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1666 發表於 2009-11-11 14:36

原帖由 av220 於 2009-11-11 13:0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咁點解唔直接討論善後方案 (或者潛在問題), 而要兜個圈去數人地既"威水史"?
我都係prefer 唔comment 呢件事.
但如果係討論善後方案, 制度層面既潛在問題, 九巴既態度(唔理, 唔加時)等, 我覺得係可以的. ...

「威水史」係要作為例子
如果得個講字,就唔會彰顯到事情既嚴重性
其實開頭講「威水史」,就係要引導板友去了解點解會咁樣
從而帶出九巴唔正視既問題

av220 發表於 2009-11-11 14:56

原帖由 jm1666 於 2009-11-11 14:36 發表 http://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威水史」係要作為例子
如果得個講字,就唔會彰顯到事情既嚴重性
其實開頭講「威水史」,就係要引導板友去了解點解會咁樣
從而帶出九巴唔正視既問題 ...

我既concern 上面都有板友提過, 怕會妨礙司法公正.
因為陪審團的確可能會因為呢d 言論影響到決定.
況且樓主有既定立場, 討論自然會係一面倒.

如果討論普遍司機既情況, okay,
但如果針對肇事司機既威水史, 尤其入左司法程序, 我就真係prefer 不予置評.

ps 你可以唔同意我既講法, 我只係講出自己既意見.

EE9255 發表於 2009-11-11 21:04

原帖由 68A 於 2009-11-11 13:34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當年坐N269又真係企滿人,無論屯公同埋青朗都有滿意的表現。

不過自從AM鎖車之後都冇呢支歌仔唱。 邊架 AM 鎖左?

orange 發表於 2009-11-12 01:49

原帖由 da54 於 2009-11-11 13:26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我無記錯,藐視法庭只適用於案件在法庭開審後。案件發生前的
公眾討論,一般不會被視為藐視法庭(尤其是涉及公眾的案件)。

不過我還需要再查一下 media law... ...
事發後車長被補,已經代表開始進入司法程度,亦即審訊期開始,控辯雙方
要搵證據,由法庭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任何人發表一些言論,意圖或企
圖影響法庭判決,已經有機會構成藐視法庭

基於以上原則,任何言論如果只涉及意外,按報導或一些大眾已知知識去
討論,無問題,唔大殺傷力,但如果對被告本身作出任何評論,或發表一些言論
會影響判決,咁要小心

網友評論事發車長日常行為,其實要小心,始終案件仍然在調查中,無必要大肆
評論

PS:睇個Reference page,可以參考研究

http://www.rthk.org.hk/about/guide/c63.htm

[ 本帖最後由 orange 於 2009-11-12 01:50 編輯 ]

JU2541 發表於 2009-11-13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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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JU2541 於 2009-11-13 20: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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