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1986 發表於 2010-10-3 15:45

懇請B0 Admin唔好逃避本身呢個Post嘅問題,何解你哋會到最後輕判了事?但解釋都冇,做事係咪咁馬虎?

admin39 發表於 2010-10-3 16:15

改出「注意」的原因如下 :

1. 資料來源方面

根據該站友之文字內容,其描述確有含糊的地方令部份站友未能了解實際來源,
但相信沒有刻意隱瞞資料來源,是表達上出現問題。


2. 車務資料

該站友列出路線43,本人相信其想法並無意圖出文誤導站友,
但其後內容僅列出車型的種類及數量,這部份有文章格式不適當之處。


3.「原文就請直接看相關網頁」一句

站友以這一句作結尾有不恰當的地方,相信與他對本專題文章不了解有關。


綜合以上3點,B0版板主認為站友id=12A並無蓄意灌水的動機,
但其文章格式的確是不恰當引起站友不必要的猜疑,無可避免必須發出罰則。

最後,B0版板務人員向站友id=12A發出「注意」一個,並提醒需要站友貼出資料來源請同時列出相關車務資料。



admin39

[ 本帖最後由 admin39 於 2010-10-3 16:46 編輯 ]

KC3555 發表於 2010-10-3 19:07

原帖由 admin39 於 2010-10-3 16:1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改出「注意」的原因如下 :

1. 資料來源方面

根據該站友之文字內容,其描述確有含糊的地方令部份站友未能了解實際來源,
但相信沒有刻意隱瞞資料來源,是表達上出現問題。


2. 車務資料

該站友列出路線43,本人相信其想法 ...
咁第一:唔該就此文章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56679&extra=page%3D1
正視就本人於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56679&page=1#pid2083817作出回應。

就閣下的理據,本人覺得甚惑不解:
有睇B2板相信都會知悉43全冷,如果設立B0板本題目言不及物,叫人估下估下,
咁為甚麼要發這篇文章。隱瞞資料來源我同意係並不是刻意,因為可能會被視為宣傳其他板,
亦他有可能未經該板板主同意,呢一點,我覺得閣下判斷係正確。
可是,這樣言不及物的文章,是否需要張貼?又係另一個問題。
不知者,不肯定者,一直都唔鼓勵貼;無人用支槍指住佢要貼文,所以不故意灌水絕不成理由。

咁我問閣下,我估下估下又唔想負文責,然後張貼內容,是這板容許的嗎?
如果閣下認為貼某種文是需要符合某種行文格式,這樣你們班admin對事情判斷及問題徵結根本就不能掌握。
判斷問題如果單純以文字走鑽,但不以中心思想去判斷,這種判官極其荒謬。
真想不到之前B9板事件,閣下仍汲取不到教訓。

sea1986 發表於 2010-10-4 00:55

原帖由 admin39 於 2010-10-3 16:1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改出「注意」的原因如下 :

1. 資料來源方面

根據該站友之文字內容,其描述確有含糊的地方令部份站友未能了解實際來源,
但相信沒有刻意隱瞞資料來源,是表達上出現問題。


2. 車務資料

該站友列出路線43,本人相信其想法 ...

睇番原內容︰
某大調動網頁有述
大致係43會上白板, 當中有三款冷氣車
熱狗去向就同車務主任之前估計的相若
今年總共有3架荔廠熱狗做過40掛牌+ \! E( S& O; x/ U: h+ _* e
' b$ z1 Y1 c" M+ i6 v& Z) x
原文就請直接看相關網頁 ...

根本上有講等於冇講
即係等同灌水理應警告
即使佢之後有更改內容
都一樣冇分別
之前ITALK先至有聲音更提高文章質素
但家吓有舊板友居然出啲咁既無謂文
但板主卻容忍
係咪咁雙重標準?

而且又要想搶先報料攞分但又唔想負責任
咁倒不如唔好貼
貼出嚟但又怕死結果就貼埋呢啲冇實質既文出嚟
咁只會鼓勵歪風未來出現呢啲騎呢文

希望B0版版主重新考慮一下判刑

LR931 發表於 2010-10-4 18:25

想問一個問題
1. 該文以什麼條例判罰?

如是以"灌水"為由
按條例53(b):
干犯此等行為將可能被即時警告或暫停貼文權7日以上,若屢犯不改可被永久停止貼文權;

最低不是警告嘛? 最嚴重是停版7日以上? 難道本人理解錯誤?

就好比假如講粗口要罰500-1000蚊, 會因為某人無心講粗口而只罰300?

edhong 發表於 2010-10-4 18:58

3ASV196 發表於 2010-10-4 20:05

原帖由 LR931 於 2010-10-4 18:2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想問一個問題
1. 該文以什麼條例判罰?

如是以"灌水"為由
按條例53(b):
干犯此等行為將可能被即時警告或暫停貼文權7日以上,若屢犯不改可被永久停止貼文權;

最低不是警告嘛? 最嚴重是停版7日以上? 難道本人理解錯誤?
...

我想閣下或其他版友需要留意返, hkitalk 執行站規/罰則, 並不是執行"定額罰款",
即唔同亂拋垃圾, 一定人人$1500....所以並沒有一定的最低/最高罰則...
而是類似香港法院法官判刑, 版主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而判不同程度的罰則, 而
動機考慮, 亦是重要, 如法院同一罪, 可能有人要坐監, 有人只會是社會服務令...

站規53條, 是一個指引, 但並不是一個硬性規定, 有關文字上亦有表達:
"干犯此等行為將可能被即時警告或暫停貼文權7日以上"..

所以, 嚴格黎講, 閣下是理解錯誤...

當然, 站友有權對版主判決表達不滿, 亦可以引用站規53條作理據...
我是不反對的...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10-4 20:08 編輯 ]

sea1986 發表於 2010-10-5 01:40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10-4 20:0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閣下或其他版友需要留意返, hkitalk 執行站規/罰則, 並不是執行"定額罰款",
即唔同亂拋垃圾, 一定人人$1500....所以並沒有一定的最低/最高罰則...
而是類似香港法院法官判刑, 版主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而判不同程 ...

其實今次判刑無疑係自打咀巴
儘管第一次判刑都只係警告、冇停板
但兩位板主又何必重判時改為注意呢?
更何況當admin58第一次判刑時係冇人質疑
只係有板友覺得佢冇喺Z4出通告有欠程序
從來冇人質疑佢果次既判決
但唔知點解admin39突然要重新判決並改判輕
B0咁樣做只係令人覺得混亂
從中唔知發生乜事
而且admin既解釋甚為牽強
咁樣先至對第二次判刑存在懷疑

希望B0板主唔好好似CPY咁將件事不了了之

[ 本帖最後由 sea1986 於 2010-10-5 01:42 編輯 ]

3ASV196 發表於 2010-10-5 08:00

原帖由 sea1986 於 2010-10-5 01:40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其實今次判刑無疑係自打咀巴
儘管第一次判刑都只係警告、冇停板
但兩位板主又何必重判時改為注意呢?
更何況當admin58第一次判刑時係冇人質疑
只係有板友覺得佢冇喺Z4出通告有欠程序
從來冇人質疑佢果次既判決
但唔 ...

就判決本身俾下個人意見, 我認為單以有關程度,
"注意"是合理, 講真, 有關文章唔同一般"灌水", 唔
係絕對無謂的文章(即得個":) "的文章之類), 亦唔
係錯字百出, 但只是出文內容不清, 令人不明其意....
出一個"注意"提示返, 我認為已"足夠"..

但問題重點同意閣下, 在於點解admin58先前無通告
下作"警告", 之後經"站務人員"商議後, 又將"警告"改
為"注意"? 似乎未有清楚解釋, 而為何B0某d 標題,
會有評分只限加分的規限? 亦可能要解釋清楚d..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10-5 08:12 編輯 ]

LR931 發表於 2010-10-5 09:40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10-4 20:0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閣下或其他版友需要留意返, hkitalk 執行站規/罰則, 並不是執行"定額罰款",
即唔同亂拋垃圾, 一定人人$1500....所以並沒有一定的最低/最高罰則...
而是類似香港法院法官判刑, 版主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而判不同程 ...

唔知係咪我中文太差, 岩岩做完CRE中文練習
邏輯病句, 將指一定會, 可能指未確定, 本身條條例就自相矛盾

再黎, 正常只會比一個最高值, 舉個例, XXXX, 可入獄十年
咁呢句說話的意思, 就係指Maximum係十年, 但可以有輕D

換句話講, 如果唔係比一個最高值, 以RANGE黎比
舉個例 XXXX, 一經定罪, 可被罰款500-1000元
咁呢句說話的意思, 根本唔會出現低過500元的罰款

再從另一個角度睇, 會唔會有人列一條癈法出黎?
講句癈話, 最低隨便admin話事,最高7日以上其實等同無講
咁呢條53(b)就變左完全無指引性, 咁列條癈法出黎做乜?

綜合以上論點, 本人覺得, 果條例列出黎應該係指引admin判刑
只係言詞上可能有少許錯誤, 咁人地比得個range你, 就應該跟

以上如果本人理解錯誤, 謹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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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有關B0版判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