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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焚化爐 - 回顧六七十年代的廢物處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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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V421_KS7716 發表於 2023-6-27 17: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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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3ASV421_KS7716 於 2023-6-27 21:2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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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廢物何去何從?
2. 與啓德的角力
3. 沙田是東九龍的一部分?
4. 焚化與堆填之爭:黎敦義舌戰群儒
5. 報告出了又如何?
6. 焚化爐就此落幕 (?
7. 參考資料
8. 後記

=====

1. 廢物何去何從?

戰後,香港進入了急速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階段,需處理的都市廢物亦日趨增加。六十年代初期,港九市區大部分的垃圾都被傾倒在醉酒灣垃圾池 (Gin Drinkers Bay Refuse Dump)。1962 年年末,立法局財務委員會 (Finance Commitee) 批准並撥款予堅尼地城興建焚化爐的計劃,開始了香港以焚化爐處理都市廢物的時期。會上指出在港島難以尋找合適作堆填的用地,而用水路運送垃圾到醉酒灣處理又過於昂貴,經衡量下認為在港島一端焚化是較好的選擇。

至於在九龍一側,六十年代時在醉酒灣傾倒廢物的方式實際上是非常惡劣,因海堤並沒有完全封閉傾倒垃圾的區域,與直接傾倒垃圾到海面並無二致。這導致醉酒灣垃圾池成為了當時海港污染問題的其中一個主因,回流到海面的垃圾最遠更曾漂至港島淺水灣一帶。即使海堤的問題日後得以解決,垃圾不再流出至海港,垃圾池本身所產生的臭味及蒼蠅等環境衛生問題亦令鄰近即將竣工的葵涌新區「接近不適宜人類居住」 (almost uninhabitable)。此外,工務司署在 1963 年的一次內部會議中提到,醉酒灣垃圾池預計將在 1969 年滿載,未能承載更多垃圾。基於以上各點,各政府部門認同在最佳的情況下,醉酒灣應在滿載前的 1966 年關閉,以改善環境衛生。

當時政府認為,堆填 (controlled tipping) 是比傾倒 (dumping) 更為衛生及便宜。不過,政府當時未能找到一塊位於九龍中心以外 (標準為不超過前往醉酒灣之距離的三倍)、又可使用 15 至 20 年的長期堆填用地。另一邊廂,雖然焚化較為昂貴,但這是最衛生及最有效率的方案。首先,焚化時所產生的煙霧及灰塵比堆填的影響為少。再者,焚化爐的選址可以定在九龍市區內,不需如堆填般遠離民居。市政事務署強調,若未能物色到可長期使用的堆填用地,無可避免地 (virtually inescapable) 需要於九龍市區內使用焚化爐處理廢物。

因此,漁農處、工務司署及市政事務署一致建議,未來九龍應採用焚化方式去處理垃圾,並應撥地予荔枝角焚化爐計劃。長遠而言,政府應開始在荃灣和觀塘區尋找合適的焚化爐選址,以確保兩者之一可在 1969 年落成去應付需求。其後,荔枝角焚化爐的計劃亦於同年正式上馬。至於長遠計劃中建議在觀塘區興建的焚化爐,則是本文的主角。



在繼續下文之前,相信需要解釋一下傾倒 (dumping) 與堆填 (controlled tipping) 的分別。傾倒,一如字面所示,是直接把垃圾倒出後便完成,傾倒後並沒有任何的事後處理,因此才出現上文醉酒灣垃圾池的環境衛生問題,實際情況可參考下圖。




至於堆填,這可以被視為傾倒的進化版本,傾倒後需要進行鋪開 (spreading)、壓平 (compacting) 及遮蓋 (covering) 等各項處理工序。由於堆填確保了垃圾不會長期暴露在外,整體上較為衛生,對鄰近環境的影響 (如氣味、蒼蠅等) 亦大幅減少。



=====

2. 與啓德的角力

1963 年 10 月開始,政府內部開始討論該焚化爐的選址。由於該焚化爐的預計選址位於東九龍,而這亦是繼荔枝角後第二個在九龍計劃興建的焚化爐,因此計劃又名東九龍焚化爐 (East Kowloon Incinerator) 及第二九龍焚化爐 (Second Kowloon Incinerator)。市政事務署指出,因選址要配合進出啓德機場的航道和避免妨礙機場運作,所以建議所有可能的選址都需要預先諮詢民航處的意見。另外亦提到,東九龍焚化爐需要在醉酒灣垃圾池關閉前落成,因此預計啟用時間為 1969 年或之前。

地政測量處在 11 月提出了九龍灣填海區選址,並已預先作預留。九龍灣選址約是大業里一帶,部分為現時三湘九龍灣貨運中心的用地 (大約位置:https://www.map.gov.hk/gm/s/ST/14058)。





在揀選合適的用地時,政府內部認為選址位於海旁可以方便以船隻運走灰燼,同時亦可直接抽取海水使用,因此用地臨近海旁將會是較為理想的選擇。雖然九龍灣選址並不位於海旁,但地政測量處認為該選址仍然可接受,皆因九龍灣填海區距離其他發展區不遠、交通方便,抽取海水的問題亦不大,只是灰燼需要以陸路而非海路運走。1964 年 4 月,民航處表示,只要可以確保焚化爐不會造成煙霧問題,原則上不反對九龍灣選址。

有趣的是,數月後的 8 月,政府內部反而提出了另外一個選址,今次是位於茶果嶺附近。筆者估計,政府放棄九龍灣填海區選址可能是因為該處距離其他發展區過近,同時亦認為未能以海路處理灰燼不夠理想,因此選擇尋找其他海旁用地作替代。本次的茶果嶺選址位於觀塘仔灣海旁的茶果嶺道,現榮山工業大廈及茶果嶺鹹水抽水站 (大約位置:https://www.map.gov.hk/gm/s/B/1108243824)。





更有趣的是,茶果嶺選址現在遇到了民航處的強烈反對,因該選址位於啓德機場的進場航道之下。民航處指出,焚化爐排出的煙霧不一定是黑煙才會影響機場運作,當時位於紅磡的青洲英坭廠及鶴園發電廠排出的煙霧雖然符合保持空氣清潔條例 (Clean Air Ordinance) 的要求,亦不深於力高文圖表 (Ringelmann Chart) 的二號陰暗色 (shade 2),但仍然對飛機造成嚴重影響。故此,民航處強烈建議東九龍焚化爐應尋找另一遠離機場航道的選址。




地政測量處因應民航處的意見,著手尋找其他選址,但認為要尋找一個經濟 (economical) 的選址,又要符合位於海旁的要求,是不可能的 (proved impossible)。地政測量處同時指出,如果茶果嶺焚化爐 (Cha Kwo Ling Incinerator) 需要在 1968 年年尾前啟用,假設採用與其他焚化爐同樣的設計,而建築期需要 18 個月的話,那實際選址便需要在 1966 年年尾前敲定。最後,民航處一方建議,茶果嶺是否興建焚化爐的決定應延遲,等到評估堅尼地城焚化爐的實際表現後再下決定。

1965 年 4 月,市政事務署提出了第三個選址,位於將軍澳,約為現厚德邨及頌明苑附近 (大約位置:https://www.map.gov.hk/gm/s/B/1101779570)。不過,前往將軍澳選址的道路難以在 1966 年年尾前完成,而選址距離市區亦較遠。雖則如此,該署仍然希望東九龍焚化爐能在 1968 年年尾前啟用,因荔枝角焚化爐在 1966 年年尾建成後,雖然每日可處理 750 噸垃圾,但預測屆時垃圾量將升至每日 1150 噸,所以仍有 400 噸垃圾需要運往醉酒灣處理,故此急需東九龍焚化爐去提升焚化容量,避免醉酒灣垃圾池繼續運作。




1965 年 8 月,市政事務署對東九龍焚化爐的進度感到擔憂,提到雖然民航處早前派人到法國里昂評估當地與堅尼地城焚化爐同款的 John Thompson 焚化爐的煙霧排放,但認為民航處最後仍會以堅尼地城焚化爐的實際表現作決定。雖然將軍澳選址比起茶果嶺選址而言不夠理想,但仍然是可接受的,因此市政事務署建議應盡快決定是否在將軍澳興建東九龍焚化爐,不應拖延至 1966 年年中才作決定,否則不能如期啟用。

同年 10 月,民航處在評估里昂焚化爐的表現後,維持反對茶果嶺選址的決定,認為必須把東九龍焚化爐移離機場航道。政府工程師預計,將軍澳選址需要最少 5 年時間去平整土地及興建焚化爐,即東九龍焚化爐最早在 1971 年才可投入服務。市政事務署對此非常不滿,並拒絕接受,指出東九龍焚化爐延遲啟用即代表推遲醉酒灣垃圾池的關閉日期,而這亦代表垃圾池的環境衛生問題將持續困擾鄰近葵涌新區的居民。另外,到了 1971 年,即使堅尼地城及荔枝角焚化爐兩者同時運作,垃圾處理容量仍然不足,屆時醉酒灣垃圾池亦未必能再承載更多的垃圾。對此,市政事務署提出讓步並更改了東九龍焚化爐的選址要求,臨海選址仍然是較理想,但不再是必要條件。同時市政事務署提出應開始評估堅尼地城焚化爐由四個增加至六個機組的時間表,以填補可能出現的容量空缺。

同月的一次工務司署地政會議 (Public Works Department Land Conference) 中,工務司署提出了新一批共三個選址作討論。




總括而言,選址一位置較偏僻但因海拔較高,煙霧所造成的影響應該有限;選址二位處東九龍的中央點附近,但煙霧卻有可能影響鄰近的秀茂坪徙置區;選址三就垃圾收集而言最為方便,但就過於接近斧山及鑽石山住宅區。最後,民航處再一次以影響啓德機場運作為由,拒絕接受該三個選址。

在該次地政會議及同月的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之第三次檢討中 (Public Works Sub-Committee 3rd Review, or PWSC),決定了第二九龍焚化爐的最佳處理方案為複製 (duplicate) 興建中的荔枝角焚化爐,亦即為後來的荔枝角焚化爐 B 廠 (Plant B, Lai Chi Kok Incinerator),而東九龍焚化爐將順延並冠名為第三九龍焚化爐 (Third Kowloon Incinerator)。



1966 年 2 月,市政事務署認為荔枝角焚化爐 A 及 B 廠應可處理大部分垃圾,倘若垃圾仍超出焚化的容量,醉酒灣垃圾池可繼續維持小規模的運作,對鄰近環境的影響亦會因而降低,到 1971 年東九龍焚化爐竣工後便可正式關閉醉酒灣。可是,次月新界民政署對醉酒灣垃圾池在 1968 年後維持運作提出了強烈反對。新界民政署指出,推遲醉酒灣的關閉日期將會嚴重破壞市民對政府的信任 (a grave breach of faith),亦會顯得政府的健康宣傳荒謬絕倫 (makes Government’s health propaganda ridiculous)。此外,回應市政事務署的看法,新界民政署認為實際上只要醉酒灣在 1968 年後繼續運作,無論如何都必然窒礙葵涌未來的發展。

1966 年,堅尼地城焚化爐落成啟用。到了 1967 年 11 月,工務司署提到了堅尼地城焚化爐運作一年多後的表現,指出焚化爐排出的煙霧大多數情況下不深於力高文圖表的一號陰暗色,亦符合保持空氣清潔條例的要求。可是,即使堅尼地城焚化爐的表現看似良好,靜電除塵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ion) 的表現亦令人滿意,工務司署卻表示難以猜測民航處實際要求的能見度標準,認為民航處在評估後不會接納茶果嶺選址。


雖則如此,工務司署依然認為若未來堅尼地城焚化爐的改善工程有效的話,可以再與民航處爭論在東九龍海邊興建第三九龍焚化爐。就此,工務司署提出了另一批共兩個的新選址,認為只要焚化爐選址距離機場進場跑道較遠,便可以令煙霧消散而不會影響機場運作。



不過,這兩個新選址比起茶果嶺,確實是距離啓德機場較遠,但仍位處飛行航道之下,實際情況與原有的茶果嶺選址幾乎無異。再者,魔鬼山下的選址在當時並沒有作其他發展的打算,因此沒有車路前往,唯一的解決方法是延長現有的鯉魚門道 1.7 公里到新選址。另外,與將軍澳選址相似,若焚化爐最終的選址為遠離市區,將會令到垃圾收集車輛運作的成本增加,令選址變得不理想。

1968 年 3 月,市政局下的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 (Environmental Hygiene Select Committee) 提到,當時東九龍焚化爐預計在 1970 年 6 月批出合約,最終的完工時間為 1972 年年末,在同一時間應可同步關閉醉酒灣垃圾池,只留作後備或緊急用途。然而,工務司署海港工程部認為這時間表脫離現實,因在已平整的土地上興建與現時同樣設計的焚化爐已經需要 3.25 年的時間,比委員會預計的最少多出 1.25 年。若完工時間不變的話,政府便須在 1969 年 3 月前完成設計,即剛好一年後。

會議文件中亦能發現,當時除了東九龍焚化爐及荔枝角焚化爐 B 廠外,實際上還有另外兩個焚化爐計劃在討論之中。一個為第一章曾經提到的荃灣/葵涌的焚化爐計劃,當時尚未確認選址,預計將分期在 1973 至 1976 年落成投產。另一個則為柴灣的焚化爐計劃,已預留選址,預計將在 1976 年完工,估計是跟隨港島垃圾在島內自行焚化的政策,興建第二個焚化爐輔助已完成的堅尼地城焚化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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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沙田是東九龍的一部分?

1968 年 7 月,海港工程聯絡委員會 (Port Works Liaison Committee) 的會議上討論了有關東九龍焚化爐的事宜。會上指出,民航處實際上未曾同意將軍澳選址,而該選址的土地平整工程將不會在 1973 年前完成。由於東九龍焚化爐需要在 1972 年年尾前投入服務,所以委員會將目光投往發展中的沙田新市鎮以追趕時間表,並認為位於沙田的選址一定不會受民航處阻撓。至於沙田的可能選址,會上指出在填海區將影響沙田的景觀,但若建於沙田谷近濾水廠一帶的話應可接受。

工務司署道路及渠務工程部同意,若東九龍焚化爐在沙田興建的話,將比其他選址有較大機會能準時在 1972 年完工。此外,沙田擁有更中心的地理位置,新界東北的垃圾亦可運往沙田處理,在有需要的時候更可支援荔枝角焚化爐。但是,垃圾收集車輛前往沙田仍是需要行走一段較長的距離,加上垃圾車較慢的車速,對交通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交通工程部擔心,在密閉的隧道內,垃圾車車速低,亦會發出臭味,將影響其他駕駛者使用獅子山隧道的意欲。垃圾車車斗的滲漏問題,除了會造成氣味上的滋擾外,更可能會導致尾隨車輛發生事故。對此,機電工程部回覆指,當時的垃圾車車斗為密封式設計,即使是貼近車斗嗅也不會聞到臭味,亦不會發生污水滲漏的問題,認為垃圾車使用獅子山隧道並不會影響其他駕駛者。

* 編者按:至於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1969 年 2 月,荔枝角焚化爐 A 廠落成啟用。在同月的一次工務司署會議中,再次討論了東九龍焚化爐的計劃,並一次過提出了 12 個選址 (A - L) 作討論,包括將軍澳 (A & B)、沙田 (C - F) 及東九龍市區 (G - L)。將軍澳的兩個選址由於會降低跑道東邊的雲層,影響飛機升降,因此被反對。沙田的四個選址,會議始終認為垃圾車高密度地使用獅子山隧道將對交通造成顯著影響,亦被全數否決。至於九龍市區的選址,J 至 L 三個選址位處斧山道一帶,因會影響飛機從西面目測降落,所以均被排除。最後剩下的是 G 及 H,兩個選址分別位於安達臣道及將軍澳道延長段,與 1965 年 10 月的選址一相近,被視為最適合的選址。

* 在檔案中只找到 G - L 選址的位置圖,未能找到其他選址的實際位置。


值得留意的是,是次會議帶出了民航處及其他政府部門在揀選焚化爐選址時會考慮的因素,特別提到了機場運作比環境健康更具決定性。皇家天文台認為,基於市區已有青州英坭廠、鶴園發電廠、北角發電廠和堅尼地城焚化爐,政府不應把焚化爐的選址定於東邊,否則將會令市區空氣污染問題惡化,並指出就氣象而言荔枝角或沙田是更好的選擇。民航處則提到,北九龍是最為重要的地區,因多數飛機會從西邊接近機場,並採用目測降落,若在該區興建焚化爐將影響飛機的能見度,而增加焚化爐煙囪的高度並不會改善問題。至於為何荔枝角焚化爐同是位於飛行航道下,民航處卻不反對計劃。民航處解釋指,荔枝角一帶的盛行風 (prevailing wind) 會將焚化爐的煙霧吹離航道,因此不成問題;若風向改變把煙霧吹近航道,在這個情況下機場本身便會改用東面航道降落,所以也是影響甚微。

一個月後的 3 月,機場運作委員會 (Airport Operations Committee) 同樣考慮了上述的 12 個選址。然而,委員會基於雲層及能見度問題,一致反對位於機場東面的所有選址,包括工務司署會議中揀選的 G 及 H 選址。委員會認為就機場運作而言,只剩下沙田谷的選址合適興建焚化爐。就這樣,東九龍焚化爐最後因啓德機場的運作需要,未能在東九龍興建,各部門亦因此開始討論在沙田興建的可能性。

1970 年初,新界民政署認為沙田內興建焚化爐的最佳選址是女婆山下的新填海區,即沙田第 11 區,現石門一帶。事實上,該區早已有預留予焚化爐的用地。在 1965 年工務司署的《沙田發展報告》(Report on Development at Sha Tin) 中,已建議在沙田內興建一個焚化爐以滿足新市鎮的垃圾處理需求,但最後這個計劃當時並沒有後續跟進。


皇家天文台則質疑該選址,指出在逆溫 (temperature inversion) 情況下,從東北吹來的風將會把女婆山選址的煙霧帶往西南方向,即煙霧會籠罩整個沙田新市鎮。因此,皇家天文台建議焚化爐的選址應處於沙田谷最西南端的地方,即沙田濾水廠附近,而煙囪亦應盡可能地增加高度以緩和污染問題。

=====

4. 焚化與堆填之爭:黎敦義舌戰群儒

1971 年 3 月,工務司署土木工程處完成了《醉酒灣垃圾堆填及港九堆填選址報告》(Report on Refuse Disposal by Controlled Tipping in Gin Drinkers Bay and Alternative Sites in Kowloon and Hong Kong,下稱港九堆填報告)。報告背景中提到,醉酒灣垃圾池正在接近其設計容量,而鄰近葵涌新區的發展亦會令當時傾倒的運作模式顯得不合時宜。故此,這份報告提出以堆填取代傾倒的方式,可更有系統、更衛生地在未來保持醉酒灣垃圾池運作,延長其壽命到 1980 年左右,以承載焚化爐未能處理或超出其容量的垃圾。報告對堆填的效果非常有信心,認為即使房委會及荃灣民政署反對延長醉酒灣運作期至 1971 年後,只要醉酒灣改用堆填形式運作,便不會繼續反對。有關傾倒 (dumping) 與堆填 (controlled tipping) 的差別,可參考本文第一章。


《港九堆填報告》指出,即使荔枝角焚化爐 B 廠及堅尼地城焚化爐第五機組能在 1973 年如期投產,每日仍有超過 800 噸的垃圾需要傾倒。因此,報告的另一目的為探討可否利用堆填去填補焚化爐落成後的容量空缺,以及焚化爐需時興建期間的真空期。至於九龍市區可以用作堆填的用地,報告中提出了以下 7 個選址作考慮:







最後,《港九堆填報告》建議醉酒灣垃圾池應不遲於 1971 年年尾改行堆填運作。並以香港主水平基準之上 100 米為最終高度。報告亦建議未來新增的垃圾場應使用堆填運作,並預留晒草灣及馬游塘東兩個選址作堆填之用。結果,政府內部同意先在 1973 年啟用牛池灣選址作堆填之用,其後再啟用晒草灣選址。

1971 年 11 月,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 (Land Development Policy Committee) 贊成政府政策應以焚化處理所有港九市區及新市鎮的垃圾,而當時的焚化爐興建計劃應儘速實行,目標在 1975-77 年達成目標。然而,可能《港九堆填報告》中對堆填展現了頗大的信心,亦提出了時間表和九龍多個可作堆填的選址,不少政府部門開始質疑是否應保持以焚化為主軸的廢物處理政策,認為應改以焚化及堆填並行。

1972 年 3 月,在輔政司署屋宇地政科的一次會議中,決定了工務司署應盡快接管醉酒灣垃圾池,並在該處開展堆填的測試。另外,會議提到堆填比焚化更便宜,厭惡性亦可能較低 (less offensive)。工務司署代表指出不應在未確定堆填的表現前,停止興建焚化爐的計劃。時任新界民政署署長黎敦義 (D. C. Bray) 則認為,在得出堆填與焚化的成本比較報告前,不建議在焚化爐的工程上投入更多的資金。

黎敦義在 5 月再次闡述其支持堆填的看法,認為就環境影響而言,焚化爐煙霧的影響非常大、亦會隨風飄散到其他地區,但堆填只會對鄰近的發展區有較大的負面影響。此外,焚化爐需要在空曠的地方興建,讓風吹散煙霧,但堆填區則可以匿藏在山谷之內,關閉後也可以作綠化以改善鄰近環境。黎敦義強調,焚化爐煙霧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是被各方反對的主因,亦是為何尋找選址時如此困難的原因。東九龍焚化爐在沙田的選址將令整個新市鎮受煙霧籠罩,帶來的後果之大,令興建更多焚化爐的計劃必須受到嚴重質疑 (must be very seriously questioned)。若焚化繼續為本港廢物處理的主要方法,那代表以後每年都需要為一個新焚化爐尋找地方興建,這將是一個沒完沒了的過程。最後,黎敦義指出,晒草灣選址最少能使用到 1981 年,故此在投入資金興建焚化爐之前,政府應有非常多的時間去準備堆填區的工作。若堆填正如《港九堆填報告》般如此理想,那即使焚化爐已準備開始興建,亦應馬上煞停,以保護公眾利益。

6 月時,黎敦義再再次強調其支持堆填的看法,指出假設在未來 20 年共要處理 6 百萬噸垃圾,焚化需要 1.28 億港元,但堆填只需要 3400 萬港元。黎敦義認為,即使平整土地及運輸成本甚高,堆填依然應該成為本港政府的長遠目標。就上述的數字及先前的論據,黎敦義提出了數點建議,而當中有兩點值得留意:

  • 因葵涌焚化爐的進度已難以煞停:建議其煙囪高度應作重新考慮,以避免把煙霧乘風直吹青衣各公共屋邨;
  • 應停止沙田焚化爐的準備工作:當時計劃尚未安排顧問公司研究,亦未有準確的選址,如有必要在一兩年內可以重新啟動計劃。

相信大家可能都有疑問,葵涌焚化爐先前的進度比東九龍焚化爐慢,為何現時竟然到了無法煞停計劃的地步呢?事實上,各部門正爭論東九龍焚化爐之選址時,葵涌焚化爐已悄然在 1970 年 7 月獲得許可繼續進行準備工作,並在 1971 年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之第二次檢討 (PWSC 2nd Review) 中獲升為甲級工程 (Cat. A),預計完工時間仍是 1976 年,而東九龍焚化爐因遲遲未決定選址,最新完工時間已延至 1977 年。

市政事務署署長亞力山大 (D. R. W. Alexander) 反駁,指出焚化爐只要加裝更先進的設備,如靜電除塵技術,便可以解決所謂空氣污染的問題。堆填雖然會以其他物料遮蓋垃圾,但正常情況下只會在晚上進行,因此日間仍然會有臭味及老鼠等問題,未至於十分理想,但承認堆填的確可以接受所有種類的垃圾,包括焚化爐所未能處理的。不過,由於牛池灣選址預計只有 1.25 年的壽命、晒草灣選址尚未真正通過、而醉酒灣垃圾池又需要在 1975 年關閉,亞力山大認為沙田焚化爐的工作必須要繼續,而在證實堆填的實際成效前絕不應停止此計劃。

時任助理輔政司 (土地事務) 班禮士 (Graham Barnes) 則認為,香港同時需要焚化及堆填兩個選項,政府承擔不起棄用任一選項的後果,並指過去香港處理垃圾的方法是一段不光彩的歷史,因過去數年政府把垃圾傾倒於不適當的地方,卻只能僅僅足夠處理眼前的問題。市政事務署亦持相近意見,認為若沙田焚化爐的計劃被擱置的話,將為本港垃圾處理帶來重大的問題,並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

工務司署則強硬反駁新界民政署署長黎敦義的看法,指出《港九堆填報告》中所預測的堆填區壽命是基於葵涌及第三九龍焚化爐皆如期投入服務。否則,以晒草灣選址為例,其預計壽命將由 1983 年推前至 1977 年。工務司署同意就垃圾運輸而言,東九龍的堆填選址確實比沙田焚化爐較好,但根據沙田未來的人口數字的預測,該署亦基本上可以確定沙田本身也需要一個焚化爐去處理垃圾,所以工務司署看不到任何理由阻撓第三九龍焚化爐計劃繼續進行。故此,工務司署認為當時情況表明政府需要同時以焚化及堆填去處理垃圾。不過,基於當時政府內部對環境衛生及鄉郊污染的關注,工務司署認為焚化應為首要方法,而堆填則為次要。除非新界民政署署長能無窮無盡地提供 (in an unlimited supply) 遠離村落的選址及合適的山谷作堆填之用,否則工務司署將不能接受其以堆填取代焚化的建議。

新界民政署署長黎敦義再再再次重申其支持堆填的立場,反駁指沙田的確在未來需要垃圾處理的設施,但沙田的垃圾處理需求從未被研究,工務司署在這個時間點去暗示沙田焚化爐是為新市鎮發展而設是不誠實的行為 (disingenuous)。他續指,工務司署不應在沒有研究報告的情況下,直接接納會把煙霧傾倒進沙田谷內的焚化爐。黎氏反問工務司署,難道該署認為在沙田谷興建焚化爐會得到各部門一致贊同 (universal approbation)?相比起在晒草灣設置堆填區,沙田焚化爐只會引來更多人的反對聲音。最後,黎敦義認同他不能無窮無盡地提供堆填選址,但亦不能無窮無盡地提供焚化選址,指出香港需要的是一份研究未來 10 至 15 年垃圾處理需求的報告,並需要日後定期進行檢討。

1972 年 9 月,輔政司署屋宇地政科的一份文件闡述了第三九龍焚化爐可能的方向。文件先假設了以下的情況:

  • 醉酒灣垃圾池將在 1975 年年尾關閉,關閉前會與 1973 年啟用的牛池灣堆填區一樣,將承載所有超出焚化爐容量的垃圾;
  • 葵涌和第三九龍焚化爐分別在 1977 年年中及年尾投入服務;
  • 緊急情況下,醉酒灣垃圾池可運作到 1980 年;

文件認為,若在第三九龍焚化爐後再不興建新的焚化爐,那政府就必須要準備好其他垃圾處理的方法。同樣,政府亦要確保在取消第三九龍焚化爐計劃前,其他垃圾處理方法是有效並令人滿意的。如假設的情況屬實,則晒草灣堆填區能開放至 1984 年,連同《港九堆填報告》內的其他選址,則可處理垃圾至 1988 年。倘若沒有第三九龍焚化爐,所有選址共可維持到 1985 年,即壽命減少 3 年。屆時,政府可以安全地假設堆填已被大眾接受,並有其他山谷選址作堆填之用。

然而,問題在於政府不知道堆填會否成功,更不知道公眾會否接受堆填。文件指出,政府可以考慮推遲第三九龍焚化爐的計劃至 1974 年年中,即完成了牛池灣堆填區的評估後,以確保焚化爐的興建是必須的。如果是非必要的,那便可以避免一項既昂貴、又可能造成空氣污染的工程。但是,在這情況下第三九龍焚化爐最早只可在 1979 年年尾完成,比馬上上馬將延遲兩年。總結而言,政府目前有三個方案可選:一是馬上上馬,二是推遲至 1974 年年中才決定,三是馬上取消計劃並全面依賴堆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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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報告出了又如何?

工務司署土木工程處在 1972 年 7 月委託茂盛工程顧問公司 (Maunsell) 對沙田焚化爐進行可行性研究。3 個月後,茂盛於 10 月發表了《沙田焚化爐報告 (第三九龍焚化爐)》(Report on Shatin Incinerator (Third Kowloon Incinerator))。報告中主要圍繞著四個位於沙田谷西南端的選址,而當中的 Site P 則是報告中的建議選址:



Site P 位於沙田濾水廠的後方、現青沙公路收費廣場之下的山谷中。為了盡量吹散排放物,並避免排放物污染九龍水塘一帶的食水設施,煙霧排放需要維持在高於沙田谷群山的平均高度。基於以上原因,煙囪的高度因而需要增加。煙囪的設計頗為獨特,為分離式設計:在焚化爐下方先興建一條約 270 米長的上傾式管道 (inclined duct run),到達大埔公路-沙田嶺段西面山坡之後,再興建一條約 107 米高的垂直煙囪。這樣號稱會比直接在焚化爐上興建一條約 198 米高的煙囪便宜。顧問提到,其他發電廠曾經採用這種分離式煙囪設計,但在焚化爐上應用則全球未有先例。分離式煙囪還有其他好處,就保護沙田谷的景觀而言,分離焚化爐及煙囪可令兩者各自更易融入鄰近景觀,並認為大埔道的駕駛者不能同時間看到焚化爐及煙囪,而從遠處看因兩者皆會被山坡及綠化所掩蓋,市民亦應難以把兩者連繫在一起。






至於前往 Site P 的方式,初期需要先途經獅子橋及大圍墟前往,之後則可使用紅梅谷路及新建的連接路,約與九廣鐵路的路軌平行。連接路亦會進行綠化,以改善周邊環境。





在 1972 年內部傳閱的分區計劃大綱圖 (Outline Zoning Plan) LST/59A 亦能見到沙田焚化爐選址的蹤影,選址特別劃成第 49 區:



對於《沙田焚化爐報告》,各部門似乎沒有太多的意見。水務處初期更原則上同意報告內容,但後期則以焚化爐選址太接近沙田濾水廠而提出反對。皇家天文台則表示,報告中以尖沙咀天文台及啓德機場的風玫瑰圖 (wind rose) 為沙田作分析並不適合,但因當時對沙田谷的氣象理解甚少,因此同意未來將要在沙田進行一次氣象調查以獲取更多資訊。皇家天文台其後在其他討論中透露,就氣象角度來說,沙田谷是全港最易受煙塵及空氣污染影響的地區,谷內空氣亦不流通,焚化爐排出的污染物只會停留在沙田西南端的發展區而難以散去。

在其後的近一年半間,各個部門都似乎無意跟進第三九龍焚化爐這個計劃,估計可能是等待評估堆填成效的結果,再視乎情況是否繼續進行此計劃。1973 年 3 月,比原定計劃延遲了一年多後,醉酒灣垃圾池正式改行堆填運作,其後效果頗為良好。至於原定作堆填評估的牛池灣堆填區,則未能在 1973 年預期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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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焚化爐就此落幕 (?

1974 年 6 月,茂盛工程顧問發表了另一份報告-《香港固體廢物處理報告》(Report on Disposal of Solid Waste in Hong Kong)。這份報告是如何出現的呢?上文曾經提到,與第三九龍焚化爐同期的焚化爐計劃,除了正在興建中的葵涌焚化爐外,還有位處港島的柴灣焚化爐。由於柴灣位於啓德機場的東面,因此自然地也遭到了民航處的強烈反對。因柴灣計劃未能找到其他合適的選址,導致港島的廢物處理陷入僵局。1972 年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之第二次檢討 (PWSC 2nd Review) 中,柴灣焚化爐計劃安排了茂盛工程顧問進行研究,嘗試在港島尋找焚化爐選址及其他可行的廢物處理方法,柴灣焚化爐計劃隨後被升為乙級工程 (Cat. B)。其後,在 1973 年政府內部認為,因香港有需要整體對廢物處理政策進行一次研究,柴灣焚化爐的報告應把研究範圍拓展至全港,而非只限港島。就此,原先研究柴灣焚化爐的項目便變為了這份《香港固體廢物處理報告》。

茂盛提到在編寫這份報告之時,獲得了觀察醉酒灣堆填區 (Gin Drinkers Bay Landfill) 運作的機會。當時醉酒灣已轉用堆填方式運作約一年,每日可接受 2000 噸的垃圾,整體效果理想。與先前在《沙田焚化爐報告》的意見相反,茂盛認為現時以堆填方式處理東九龍的垃圾已是非常可行,不一定要如原先計劃般興建沙田焚化爐去處理垃圾。此外,茂盛預計在 1984 年時本港將有 45% 的垃圾以焚化的方式處理,因焚化可大幅度縮減垃圾體積 (maximum bulk reduction),茂盛認為這提供了一個機會去考慮使用其他較便宜的方式處理餘下 55% 的垃圾。最後,茂盛建議應放棄沙田焚化爐計劃,而在葵涌焚化爐之後亦應暫停 (temporarily suspend) 全港的焚化爐興建計劃,變相改以堆填為主要的廢物處理方法。沙田焚化爐,又稱東九龍焚化爐及第三九龍焚化爐的計劃,在政府接納報告內的建議後正式落幕。

至於在分區計劃大綱圖被預留的第 49 區,日後仍保留在 1978 年 8 月向公眾展示及正式刊憲的 LST/69 中,並劃定為「政府/團體/社區」用地,但分區的形狀由正方形改為扇形,相信與《沙田焚化爐報告》中 Site P 的設計有關。其後,在 1993 年 12 月刊憲的 S/ST/6 中,第 49 區和相鄰的第 9 區一同被改劃為「其他指定用途」並註明為「濾水廠」用地。實際上,在 2022 年 11 月最新刊憲的 S/ST/36 中,依然保留著第 49 區的扇形劃區,可說是沙田焚化爐計劃唯一留下的蹤跡。


《香港固體廢物處理報告》發表後,並沒有影響其他正在興建中的焚化爐計劃。荔枝角焚化爐 B 廠早在 1974 年 4 月完工並投產。堅尼地城焚化爐第五機組則在 1975 年 11 月投入服務。最後的葵涌焚化爐則在 1978 年 10 月落成啟用。醉酒灣堆填區在改用堆填的 6 年後、葵涌焚化爐落成 1 年後,在 1979 年正式關閉,較文首政府內部建議在 1966 年關閉的時間表足足延遲了 13 年之多。


《港九堆填報告》中的 7 個選址,當中牛池灣堆填區率先在 1976 年啟用,其後晒草灣和馬游塘西堆填區分別在 1978 年及 1979 年開始接收垃圾。至於另外的 4 個選址,則沒有被政府採納。

最後,在 1989 年 6 月 5 日,亦是世界環境日當天,香港政府發表了《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White Paper: Pollution in Hong Kong - A time to act)。白皮書中指出,焚化爐所排放的煙霧及廢氣日漸引起公眾的關注和投訴。就此,香港長遠的廢物處理政策將改以三個策略性堆填區作主軸,分別位於稔灣、打鼓嶺及將軍澳。同時,先前興建的焚化爐亦將會分期退出服務並拆卸。葵涌焚化爐成為最後一個運作的焚化爐,在 1997 年正式關閉。在 2008 年,葵涌及堅尼地城焚化爐分別被拆卸。


香港的焚化爐之路本應就此落幕,但在白皮書公佈的 24 年後,政府在 2013 年提出在石鼓洲人工島興建新的垃圾焚化爐,名為 I · PARK1。2022 年再次提出在屯門曾咀興建另一座 I · PARK2。I · PARK1 預計將會在 2025 年投入服務,亦即是在告別葵涌焚化爐 28 年後,垃圾焚化爐再次與香港市民見面。至於新一代焚化爐的排放表現,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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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參考資料

Plan - LK 11/59C
Plan - LK 15/22R
Plan - LM/75C

PWD Sketch - 523

O.Z.P. - LST/47
O.Z.P. - LST/59A
O.Z.P. - LST/69
O.Z.P. - S/ST/6
O.Z.P. - S/ST/36

AECOM (2011),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and Environmental Studies for Integrated Waste Management Facilities, Phase 1 - Feasibility Study, EIA Executive Summary, https://www.epd.gov.hk/eia/register/report/eiareport/eia_1932011/ES/ES_PDF/IWMF_ES_English.pdf.

Civil Engineering Office, Public Works Department (1971), Report on Refuse Disposal by Controlled Tipping at Gin Drinkers Bay and Alternative Sites in Kowloon and Hong Ko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n.d.), Dark Smoke - An Introduction to the Air Pollution Control (Smoke) Regulations, https://www.epd.gov.hk/epd/tc_chi/greenconstruction/ref_mat/files/dark_smoke.pdf.

Government Gazette (1972-01-28), G.N. 248 in Gazette No. 5/1972, Urban Services Department.

Government Records Service (2021-04-12), Gin Drinker’s Bay, 1958-1959, https://www.grs.gov.hk/ws/erp/gdb/gdb-en.html.

Hong Kong Government (1989-06-05), White Paper: Pollution in Hong Kong - A time to act.

Inform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1973-08-02), Tai Wan Shan, Hung Hom, looking east, Multimedia Information System - Hong Kong Public Libraries, https://mmis.hkpl.gov.hk/coverpage/-/coverpage/view?c=QF757YsWv5%2Bn4efK8nHqL3ENi%2F7iRxQg.

Inform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1974-04-19), Lai Chi Kok Incineration Plant near Yuet Lun Street, Multimedia Information System - Hong Kong Public Libraries, https://mmis.hkpl.gov.hk/coverpage/-/coverpage/view?c=QF757YsWv5%2Bn4efK8nHqL3ieZpOR0kAR.

Inform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1981-05-22), Kennedy Town Incineration plants, Multimedia Information System - Hong Kong Public Libraries, https://mmis.hkpl.gov.hk/coverpage/-/coverpage/view?c=QF757YsWv59ZSBEnL5PPdufpVzlJwXMZ.

Inform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1981-05-22), Kwai Chung Incineration plants, Multimedia Information System - Hong Kong Public Libraries, https://mmis.hkpl.gov.hk/coverpage/-/coverpage/view?c=QF757YsWv59ZSBEnL5PPdhRXU0MZKQ44.

Maunsell Consultants Asia, William Holford & Partners (1972), Report on Shatin Incinerator.

Maunsell Consultants Asia (1974), Report on Disposal of Solid Waste in Hong Kong.

Public Works Department (1965), Report on Development at Sha Tin.

最後感謝歷史檔案館、土木工程圖書館、HKUL Special Collections 的職員,以及協助校對的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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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後記

Area 17 依個計劃終於迎來一週年紀念,首先多謝各位讀者嘅支持。原先只係對沙田規劃背後嘅故事有啲興趣,之後發現有啲題材想繼續研究落去嘅時候,網上根本冇資料可以入手,最後就開始喺翠屏刨政府檔案。睇檔案嘅時候,發現有更加多嘅題材值得跟落去研究,結果就係一發不可收拾...... 一開始只係想透過睇檔案解答一啲關於沙田規劃嘅疑問,不過後期發覺既然放咗咁多時間同心機去做研究,不如自己寫文章同大家分享一下研究嘅成果,到而家竟然不知不覺就一年。

沙田焚化爐嘅 topic 實際上喺一開始已經做過初步嘅研究,但係發現似乎有啲複雜,所以 hold 起咗冇繼續深究落去。直至今年 1 月,思考緊出完《沙田 - 梅沙航線》之後有咩題材值得再做類似形式嘅深入研究,先醒起沙田焚化爐一直放低咗冇繼續。

香港廢物處理嘅歷史係一個比較冷門嘅題材,相信大家淨係知道香港曾經興建過焚化爐,但對當時嘅焚化同堆填政策冇深入嘅認知。今次希望以沙田焚化爐計劃嘅時間線,帶出政府內部政策轉變嘅故事,以及各部門之間嘅立場、爭論等。事實上,民航處可以講係隻手阻止焚化爐繼續興建嘅「功臣」,如果唔係焚化爐影響啓德機場運作,而反對東九龍同柴灣焚化爐,相信香港應該會有一段更長嘅時間採用焚化形式處理垃圾。最後,文末提到醉酒灣垃圾池最後遲咗 13 年先正式關閉,如果有讀者喺 1962 - 1979 年居住喺葵涌新區,歡迎分享一下當時醉酒灣所帶來嘅環境影響究竟有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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