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仔〞 發表於 2020-2-28 13:14

GA6072 發表於 2020-2-27 22:26
以下咁經典既片段 班12米強迫症患者睇過未 https://youtu.be/Er02k5Aa5Qs
260 嗰邊本身較窄,260 早停都唔代表旅遊巴過到
旅遊巴的確要早少少停,等部 260 偷赫蘭道路口過

但你死拎一個半個路口嘈都無用,如果一個半個路口偷個位都唔得
咁我相信同屬港島嘅軒尼詩道左轉菲林明道,好多線都要換細車 ;P

註:唔代表我支持 6 6A 6X 66 73 260 973 全部改用 12 米

GA6072 發表於 2020-2-28 13:22

E500facelift 發表於 2020-2-28 12:49
你煩唔煩d呀?甘赤柱線用11.3米都20多年la,而家先黎嘈!講真未聽過赤柱線因為用11.3米而發生交通意外既 ...

少d係度打咀砲
你上面解釋左
比你行係人情,唔好玩串個party

s3n370 發表於 2020-2-28 14:10

GA6072 發表於 2020-2-28 10:29
Carlo要係行人路拎位

已經入得

請quote相關法例,謝謝

williamau 發表於 2020-2-28 14:20

GA6072 發表於 2020-2-27 23:43
E400都過唔到

你認為11.3過到?

咁既然E400都過唔到, 你認為應該用咩車?

GA6072 發表於 2020-2-28 14:58

s3n370 發表於 2020-2-28 14:10
請quote相關法例,謝謝

任何人如「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s3n370 發表於 2020-2-28 15:05

GA6072 發表於 2020-2-28 14:58
任何人如「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 ...

條例係要證明司機“無明顯需要”,又或“罔顧安全”先入到,同你話“上行人路偷位就入得”完全係兩回事喎。

GA6072 發表於 2020-2-28 15:16

s3n370 發表於 2020-2-28 15:05
條例係要證明司機“無明顯需要”,又或“罔顧安全”先入到,同你話“上行人路偷位就入得”完全係兩回事喎 ...

都係果句

你同個官講

樂仔〞 發表於 2020-2-28 16:32

GA6072 發表於 2020-2-28 15:16
都係果句

你同個官講

嘩大佬,下下都話「你同個官講」就無哂責任?講野比 D 理據都得掛

GA6072 發表於 2020-2-28 20:00

樂仔〞 發表於 2020-2-28 16:32
嘩大佬,下下都話「你同個官講」就無哂責任?講野比 D 理據都得掛

犯法唔係由個官判 唔通係你判ar

s3n370 發表於 2020-2-28 20:10

本帖最後由 s3n370 於 2020-2-28 20:11 編輯

GA6072 發表於 2020-2-28 20:00
犯法唔係由個官判 唔通係你判ar
你邊度黎架?官判案唔駛睇條文,唔駛睇理據?

用同一個邏輯,咁俾唔俾大車行,係睇運輸署個官啦係咪?
而你又咁肯定某D位俾大車行係放水、
俾係人情唔俾係道理的話,咁唔通你係運輸署阿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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