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nie_Sung 發表於 2006-6-24 10:11

原帖由 leslie 於 2006-6-24 09:08 發表


預計中的官腔答覆...事實上上廣告的contractor 是最大責任

仲有,charge 呢d違反交通法例事項應該是警察而不是運輸署

作為車主的巴士公司
責任先係最大

你如果有部私家車
借俾朋友用完都會作檢查啦
更何況是巴士每日載這麼多人

事件可見城巴連最基本的收貨程序都無:L
用得個巴士車身o黎賺錢,係咪應該有最基本的責任睇睇個廣告俾人貼成點呢

而運輸署應有責任監管專利巴士公司
將呢單野pass俾警察,提出檢控

[ 本帖最後由 Yonie_Sung 於 2006-6-24 10: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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