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討論]中華民國法務部長王清峰提倡廢除死刑
平常都看民國的新聞,但這一單近期鬧到熱烘烘,所以拿上來給大家分享王清峰要民原諒 就醬:寬恕是三小,我只知道殺人償命! (ref:NOWnews)
2010/03/11 23:11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死刑廢除與執行與否的問題在台越演越烈,而法務部長王清峰始終堅持「雙手不可染上鮮血」的態度,也讓不少知名部落客感到光火,宅神朱學恆就要求網友一起「為捍衛司法而戰!」知名部落客就醬更引用國片《艋舺》的台詞,指出「寬恕是三小,我只知道殺人償命!」
自稱「願為死刑犯下地獄」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因為堅持不讓「雙手染上鮮血」,即使在面對立委的痛批、4成民眾認為該下台(聯合報民調顯示)的壓力下,她還是認為自己沒有錯,要求民眾「讓寬恕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讓理性說服心理上的恐懼。」
資深媒體人王瑞德就在部落格上直言「為什麼要給他們一個機會?死刑犯作案時給過被害人機會嗎?」,表示自己跑社會新聞多年,看過「真正值得同情」的死刑犯是「少之又少」,指出「台灣最改過被民間最呼籲槍下留人的竹聯幫殺手劉煥榮都走上刑場了,目前這四十四位死刑犯那一位比得上劉煥榮?」
另外,王瑞德更諷刺,王清峰雖然以「聯合國要求會員國不要執行死刑」做為行為的正當性,但是「在聯合國眼裡,連個『國』都不是!更別提我們壓根完全百分之百不是它的會員國!」
而名部落客就醬也引用國片《艋舺》的台詞,直言「寬恕是三小,我只知道殺人償命!」,表示如果今天一個法務部長因自己的私人理念就不執行死刑,那如果哪天上任的教育部長信奉一貫道,台灣全中小學營養午餐豈不就要改吃素。文末他更說「今天不弄死他們(死刑犯),有一天我們(善良國民)就會被他們弄死!」
我自己的意見: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基於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如果因為個人想法就可以不執法,那麼法律有啥用呢?
以我所知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公文只要延遲,就要記過調職甚至吃官司,但堂堂法務部長遲遲不執行死刑,跟廢弛公務沒分別了
我認為,法律依舊在而七成民眾反對廢死刑,難道王部長代國家養死刑犯?
歡迎討論
[ 本帖最後由 JT4686 於 2010-3-14 01:27 編輯 ] 當年的港督特赦/英女皇發落,樓主又有何看法?小弟不清楚有關方面的法例如何,但如果法例賦予(或暗示賦予)司法部長拒絕執行死刑的權力,部長不執行是沒有違法的,也沒有違反法治精神。再說,死刑不但在道理上完全行不通,更有可能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小弟只能說一句「尊重人民抉擇」。小弟同時認為,生存權是一項大是大非問題,已超越"民主抉擇"的適用範圍,所以以民調數字決定是否應執行死刑實屬危險之舉。
回復 2# 的帖子
以我所知中華民國刑法沒有暗示或明示法務部長拒絕執行死刑,但根據以下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極其量只可以是等候處決,可以一張嘴能把同一事講得多不同,這玩法適合陳水扁的個性,王清峰是玩不來的
另外中華民國刑法要總統令才可以修改,換言之法務部長只可以依法行刑,特赦的權利是落在馬總統手中
香港方面,如果有關法律/法律中指出最高決策者容許特赦,那就沒問題
[ 本帖最後由 JT4686 於 2010-3-14 19:16 編輯 ] 我的意見是,不想殺人,便不要當上要下殺人命令的官職。
我只覺得她瀆職、玩忽職守,而不會覺得她很仁慈。
從我阿媽的佛學角度想,死刑犯要受死,是他人生中必要承受的劫。
你免去這個劫,實際是令他不能早日輪迴,繼續在這個世界活受罪。
再者,相信台灣的死刑執行,都唔會為死囚帶來太大痛苦吧?
我在一些台灣blog看到,近年發生過年青力壯的大學生獨自夜歸,
無啦啦路邊有飛車黨埋身,唔合心意就一刀捅死佢。這種事件不只一次。
若有關飛車黨被補,判處死刑,假設佢之前殺了三個人,
就等於毁了三條社會棟樑、三個家庭未來的希望、至少六個人白頭人送黑頭人、
最重要的,是剝奪了三個人的生存權。廿載青春,廿年栽培,就因為一個人的衝動而煙消雲散。
對呢一類人仁慈,就係對全國殘忍、對全人類殘忍!:@
[ 本帖最後由 DIH 於 2010-3-14 11:05 編輯 ]
回復 7# 的帖子
我自己認為保留死刑有一定作用其一-處決了死刑犯,有阻嚇作用,令社會上罪案減少,如果司法沒有死刑,這更讓想犯罪的人覺得安心去犯罪?
反正犯罪後無期徒刑,那他多殺幾個都是一樣刑罰,到時國家一定會很亂,監獄會爆倉,因為關了很多不事生產又不能處死的重犯
其二-基於中華民國是主張大陸區域土地主權,他日光復大陸後,如果沒了死刑,豈不是十億人養死囚?
而且中華民國(主張性土地及自由地區土地都好)國民的素質不足夠,用法家的手法行政才是正道,治亂世用重典嘛
講人道,死囚作案前又會不會自己想一下人道,不濫殺人?
因為個人喜好,殺死一個無辜的人,但又可憐殺人者免行死刑,那誰可憐被殺者?
個人情緒與理想竟然凌駕在國家憲法與法律之上,那算是法治國家嘛?
我立場如一:定讞了,就該執法。
王部長的佛心,似乎用錯了地方,而且王部長都有犯法之嫌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公務員圖利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之權利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定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本帖最後由 JT4686 於 2010-3-14 19:42 編輯 ] 中國人常言「殺人償命」,但償了「生命」是否相等於補償其它的損失?
被殺者已離開,殺人者也被「法律」離開了,心靈是否補償了?
我認同#9板友的說法,如果誤判了死刑,是無可補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