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V66
發表於 2007-3-12 21:37
原帖由 flydragon 於 2007-3-12 21:24 發表
我都支持﹗但我想請教下,這樣做是否會促犯私穩權﹖
應該唔會, 因為冇公開佢既個人資料.
admin07
發表於 2007-3-12 21:54
注意:ID=ASV66 & hkbm
雖然有關人士的行為的確不對,但
請板友尊重有關人士的私隱,請板
友盡快為有關相片加工以保障有關
人士的利益或將相片刪除,如於下
次訪問本站前或72小時內仍未有任
何回應(以較早者為準),本人將按
站規第31條向閣下作出處分。
B2板板主
ASV66
發表於 2007-3-12 22:26
因版務人員要求之下, 相片已經刪除, 但......
小弟受過有關"個人私隱條例"訓練, 淨係POST相而冇公開佢既個人資料, 係唔屬於侵犯私隱.
如果咁都成立的話, 香港冇一張報章雜誌可以生存落去!!!
da54
發表於 2007-3-12 23:09
原帖由 admin07 於 2007-3-12 21:54 發表
注意:ID=ASV66 & hkbm
雖然有關人士的行為的確不對....
...本人將按站規第31條向閣下作出處分。
站規第 31 條... 要當事人投訴才能執行喎....
dennislokawai
發表於 2007-3-13 00:29
原帖由 da54 於 2007~3~12 11:09 PM 發表
站規第 31 條... 要當事人投訴才能執行喎....
之前仲有一句:
- 除違反本規則其他條款外
本人理解如未得到當時人同意,
也能按此板規處理...
da54
發表於 2007-3-13 01:34
原帖由 dennislokawai 於 2007-3-13 00:29 發表
之前仲有一句:
- 除違反本規則其他條款外
本人理解如未得到當時人同意,
也能按此板規處理...
站規 31:
不得披露任何人之個人資料,惟在以下情況例外:
a) 得到當事人同意;或
b) 當事人已公開披露該資料
除違反本規則其他條款外,站務人員必須接獲當事人之投訴,方執行本條。
個人意見:
首先,相片是否個人資料?如是者,每日不知道多少報紙雜誌都在侵犯私隱。
第二,假設相片是個人資料,根據此條站規,除非貼文者同時違反「本規則」
(根據站規第一條,「本規則」是指 HKiTalk 站規)的其他條款(例如第 34 條),
否則在沒有當事人之投訴下,即使有人犯規,站務人員亦絕不能懲罰。
不知道板主是否參考了 B3 板而作出此行動,但依我理解,B3 板的行動是根據
其分板板規而作出的。使用第 31 條站規似乎並不恰當。
和 B3 板 (及本文另一相) 的相片相比,該相片人身攻擊及抹黑味道甚重,而本文
明顯沒有叫人「認著他」這些挑釁性詞語,純粹為譴責相中人的相中行為,我
覺得絕對可以接受。
再者,本人覺得任何人士都應對其在公眾地方所作出的行為負責,如果有人
在公眾地方因其行為不當而被人攝下並作客觀討論,我實在看不出有甚麼理由
要制止有關貼圖。
teddybus
發表於 2007-3-13 03:07
原帖由 da54 於 2007-3-13 01:34 發表
再者,本人覺得任何人士都應對其在公眾地方所作出的行為負責,如果有人
在公眾地方因其行為不當而被人攝下並作客觀討論,我實在看不出有甚麼理由
要制止有關貼圖。
路過:
如果呢個說法係o岩, 警方就唔會用袋笠住疑犯個袋....
仲有, 姑勿論佢個行動恰唔恰當
佢個行為係咪有違反香港任何法律
如果唔係, 貼佢個大特寫黎批鬥係咪有d 過份??? :@
da54
發表於 2007-3-13 10:58
原帖由 teddybus 於 2007-3-13 03:07 發表
路過:
如果呢個說法係o岩, 警方就唔會用袋笠住疑犯個袋....
仲有, 姑勿論佢個行動恰唔恰當
佢個行為係咪有違反香港任何法律
如果唔係, 貼佢個大特寫黎批鬥係咪有d 過份??? :@
你知道為甚麼警方在拘捕疑犯時,會遮蓋其容貌?
最重要是要維持司法公正。在香港,疑犯一日未被定罪,
一日都應被假定為無罪。如果疑犯樣貌在法庭審訊前暴光,
會容易使證人及陪審團因對疑犯容貌已有印象,甚至使人
假設了疑犯已經犯罪,影響了供詞的可信性及判決的公正性。
又,如閣下最尾兩句所言,是否閣下認為一個人沒有違反香港
任何法律的話,其容貌就不應被貼?那麼本站有影到巴士司機、
乘客、路人,以至廣告上的模特兒,又是否應全部打格?
是否應該以大特寫相片來批評(或閣下聲稱的批鬥)有關人士
這些道德觀念層面的事,大家可以討論。但我認為使用行政手段,
尤其是在錯誤引用條文下,去控制合法言論是極不可取的。
ASV66
發表於 2007-3-13 19:18
觀乎咁多位版友意見, 小弟見到唔少版友對個人私隱有一定誤解.:L
單從小弟post呢條文出黎, 已經考慮過私隱條例, 而且我可以保證此舉絕對係冇觸犯有關條例, 但各處鄉村各處例, 我會尊重管理人員意見.
簡單d講, 佢行為不當, 我係有權用任何途徑檢舉, 包括上網(使用群眾壓力而冇使用警力, 亞視都做緊呢樣野), 除非我公開左佢既姓名, 年齡, 住處等等資料; 至少, 小弟連呢架係乜車行緊乜線都冇提過.
就算係相中人有意見, 我相信佢都未必夠膽complain, 因為佢本身行為不當, 理虧係必然, 若然再出聲的話, 同丟自己假無分別!!!
[ 本帖最後由 ASV66 於 2007-3-13 19:22 編輯 ]
yoyotown
發表於 2007-3-14 00:00
原帖由 da54 於 2007-3-13 01:34 發表
站規 31:
不得披露任何人之個人資料,惟在以下情況例外:
a) 得到當事人同意;或
b) 當事人已公開披露該資料
除違反本規則其他條款外,站務人員必須接獲當事人之投訴,方執行本條。
個人意見:
首先 ...
忽發奇相, 以後大家o係 B3 貼巴士相只可以貼站頭入左坑的大頭相, 行緊o既車私牌都唔貼得 (因為唔可以影到路人, 司機)
以後所謂標準相就係無人頭為之標準: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