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喱 發表於 2005-7-9 01:04

ASV100在 2005-7-8 21:41 發表:

我果時都係諗住試玩7日
點知一去到就係參觀
又搵埋PT同我傾
之後勁話身體勁寒背極需改善
跟住又話唔係1年半載可改善
勁要我簽10年約
又話由第2年至10年可以超平價續約並包10堂PT
簽完之後以為唔駛再比錢
...

好彩果時無上到尖沙咀果間姐~ 原來依度都有咁多板友中過招~ #:-/
佢果時又係"tum"我上去玩七日, 但係我無去, 之後再打電話o黎~
我無理佢, 咁佢就無比電話煩我 lu~
如果係 join o既, 阿城城果間比較好似 ok d ~ 無咁多人投訴啦起碼~

[ Last edited by 咖喱 on 2005-7-9 at 01:06 ]

ahbong 發表於 2005-7-9 01:11

咖喱在 2005-7-9 01:04 AM 發表:



好彩果時無上到尖沙咀果間姐~ 原來依度都有咁多板友中過招~ #:-/
佢果時又係"tum"我上去玩七日, 但係我無去, 之後再打電話o黎~
我無理佢, 咁佢就無比電話煩我 lu~
如果係 join o既, 阿城城果間比 ...

咁我可以話俾你知,Physical 推銷的手法應該比較容易令人接受
但論設備,California 肯定比 Physical 優勝
而且部份 Physical 會藉連取毛巾都要逐次收錢($10 一次)
參加其他班亦限住次數
但 California 毛巾任換,上其他班亦不限次

總之入任何健身會,睇清楚條款先簽,唔好話簽左先知「中招」

KFC 發表於 2005-7-9 01:44

ahbong在 2005-7-9 12:43 AM 發表:



10 年就誇張左些少,我見過咁多朋友,最長都只係三年合約。
如果超過呢個年期,職員應該會向你推銷「終身會藉」
呢個會藉的價錢應該只係九千幾蚊,玩到佢執笠為止。


老實講
衰d講
佢執笠如果令我可早d退錢
同埋唔需再係佢會員
都不錯呢#:P

KFC 發表於 2005-7-9 01:46

咖喱在 2005-7-9 01:04 AM 發表:



好彩果時無上到尖沙咀果間姐~ 原來依度都有咁多板友中過招~ #:-/
佢果時又係"tum"我上去玩七日, 但係我無去, 之後再打電話o黎~
我無理佢, 咁佢就無比電話煩我 lu~
如果係 join o既, 阿城城果間比 ...


其實阿城城果間對於大家來講印像
如何?
好似冇咩見有人對呢間有負面印像

ahbong 發表於 2005-7-9 01:56

KFC在 2005-7-9 01:44 AM 發表:




老實講
衰d講
佢執笠如果令我可早d退錢
同埋唔需再係佢會員
都不錯呢#:P

咁你可以放心,California 真係大集團
無咁易執笠架
你住個會藉係可以去任何地方的 California 玩架
而且,成龍係入股成為股東
而唔係只係代言人咁簡單

KFC 發表於 2005-7-9 13:32

ahbong在 2005-7-9 01:56 AM 發表:



咁你可以放心,California 真係大集團
無咁易執笠架
你住個會藉係可以去任何地方的 California 玩架
而且,成龍係入股成為股東
而唔係只係代言人咁簡單

咁好心佢就搞好d宣導手法啦
知不知成龍做左幾多成股東

ahbong 發表於 2005-7-9 18:22

KFC在 2005-7-9 01:32 PM 發表:



咁好心佢就搞好d宣導手法啦
知不知成龍做左幾多成股東

留意唔到未必係因為宣傳手法不佳
有時自己亦未必留意每則新聞的詳細內容
亦不是每張報紙都會大字標題寫成龍已成為 California 的股東

http://hk.news.yahoo.com/050315/12/1aaut.html

ASV100 發表於 2005-7-10 18:07

ahbong在 2005-7-9 12:43 AM 發表:



10 年就誇張左些少,我見過咁多朋友,最長都只係三年合約。
如果超過呢個年期,職員應該會向你推銷「終身會藉」
呢個會藉的價錢應該只係九千幾蚊,玩到佢執笠為止。

可能我講得唔夠清楚
其實是先付萬多元(並包好似10堂內的教練)
之後第2至10年
每年只須再繳幾百

chrisappear 發表於 2005-7-10 19:56

ASV100在 2005-7-10 18:07 發表:
可能我講得唔夠清楚
其實是先付萬多元(並包好似10堂內的教練)
之後第2至10年
每年只須再繳幾百
對於預繳式服務套餐,尤其涉及大額款項,更加需要小心.
除了詳細參閱條款,更不宜即時作決定,以免後悔.

U-157星之Kelvin 發表於 2005-7-19 12:40

小弟單案在今日審完第一堂,俾California佔盡上風,話他們的銷售手法都無人質疑,何況強迫簽約......理據不成立,連引用台灣類似的案例都無用,話法律是保障賣方,而非買方
(證明香港法律保障大商家>保障小市民)

結果要「無限期押後」(要我唔好再告他們)

搵埋律師都話除非California有嚴重行為失當,否則想追番都好難

奉勸各位「生人勿近」,否則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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