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計算有欠公允
想問一下52c 中 "違規行為" 及 52d 中的 "其過往之操守"所指的為 總括所有違規行為, 還是單指該次所犯的行為?
假設有人第一次使用超越本站最大字體限制的字體大小
按照53c, 這類行為理應為一種 "文章格式不適當", 實屬輕微
干犯此類行為應先被勸籲和發出「注意」通告,若屢犯不改方作被警告
但某板主選擇直接判處警告, 甚至停板, 原因為該板友曾有其他違規行為紀錄
但該等其他違規行為與 超越本站最大字體限制的字體大小 毫無關連
甚至完全沒有違反過第Ⅵ部 貼文格式 任何一部份
請問這何來屢犯不改?
如此將其他與 "使用過大文字" 毫無關係的違規行為紀錄
都納入 違反"使用過大文字" 的處分計算, 又算是公平嗎?
因為這樣的處分計算方法, 導致新板友初犯嚴重罪行和資深板友初犯極輕微罪行,
兩者處分一模一樣, 這對資深板友而言又算是公正嗎? 個人身份回應
用返"文章格式不適當"去睇, 如果一名新站友唔熟站規, 唔知文章格式下違規,
同一名資深站友, 熟站規及本站討論禮儀, 而理應知道之情況下去犯規, 我認為
罰則程度應該是要有分別的..
又再睇返站規52:
c)違規行為之頻率或次數;
d)違規站友在網上討論的資歷及其過往之操守;及
其實我唔認為違規行為紀錄要與新犯之站規有直接關係, 因為犯規罰則其中一個目的,
就係想站友留意站規, 避免再犯規(包括但不限於相同違規), 而52 d)更清楚表明"違規站
友在網上討論的資歷"是考慮之列(即即使無犯過規, 資歷本身都已可以是考慮)
當然, 我本身是認同違反什麼站規是首要考慮, 而有關52(c)(d) 只是判決之次要考慮,
但有關警告之罰則, 亦只是比注意高一級, 有關程度上, 我亦見唔到是不合理去到唔
公平/公正的程度
p.s. 其實有咩case 可以直接拎上黎討論, 好多野都要case by case睇, 唔駛咩"某板主",
"該板友", 雖然我知你講緊咩...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2-8-19 20: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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