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9267
發表於 2006-7-3 23:06
原帖由 CardCaptor 於 2006-7-3 22:49 發表
香港是法治的社會
既然無人"可以指明"是該司機的錯
就真是告不了他"危險駕駛"(好像是這個嚴重些?)了...
對不起,這就是"規則"
(舉證是控方的責任)
我都明,法律只可以做到盡量公正。
e d正正就是法律空隙了。
AVD1
發表於 2006-7-3 23:58
原帖由 petcity 於 2006-7-3 22:47 發表
第一,你舉既例毫無關係
第二,我覺得你用錯詞語,致敬?
唔用致敬 , 用 安息 ?
AVD1
發表於 2006-7-3 23:59
原帖由 KC3555 於 2006-7-3 19:53 發表
呢單事件相信大家仍然很難忘,有一些人現在還歷歷在目。
2003年7月10日早上頭班265M路線,於早上6時30分左右,
當駛到汀九橋時,中線一輛貨櫃拖頭向左失控與巴士尾部發生碰撞,
巴士車尾的「泵巴」被扯脫,巴士 ...
都未到 3 周年 , 而家先係 2006 / 7 / 3
應該話 就快 3 周年 ~~~
av220
發表於 2006-7-4 01:11
原帖由 AVD1 於 2006-7-3 23:58 發表
唔用致敬 , 用 安息 ?
可以用致哀,
最多用到哀悼, 悼 (但套落"致敬" 二字係有D 唔通順)
但點都唔會係致敬卦........
原帖由 kmb~mcw1 於 2006-7-3 22:31 發表
....若是這樣
我要向AP69死者致敬
同埋恕我直言, 點解要"若是這樣" 你先會向AP69 既死者"致敬"?
"若是這樣" 既意思係指 "若是有21 人死", 定"若是AP69 死者多過其他意外"?
若不是這樣, 你又會點?
但無論如何, 我都覺得前後句唔"LA 更".
就算AP69 死者少過其他意外, 或者多過/少過21 人,
你都可以(我甚至會話係應該, 人之常情.....) 為死者致哀........
這起意外, 死者已矣, 我只希望佢地會安息.
大難不死既, 同埋死傷者家屬, 我也希望佢地可以早日脫心理陰影.
至於貨櫃車司機, 我都唔知講D 乜好........
最清楚事件起因既巴士司機都死左, 其餘的生還者又唔想再講起.
真係要佢賠, 佢賠上佢身家既十倍都唔夠啦.......
反正法庭都判左, 爭辯下去也無謂了, 只希望其他人可以以此為鑑是了.
[ 本帖最後由 av220 於 2006-7-4 01:18 編輯 ]
914
發表於 2006-7-4 02:49
原帖由 LN9267 於 2006-7-3 23:06 發表
我都明,法律只可以做到盡量公正。
e d正正就是法律空隙了。
如果法律是公正的,他理應被判終身監禁!
[ 本帖最後由 914 於 2006-7-4 02:53 編輯 ]
CardCaptor
發表於 2006-7-4 02:59
原帖由 914 於 2006-7-4 02:49 發表
如果法律是公正的,他理應被判終身監禁!
但公正的定義人人不同
法律的精神
就是只有依循法例給予犯罪者適當的"處分"
這是法庭唯一可以做,亦是唯一應該做的事
既然判決已定,就無謂再拗了
JX9097
發表於 2006-7-4 12:06
當年...睇住個電視機
完全唔敢相信呢個係事實
成架巴士「飛」落橋
真係發夢都估唔到呢件事會發生,unbelivible...
真係衷心希望當年死者可以得以安息......
ATR83
發表於 2006-7-4 14:52
還記得當日我等緊升降機o個時,聽到鄰居話有部巴士跌了落山,我以為又是大陸的車禍,點知回來看新聞
至知是AP69出左事,當場很愕然:L
[ 本帖最後由 ATR83 於 2006-7-4 14:55 編輯 ]
oxball
發表於 2006-7-4 20:21
原帖由 petcity 於 2006-7-3 22:47 發表
第一,你舉既例毫無關係
第二,我覺得你用錯詞語,致敬?
咁既語言程度.....冇眼睇:L
p.s. 不是指petcity兄﹐是指某向「死者致敬」的人;P
[ 本帖最後由 oxball 於 2006-7-4 20:26 編輯 ]
oxball
發表於 2006-7-4 20:25
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