 8 版),“簡單多數”是指“在出席人數
達到法定人數的情況下,佔投票的成員當中的多數,缺席的成員、出席但沒有投票、投空白票或
棄權票的成員並不計算在內”。由於所有陪審員已閱讀通知,本人假定他們已「出席」審訊。
本人將會考慮是否需要設立法定有效投票人數。

#4
委員會將於短期內進行重組,以改善運作。屆時將會按適用的附例重新委任陪審員。
[站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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