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SSBT 於 2013-11-29 22:08 發表
板友可以參考一下學者姚松炎教授既以下文章
連結
其實事主一開始已經輸左
因為政府出動到尚方保劍收地
而條例列明,只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話係公共用途就係公共用途,
法律上根本無得拗
佢只可以話個機制有問題
但 ...
賠償方面本身是有法例指引的, 根據返香港法例124章第10-12條, 有提供賠償基準
主要基準為:"被收回的土地及其上的任何建築物在收地當日的價值", "不得因收地屬強制性而予以任何寬容" 等
詳細自己睇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1138D1D7C44116E88825648C00038B1F?OpenDocument
就住宅而言, 一般URA 所提供的建議賠償是同區7年樓的價錢, 這已經是包括"特惠津貼", 一般情況下, 理論上這賠償已超過法律本身要求,
因為法例上只要求賠償收地當日的價值...而非7年樓...
當然, 較多出現爭執是有關業務損失 (Business Lost), 因為這比較複雜, 而亦有D 是涉及重建價值的爭執, 也有案例會將賠償問題放上土地審裁署/法院處理的
而以我印象, 未有案例曾經可以推翻過政府用124章去收地的, 這是政府作為一個最終地主較大的權力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3-11-30 21:20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