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科造市引發之妨礙司法公正案,廉署剋星重囚四年
http://hk.news.yahoo.com/060616/10/1ouff.html妨礙司法公正係一項極之嚴重既罪行,係對香港法治既一個嚴重既挑戰,法官對今次案件採取強硬既手段對付,並既四位被告作出重罰,我覺得法官咁做係絕對應該既,因為咁做先可以捍衛同埋維護香港現存既司法制度和公眾對司法的信心~ 但是有人認為法官判案中兩名律師的刑罰過重,而干犯此罪行一般判刑不會達三年,故此該判決未必公平. 據知本案有部份證物被銷毀無法呈上法庭,且該人身保護令竟因無時間而未獲簽署確認,有出現不公平情況
而涂謹申表示會就本案召開特別會議討論
該判決有指好似「公報私仇」,只要仇家有痛腳就唔放過,要咬到「從此消失」(事實上廉署三大剋星已有兩人「從此消失」),知法犯法重判係正常,假若判林炳昌不是入獄4年,而係7年,公眾會感到有問題(幸運的暫未有此情況出現
另一方面,相信「濫用法律」不只林炳昌一人,某中資電訊公司都常在「濫用法律」,但法庭卻無作出批評
[ 本帖最後由 U-157星之Kelvin 於 2006-6-17 22:45 編輯 ] 警察犯法通常都判重o的啦,律師犯法,重判都好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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