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20906 發表於 2010-8-20 01:44

admin35 發表於 2010-8-20 11:10

站規 36 條條文為「在未得站務人員知情並同意下,
不得 張貼假借站務人員之權力訂立規則等之文章 或
對違規文章作出任何判決」。

其中「對違規文章作出任何判決」一項,
站友即使沒有自稱擁有有關權力,仍屬觸犯。

而且,有關站友援引站規作出有關言論,
且指人「已經」犯規,肯定構成判決,
與閣下所指因灌水文章而扣分不同。

如站友遵從「增值功能附例」部份條文
(如第 2-6 條 a 項) 的規限,在特定情況下
援引站規評分,即屬於獲得授權的操作,
不受站規 36 條約束。

最後,請看 B2 板主 admin26 的回應如下:
http://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42262&page=10#pid2040271

[ 本帖最後由 admin35 於 2010-8-20 11:13 編輯 ]

KC3555 發表於 2010-8-20 12:20

原帖由 091320906 於 2010-8-20 01:44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http://hkitalk.net/HKiTalk2/redirect.php?tid=544283&goto=lastpost#lastpost



判決,
呢兩隻字點解唔駛解釋掛:L
"我裁定你違反基本法廿三條,判你即時終身監禁"

佢只係講果位板友違反24條,
但冇話自己係板主/用板 ...
我同意admin26及admin35的裁定。
至於判決,以你舉的例子為例:
"我裁定你違反基本法廿三條,判你即時終身監禁"
粗體字就等同判決,斜體字就等同罰則。

”唔通我話下人灌水,巴士,鐵路,生活4 A: p0 c' r5 `" i, F& Z
我又犯左36條咩?”

呢個例子又唔同:
判決必須緩引規例以佐證,除非你話:「閣下灌水,已違反本板板規第xx條。」
粗體的字眼就是判決的言論,如果用「可能,懷疑」等字眼就不構成判決論。

閣下無須擔心這樣以文入罪。

不過衍生一個質疑,如果唔係有乜野牙齒印,以首相平時的表現(只會唔出聲),根本係唔會出段咁嘅文章。
而且根據本板首相話自己因為報告唔到,以致出文,反被警告。呢個咁衝動的做法,
正常心理上的狀況而言,只有含怒超過某個程度時,會作出不理智的行為。
兼且首相本身曾經試過在評分中作過報復,加上有人指出他和Gary_B曾經在44S文章中有爭議
--記住,我只係質疑--首相懷恨在心,在板上解決私人恩怨。

[ 本帖最後由 KC3555 於 2010-8-20 12:24 編輯 ]

cky 發表於 2010-8-21 01:03

有番咁上下社會資歷的, 沒理由未聽過呢一句
「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首相先生已經兩度從本討論區中的板務人員中退下來
和對上一次亦相距甚遠
為何到現在仍放不低棧戀權力的心態
一見其他站友對自己 (或相關訊息) 作出質疑時
下下都用站規來 "拋" 其他站友?

已摺的 i2 板如是, 44S 文章又是, 今次 273D 都是
還要是不到半年內最少數到三件
這種絕非偶發吧

edhong 發表於 2010-8-21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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