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h4
發表於 2018-1-12 17:49
軒仔
發表於 2018-1-12 17:51
kitarolo 發表於 2018-1-12 14:04
俗稱「市民拘捕權」
不過我唔肯定同#2所引
嘅港鐵附例,覆蓋有無相異。
港鐵職員只能根據mtr by-laws 42-2 提供的權力,只能扣留觸犯港鐵附例的有關人員
因此,在職員執法概念上,職員或者無權扣留干犯/企圖干犯普通襲擊既人士,
但其實,片段既行為係觸犯mtr by-laws 4(3)既事項,在召警期間扣留有關人等。
至於合理武力的釋疑,對唔同人有唔同睇法,我會認為職員所施以的所有武力的目的是為抑制有關人等逃離現場,或令事故更惡劣即屬合理,當然,我唔係法律專業,都係等官判。
至於當時現場的風險,就要靠當時職員的執法認知,亦牽涉執法質素/訓練問題。
軒仔
發表於 2018-1-12 18:01
053h4 發表於 2018-1-12 17:49
我係應同人地有法例給予權力執法,不過,樓上亦回覆左:
外判員工無做過執法訓練, 沒有合理運用權力, 比人 ...
如果單純由該片段所見,影片中的兩個男職員應該是mtr in-house的sof/sco。全線mtr車站,除了shs,fan,lmc,low有外判附例執行外,所有車站附例執行應該都會係由
mtr in-house做返。
至於一位職員最終決定執唔執法,都有佢個人的考量的,考慮所有因素的。例如好似若果真的執法不當,俾人告,或令一邊廂,唔執法又會否俾老細插? 亦影響公司形象?自有各人截然不同的考慮。
不過既然mtr有咁大個法律部,俾人告都有公司頂下既
053h4
發表於 2018-1-12 19:14
軒仔
發表於 2018-1-12 20:54
本帖最後由 軒仔 於 2018-1-12 21:28 編輯
053h4 發表於 2018-1-12 19:14
據最新報導,係個小朋友先踼到伯伯,伯伯只係撥開佢,同時亦踼到其他人,撥開呢個行為唔係打
咁伯伯係唔 ...
最新的消息是由母親自己在2,3日後在facebook後來揭示,與其他乘客的後來佐證。現場人員所掌握的資訊完全不同。
以程序睇,在現場,母親在月台聲稱伯伯打小朋友,月台上亦無其他人佐證,職員應當即刻上車先盤截,並先邀請伯伯合作下車處理。而列車若開出,應報下一站,而絕非在未有登車檢視下,職員就聲稱沒權扣留(當然唔知有無通報下一站職員)
而若推論,即使職員上車後,伯伯/其他乘客佐證到伯伯沒有打人,母親亦堅決伯伯有打人的話(同時已報警),職員亦有權扣留伯伯至警員到場了解。這是由於mtr by-laws 42(2)列明,只要職員合理地伯伯懷疑觸犯附例,已經可作扣留,但扣留的目的必須是求警協助的過程需要,非貿然扣留。
當然,合理地懷疑亦具含糊,各職員亦有其最終的主觀自身判斷何謂合理,但從現場所據知的片段,若果一名媽媽拖著一位小朋友,情緒激動地指控伯伯,若問我,已屬合理懷疑。即使未至直接扣留,亦理應先上車邀請伯伯合作吧。而若伯伯拒絕,就應扣留至警察到場配合其工作。(當然,事件的最後結果是後話。
而若果師兄係問伯伯應不應被扣留,其實在乎並最終取決於當時職員若在上車跟進/approach伯伯後的所掌握的現場資訊,例如會否化解衝突/和解etc,而並非從三兩日後才於網上得知的最完整資訊,去評估現場人員在資訊局限下的行動是否具合理性。在片段,若單純從月台職員的第一身所得的資訊(母親的對話),我認為絕對不能拋下沒有扣留權這說話。
053h4
發表於 2018-1-12 22:42
horsedog83
發表於 2018-1-12 23:27
軒仔 發表於 2018-1-12 17:39
mtr staffs有無執法權力
同有無相關的執法訓練配套,職員自己既執法信心等等,應該屬於兩個討論層次
拿補充少少,外判iSS保安員,外判iSS查票組員工先可以執行港鐵附例。港鐵車站助理,月台助理,客務中心助理,車站助理督導員,外判車站助理,外判昇捷客戶服務主任,外判南港島綫車站大使都無權執行港鐵附例。至於站務主任,我做果陣係可以執行港鐵附例,但檢控權由當值車站主管負責。
軒仔
發表於 2018-1-12 23:30
本帖最後由 軒仔 於 2018-1-12 23:38 編輯
053h4 發表於 2018-1-12 22:42
職員唔係警察,而家有人報警就由警方調查,話時話,有人報警咩?
反而應該報拉小朋友,如果有攻擊性,港鐵 ...
點會無人報警,留意返片段尾係有警察到場。因此,港鐵職員係有權上車扣留伯伯至警察到場
同時,如果以片段所見,母親的確有透露小朋友有特殊問題,但小朋友當時好乖拖住母親,無任何動作。小朋友響片段亦無任何攻擊行為,而我認為,當時若有需要,母親與職員,以至到場警員一定會控制小朋友,但片段你見到有嗎? 受過專業訓練既警員該刻都無約束小朋友,難道要在當時月台上,無其他目擊者/伯伯在場作另一方的指控下,強制將佢送院?
小朋友在車上的確有過行為問題,但所有野咪等扣留伯伯後,二口六面查清楚係咪最好? 要送院見醫生又好,拉邊個又好..
而且,片段所見,母親只係單方面指控伯伯打過小朋友。而我亦無為呢件事猜測過誰是誰非,所有野如果要查,咪由警察去查(結局係點係後話)。而以片段,至於母親的動機係想大事化小定點,我認為職員唔應該猜測,既然警又報左,口頭上亦透露過伯伯有動手,點解要直接話自己無扣留權? 當然,職員可以試下化解佢地衝突
我上邊既貼文,係解釋緊持分者衝突下,職員的職責程序。
053h4
發表於 2018-1-12 23:37
軒仔
發表於 2018-1-12 23:45
053h4 發表於 2018-1-12 23:37
我親戚有相同情況社署有跟進,有人報警,警察上埋樓個啊媽話無事就唔洗入院
只可以話,香港警察怕左母愛
當然,事件過後就有唔同真相浮現。在事件過後,資訊完全流通下,點樣後續處理,我無意見
但當時,月台無其他目擊者,列車又無人報警要求警員協助處理小朋友的行為問題,小朋友響月台又好乖,何解要即時拘捕小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