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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hkitalk.net 站務資源中心 (Z) 「處理上訴及投訴版務人員」 (Z5) 上訴委員會案件 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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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委員會案件 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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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54 發表於 2010-4-5 23: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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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委員會現宣佈已正式為站友 id=WinnieThePooh 對 Z23 輪任板主 admin23 所作的【控罪上訴】立案,
並由本人擔任本案的召集人。是次案件編號為 10-002。

召集人已把有關的上訴理據送達作出相關處分的板務人員(「辯護人」)的個人戶口。
辯護人須於上訴理據發出後的72小時內向召集人提出辯護理據。除非辯護人已經在Z板請假,
否則辯護人若在 72 小時內未作出回覆,可當作不提上訴理據。

上訴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謹啟
[站務文章]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10-4-11 02:08 | 顯示全部樓層
上訴控辯雙方的理據,已發送予 10 位陪審員,
請陪審員於 2010年 4月 14日 (星期三) 2:15am 前以 iMsg 回覆,謝謝。

上訴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謹啟
[站務文章]
 樓主| admin54 發表於 2010-4-17 03:18 | 顯示全部樓層

判決

有關判刑通告: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498008

有關文章: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494919 (回文 #95、96、154、166)

上訴人上訴原因要點:
針對第一指控,上訴人指他只是闡述他打算進行的行動,絕沒有藉此「煽動或鼓吹」或邀請站友跟從;
針對第二指控,上訴人引用了立法會某會議的紀錄,指是「跟人比賽爭勝胡說辯論」,並質疑板務人員對粗口諧音執法尺度不一;
針對第三指控,上訴人指有關用詞,是為了取代板務人員私下不和的通俗說法,並無不雅意味。

原訴板主回應要點:
針對第一指控,板主引用了一些近期法庭上關於「有違公德行為罪」的報導,指即使板友沒有意圖實踐,但言論令人厭惡,且會令其他站友會仿傚及藉扣分恐嚇板務人員;
針對第二指控,板主指上訴人是刻意擦邊球,並藉此在發言質素要求和操守極高的本站,放棄理性,製造混亂,而且社會主流標準亦將有關用字定性為粗口諧音;
針對第三指控,板主指上訴人發言的目的是透過不雅的聯想,加深其他站友對站務人員的敵意,從而達到惡意中傷的效果;
而原訴板主亦指出上訴人對人不對事,刻意針對板務人員,並藉機煽動他人採取不理性的態度解決站務問題等。

陪審員獲邀對以下事項進行投票,本人於限期前收到 5 位陪審員的回覆,結果如下:

1. WinnieThePooh 於文章 494919 回文 #166 (2010-3-28 23:54 貼出) 是否觸犯了站規第 22 條 (發表宣傳、煽動或鼓吹違犯站內規則、不正當或不合乎道德操守行為之文章)?
觸犯:3票
沒有觸犯:2票
棄權:0票

2. WinnieThePooh 於文章 494919 回文 #95 及 #96 (2010-3-28 13:31 及 13:46 貼出) 是否觸犯了站規第 34A 條 (a) (使用粗俗、粗言穢語或刻意跟粗言穢語相近之字詞)?
觸犯:3票
沒有觸犯:2票
棄權:0票

3. WinnieThePooh 於文章 494919 回文 #154 (2010-3-28 23:20 貼出) 是否觸犯了站規第 34 條 (c) (使用淫褻及不雅之字詞)?
觸犯:3票
沒有觸犯:1票
棄權:1票

根據陪審員投票,本委員會裁定所有判刑維持原判

其中兩名陪審員作出投票時作出意見,節錄如下:
- 認為板主所引報導和本案無關,並錯引例子
- 同意難以為粗口諧音劃界,所以考慮了上訴人貼文時的目的來定奪
- 部份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上訴人),但亦有情況明顯不算是疑點
- 認為板主只懂看字面,奇怪為甚麼沒有考慮其他更明顯的違規行為(例如罵戰)
- 認為板主判斷能力低,上訴辯護過份誇張、不必要地極為負面,反更令人有對人不對事之感
- 建議站長檢討站規及板務人員的委任

基於以上意見所見,雖然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但陪審員仍然關注板主的執法能力,因此本人建議
站長考慮委任板務人員時,應同時考慮其能力是否勝任,並考慮是否需要定期作出評核。

基於本人認為有關案件曾引起多人關注,亦確具其爭議性,因此本人決定運用酌情權,
豁免對上訴人敗訴的加刑處分。

本人謹代表上訴委員會,向今次的陪審員致謝,他們包括:
    * kenytw
    * AMN1
    * 307
    * 182170
    * 106116_1023
    * ricky
    * DE2889
    * dennislokawai
    * ~誰@359~
    * gordon

上述陪審員可以到 Y 板申領 100 iPower。

上訴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站務文章]
admin23 發表於 2010-4-20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本人獲悉有關上訴的最終判決,及有關陪審團的意見。本人回應如下:

(1) 引用的法庭個案是嚴肅和慎重的決定,並小心考慮現實社會案件與是次事件之間的相似性,
包括言論的恐嚇性,和對討論氣氛的負面影響,絕非為加強本人抗辯能力、或對人不對事等原因而提出。

而引用有關法庭個案,不會增加事件的嚴重性。陪審團的專業判斷,可以有效解決有關問題。

(2) 本人近日注意到R1板多宗站友因為粗口諧音事件而遭停板的案例。
本人會向站長提出,重新研究近日多宗涉及粗口諧音事件的案例,包括今次案件在內,判刑是否過重。

(3) 本人承認,多次輪任該板板主以來,首次處理站務人員違規行為,
及站友涉及粗口諧音等多項具爭議事件,經驗不足,處理確實有不善之處,
上述意見其餘各項並無虛言。

故此站長已經於今年四月一日委任評分專員admin35 (238X)為Z23板常任板主,
專責處理Z23板內站友的投訴或站內其他違規事件,
以解決輪任板主執法能力或經驗不足等多方面的問題所引起的爭議。

由於今次事件於香港巴士迷圈子及網絡界引起轟動,並已經列入ITALK發展歷史的一部分,
本人絕對不會因為今次上訴結果而自滿,並承諾嚴肅檢討及改善。

在今次事件中,本人已於執法過程中,盡力回應站方及站友多方面的訴求,
亦收到部分站友及站務人員留言,對本人工作能力的尊重及嘉許,本人在此感謝各方對本人工作的肯定。

本人衷心希望,有關質疑本人執法能力的言論是針對是次上訴事件、建基於善意和理性討論而提出的,
歡迎各陪審團成員以imsg方式回應本人上述意見,本人持開放態度面對及回應任何批評。

助理評分專員.Z23輪任板主
admin23
(id=CPY)

[ 本帖最後由 admin23 於 2010-4-20 11: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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