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否讓民眾「收購」兩鐵
近日兩鐵都發生嚴重意外,但係政府保障鐵路公司利益,當意外發生之後都係向廣大市民敷衍講句「我們已督促兩鐵加
緊留意」,不過兩鐵似乎都係勇於認錯永不改過,咁又係,
因為政府話「我們不會考慮加入懲罰機制」。地鐵更可以用
自己既地下鐵路附例拒絕向一位「飛站」受害者賠償。
個人覺得政府係咪好應該將兩鐵經營權交給全港市民,由市
民控制兩鐵營運呢?鐵路係納稅人用自己辛苦工作掙回來的
錢興建的,可別忘記政府係地九兩鐵的大股東。因此鐵路係
屬於民眾,並非屬於大商家的。雖然如此,政府養到兩鐵咁
肥肥白白,要民眾成功收購都唔係易事。
唔知大家認為民眾收購兩鐵有乜好處同壞處呢?個人只想到
佢既好處,就係車費將會有減既空間(不過加既就……),
同埋民眾既係僱員,又係僱主,勞資糾紛應該會少d。
[ Last edited by M on 2005-7-27 at 16:33 ] 能夠保證以後唔會出現事故嗎?
仲有個位「飛站」受害者想要地鐵賠償一堂游泳班學費及個程車費
所以地鐵引用附例拒絕賠償
[ Last edited by cs8687 on 2005-7-27 at 18:13 ] cs8687在 2005.7.27 17:42 發表:
能夠保證以後唔會出現事故嗎?
仲有個位「飛站」受害者想要地鐵賠償一堂游泳班學費及個程車費
所以地鐵引用附例拒絕賠償
[ Last edited by cs8687 on 2005-7-27 at 18:13 ]
以後唔會就唔敢擔保,但民眾接收地鐵後應該唔會好似家陣
咁係乜都外判,意外發生次數應該會減少而且規模亦未必會
大得過而家。(只是「應該」同「未必」wor!)
游泳班學費唔係地鐵範圍,但車費方面,地鐵公司實在責無
旁貸,若果唔係政府容許地鐵訂立附例,果位乘客一早已得
到應得的賠償了。所謂的附例簡直就係使地鐵同九鐵為所欲
為,上次地鐵向原站逗留超過20分鐘既乘客徵收附加費就是
最佳例證。 有難道喎.
如果某些富有的市民或是公司的購買力較高, 他們便購買多些股份,
到最後, 話事權落入某班人持股量高的富翁/公司手上,
咁同私營無乜分別.
如果控制每人的持股量, 不如簡單一點咁諗, 把鐵路交由立法會營運,
不知後果是如何, 一定很有趣#:)
個人覺得政府係咪好應該將兩鐵經營權交給全港市民,由市
民控制兩鐵營運呢?鐵路係納稅人用自己辛苦工作掙回來的
錢興建的,可別忘記政府係地九兩鐵的大股東。因此鐵路係
屬於民眾,並非屬於大商家的。雖然如此,政府養到兩鐵咁
肥肥白白,要民眾成功收購都唔係易事。
想問你乜o野叫做「民眾」? 政府唔擁有得, 又唔搵「大商家」,
搵邊個鯁得落咁大間公司?
唔知大家認為民眾收購兩鐵有乜好處同壞處呢?個人只想到
佢既好處,就係車費將會有減既空間(不過加既就……),
同埋民眾既係僱員,又係僱主,勞資糾紛應該會少d。
鐵路涉及重大、高風險、蝕本及回報期長o既投資,
除o左政府因為非牟利可作出此等投資外, 如轉為民
營未必有咩肉食, 即係唔會有咩人肯投資。如要有
肉食, 就要用補貼方式 (包括現金、低價或無價送地
來發展物業等) 解決, 到時又會畀人話政府用公帑賣
大包畀私人投資者。 M在 2005-7-27 18:19 發表:
以後唔會就唔敢擔保,但民眾接收地鐵後應該唔會好似家陣
咁係乜都外判,意外發生次數應該會減少而且規模亦未必會
大得過而家。(只是「應該」同「未必」wor!)
點解所謂民眾接收後就唔會乜都外判? gakei在 2005.7.27 22:02 發表:
點解所謂民眾接收後就唔會乜都外判?
這樣嘛,就得要設下條件了。條件就是入職兩鐵的員工
可獲鐵路公司股份,直至退休或離職為止。咁到時兩鐵
員工都係股東,入面d工會所持既股份應該唔會細得去邊
(聚沙成河,一個人所持股份好少,但幾百個人加埋可
能就變好多),咁到時就算要外判都要經工會呢個「大
股東」同意,咁既情況仲可以外判? M在 2005-7-28 05:57 發表:
這樣嘛,就得要設下條件了。條件就是入職兩鐵的員工
可獲鐵路公司股份,直至退休或離職為止。咁到時兩鐵
員工都係股東,入面d工會所持既股份應該唔會細得去邊
(聚沙成河,一個人所持股份好少,但幾百個人 ...
唔外判咁又點? 點解代表服務質素會好o的, 會安全o的? M在 2005-7-28 05:57 AM 發表:
這樣嘛,就得要設下條件了。條件就是入職兩鐵的員工
可獲鐵路公司股份,直至退休或離職為止。咁到時兩鐵
員工都係股東,入面d工會所持既股份應該唔會細得去邊
(聚沙成河,一個人所持股份好少,但幾百個人 ...
外判要經過工會,咁加人工呢?
對工會黎講,加人工實係好事,咁點樣制衡呢班「大股東」同一般平民股東的利益? M在 2005-7-28 05:57 AM 發表:
這樣嘛,就得要設下條件了。條件就是入職兩鐵的員工
可獲鐵路公司股份,直至退休或離職為止。咁到時兩鐵
員工都係股東,入面d工會所持既股份應該唔會細得去邊
(聚沙成河,一個人所持股份好少,但幾百個人加埋可
能就變好多),咁到時就算要外判都要經工會呢個「大
股東」同意,咁既情況仲可以外判?
首先,閣下根本不明白「股票」的概念,股票是將公司的股份分成數份,再供以公眾購買,用以集資之用。
但是,股份只能以個人名義或以公司名義持有,即為股東,股東的股份數量需持有至一定數量,才可加入董事局,作出具有影響力的決定。
即是,將股份集腋成裘是不能的,除非工會成立一間公司,再改持有地鐵股份,方可作出具影響力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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