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38
發表於 2013-2-5 12:37
咪係,成日都見到72果一位張冠超車長駕駛全車身廣告車
都知道唔簡單!!
AP149
發表於 2013-2-5 13:01
該板友指控72車長與派更關係過密屬子虛烏有,我地都可以反駁佢話該72車長與派更冇關係屬子虛烏有
該車長與派更員要求廣告車之對話屬交談性質,除兩位當事人根本難以提供證明
但事實所見該車長自11月起已連續多個星期日駕駛廣告車,包括RG9525,LE9387,LL2812,PC6429,PK2788
再加上該名巴迷於拍攝該些特見期間的言論,令向派更索取廣告車之流傳更為可信
各位當然有權選擇信不信,不過我就信了:loveliness:
[ 本帖最後由 AP149 於 2013-2-5 13:05 編輯 ]
GY9660
發表於 2013-2-5 13:18
真係越爆越大獲
當事人竟然以為利用板主的職責,可以禁止有關言論,事實終歸係事實
期待,其他會員提供更多資料 XD
dicksonboy
發表於 2013-2-5 14:06
原帖由 AP149 於 2013-2-5 13:01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該板友指控72車長與派更關係過密屬子虛烏有,我地都可以反駁佢話該72車長與派更冇關係屬子虛烏有
該車長與派更員要求廣告車之對話屬交談性質,除兩位當事人根本難以提供證明
但事實所見該車長自11月起已連續多個星期 ...
你地而家提出既"指控"可能構成誹謗架
如果人地可以證明到該指控對他人造成"損失"
仲可以透過民事索償
為左影巴士惹官非就真係夠曬"特見"
不過如果道理嚮你樹,千祈要堅持!
最好搵齊料向廉署舉報(可參考防止賄賂條例)
有需要既話法援署可以幫到你
PS8851@182
發表於 2013-2-5 14:48
admin87
發表於 2013-2-5 16:29
原帖由 KD7035 於 2013-2-5 12:3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回應板主先生:
1. 72 全廣車及出現次數 ;明顯有人安排行事
2. 站友所提供72 背後的故事,有不少站友都略有所聞
3.站友既不能在本文回應有關指控,又不能提供有關証明
綜合以上各點
似乎呢件事係真的,而有關站友為了保護 ...
本人並未詳盡了解細節, 早前的站務通告並無立場,
純粹提示各位注意言論有否不盡不實,
如認為自己言論並無不妥之處, 可以忽略。
dicksonboy
發表於 2013-2-5 16:54
原帖由 PS8851@182 於 2013-2-5 14:48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乜向ICAC舉報都要比錢要攞法援咩?
唔駛,不過如果人地俾律師信你告你誹謗就可能要
不過都應該唔駛擔心既,因為就算出信,都應該係比個討論區負責人
小弟文筆差,講野一舊舊
只係想提下大家,抱歉令大家誤會
kwyeung
發表於 2013-2-5 20:11
原帖由 dicksonboy 於 2013-2-5 16:54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唔駛,不過如果人地俾律師信你告你誹謗就可能要
不過都應該唔駛擔心既,因為就算出信,都應該係比個討論區負責人
小弟文筆差,講野一舊舊
只係想提下大家,抱歉令大家誤會 ...
出信比討論區負責人唔代表告討論區
我建議你搵個律師問清楚先好D
KD7035
發表於 2013-2-5 20:38
空穴來風,必有因
個個星期日可以指定拎廣告車,條線本身掛牌車只不過係白富豪十一米,我睇唔出什麽叫自然派?
誹謗? 相信有唔少板友都有前往拍攝有關車輛,誹謗什麽?誹謗佢曾經駕駛果幾架廣告車?全部有人影到,既又有人証,又有物証
admin87
發表於 2013-2-5 21:09
本人收到報告︰
1) 指本帖多項指控失實, 並補充1/2當日因為有巴士壞車留廠才臨時由站改派LL2812,
並不存在收受利益而獲派廣告車輛一事。
2) 文章披露司機全名, 嚴重影響司機, 故要求鎖文並作跟進行動。
現回覆如下︰
1) 本帖有站友指某72線司機與派更部關係密切, 可取得廣告車駕駛。
有關補充資料只解釋1/2當日換車的原因,
惟有站友指出過去多月72線個別字軌週日皆有廣告車行駛,
補充資料不足以指出指控失實。
2) 本人的職責為執行站規, 站友言論會否影響第三者並非站務人員考慮範疇。
再者, 有關字軌早已公開, 九巴或其他站友可輕易從公開途徑查出司機名稱,
因此不必要求站友修改文章。
3) 本站無法查明指控屬真屬假, 只有當時人才知悉真相。
既無方法證明事實,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不能裁定有違站規。
惟有關人等決定採取法律行動, 只要司法機構要求本站提供消息,
本站自有責任提供必要消息。
如不認同本裁決, 請告總板主或站長要求覆核。
本人認為, 投訴人可公開反駁, 不必透過報告系統傳遞消息。
[ 本帖最後由 admin87 於 2013-2-5 21:1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