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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hkitalk.net 站務資源中心 (Z) 「處理上訴及投訴版務人員」 (Z5) 【上訴委員會附例】(由2009年4月3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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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委員會附例】(由2009年4月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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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54 發表於 2009-4-3 18: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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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委員會附例
(本附例版本由2009年4月3日起生效)


1. 委員會職責
1.1 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協助站長執行站規第54條的判決上訴事宜(「上訴」)。


2.委員會的組成
2.1 委員會由召集人及陪審員組成,每年一任,可續任。
2.2 召集人由站長委任除站長以外的各級站務人員(「板務人員」)組成。
2.3 「陪審員名單」由下列站友組成:
         a.所有現職板務人員,但站長及召集人除外
         b.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站友,並經站長或召集人予以委任:
           - 戶口已註冊滿一年,並屬正式會員;
           - 過去一年並無被暫停貼文權的紀錄;
           - iPower 不少於 500;及
           - aPower不少於 0


3.上訴的提出
3.1 所有上訴必須按站規第 54 條的規定向站長提出申請。
3.2 站友只可對暫停或永久終止貼文權的處分提出上訴。
   除站長另行批准外,本委員會不會處理所有涉及站規第18條或由站長所作出的處分。
3.3 上訴人只可以選擇就有關處分的「控罪」或「刑期長度」之其一上訴。
3.4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內列明上訴理據。上訴申請獲接納後,有關理據將直接提供予有關板務人員及陪審員。
3.5 不符合上訴申請規定者,站長及召集人有權拒絕接納有關上訴申請。
3.6 召集人經初步審視及資料整理後,如認為上訴或投訴有合理依據,召集人會正式立案審理。
   如果上訴依據明顯地不合理,召集人有權不接納部分或全部的上訴或投訴項目,但必需向上訴人作出解釋。
3.7 如召集人認為有關上訴可能涉及誤會,召集人有權在立案前與板務人員或上訴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先進行調解。
3.8 上訴人在案件轉交陪審員審理前的任何時間,均可主動撤回上訴。


4. 上訴案件處理程序
4.1 上訴案件轉介委員會後,會輪流交給一位召集人負責。如果所有召集人均涉及該上訴案件或因事未能處該案件,
   站長可委派其他合適板務人員擔任該有關案件的召集人。
4.2 正式立案審理後,召集人會把有關的上訴理據送達作出相關處分的板務人員(「辯護人」)的個人戶口。
   辯護人須於上訴理據發出後的72小時內向召集人提出辯護理據。除非辯護人已經在Z板請假,否則辯護人在
   72 小時內未作出回覆者,可當作不提上訴理據。此外,召集人應在立案後盡快在 Z4 板作出立案宣佈。
4.3 召集人需從陪審員名單抽出10人擔任陪審員,組成陪審團審理有關案件。
4.4 所有直接涉及有關案件的人士,均不得擔任該案的陪審員。召集人對此有最終決定權。
4.5 召集人隨後應向陪審團以 iMsg 形式發出審理通知,提供案件的資料(包括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並提出
   需投票議決事項。投票選擇應包括正反兩個選擇及棄權選擇。
4.6 陪審團成員應在召集人發出審理通知後的 72 小時內按投票議題,以 iMsg回覆召集人形式投票。有關投票應
   同時發送給站長存檔。陪審團成員亦可以同時給予判案意見供召集人參考。
4.7 召集人應在投票時限後按第5章的投票計算方法,作出最終裁決,並按第 7章的規定公佈及處理。
[站務文章]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09-4-3 18:22 | 顯示全部樓層
5.投票計算
5.1 裁決應以簡單多數票決定,即只比較正反雙方的票數。
5.2 當票數相同時,召集人可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5.3 若陪審員並無作出任何投票,作「沒有投票」論。
5.4 若陪審員只對部份項目作出了投票,則未有投票的項目會作棄權論。
5.5 投票時限內,陪審員可更改投票意向。召集人會以最後一次投票為依歸。
5.6 若投票人數等於或少於2人,則召集人需向陪審團通知延長投票期限48小時(以通知起計)。
   如果期限延長後,投票人數仍然等於或少於2人,則投票會結束,並按上述程序繼續進行裁決。


6.審理原則、陪審員的責任及對審理的干擾
6.1 委員會於審理時應以原判決當時適用的站規及本站其他規定為依歸。
6.2 陪審員審理時應當保持獨立及公正的判斷,並以本站的整體利益及秩序為重。
6.3 如上訴人選擇對「控罪」上訴,則陪審團只需考慮控罪是否合理;如上訴人選擇對「刑期長度」上訴,則陪審團
   可視上訴人已經認同控罪,只需考慮刑期長度是否合理。
6.4 如陪審員認為自己在審理時有潛在利益衝突,應當立即向召集人報告,召集人會按情況決定是否撤換該陪審員
   並適當地延長投票期限。
6.5 任何站友不得妨礙審理公正。違者會被暫停貼文權最少 90 天。
6.6 如陪審員在審理期間有不公正行為,或明知自己有利益衝突而不向召集人報告,召集人有權把該陪審員永久剔除於
   陪審員名單外。如陪審員的不公正行為屬非常嚴重者,站長有權終止其貼文權。


7.審理後處理
7.1召集人於案件審理完結後,需於Z4板張貼結果,包括列出票數、陪審團成員名單及宣佈最終裁決。
7.2如針對「控罪」的上訴成立,有關控罪應當撤銷。
7.3如針對「刑期長度」的上訴成立,召集人可在參考陪審團意見後,訂出新刑期。
7.4如果委員會認為上訴相關文章或涉及其他違規事項,召集人有權要求有關的板務人員或代理板主重新審視有關文章。
7.5如上訴不成立,召集人應按第 8 章的規定,向上訴人施予額外懲罰。
7.6 如有關板務人員處事不當或疏忽,召集人有權對有關板務人員作出勸喻,或於情況嚴重下向站長建議處分有關板務人員。
   召集人亦有權向所有板務人員提出建議。


8. 上訴不成立的額外懲罰
8.1 為免上訴機制被濫用,如上訴不成立,召集人有權延長上訴人之刑期或扣除iPower。有關刑期之延長並非用作反映
   其原來控罪的嚴重性。
8.2 如有關原判的暫停貼文權刑期為 14 天或以下,原訴人或將被扣除500 iPower 或上訴人當時擁有的 iPower 的
   四分之一,以較低者為準。
8.3 如有關原判的暫停貼文權刑期超過14天,原訴人或將被施以原本刑期一倍的額外刑期。
8.4 如果召集人認為有關上訴是為站內整體利益而提出,則召集人有權酌情減免上述額外懲罰。
8.5 如上訴個案只是部分不成立,則召集人則應酌情減免上述額外懲罰。


9.重審
9.1 除下列情況外,所有案件不設重審:
9.1.1 有充份證據證明審理程序有缺失,而該缺失會明顯影響裁決結果;
9.1.2 有充份證據證明審理期間有不公正行為發生,而該缺失會明顯影響裁決結果。
9.2 重審的要求應由上訴人或辯護人本人向站長提出,並由站長決定是否批准。


10.委員會的終審權及最終決定權
10.1 委員會擁有對任何有效上訴的終審權及最終決定權。
[站務文章]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09-4-3 18:27 | 顯示全部樓層

特別通告

本附例修訂並不涵蓋目前正進行的案件 09-004 及 09-005。
有關案件依據原有附例繼續審理。特此通知。

admin54
[站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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