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wer 發表於 2013-3-23 01:00

ckw7a5 發表於 2013-3-23 01:06

原帖由 hkbw 於 2013-3-23 00:57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咁高地台車咪全部都係間接歧視?
高地台車反而沒問題...

因為佢公平地比所有人上車, 而不是架車上到, 佢唔比人上
只要巴士公司有盡力解決(那線有低地台車) 就告佢唔到:L

siupy 發表於 2013-3-23 02:31

現在是器具不安全
而不是歧視
如果BB坐的是輪椅而不是BB車的話
就沒有問題了
(不知家長腦殘而不肯收起BB車的話,
車長又不肯開車,算不算殘疾歧視;P )

3ASV196 發表於 2013-3-23 09:07

歧視本身是不當行為, 但當為歧視而立法, 好多時就反而令到定義困難,
執行困難, 甚至令人容易犯左例...

當然, 出現呢d爭執情況, 好多時唔係涉及事件本身, 正如有站友講, 係
雙方態度問題, 如果大家一開始就客氣d, 事件就易解決

可惜, 係香港要大家都客氣, 就難d搞....

就車長及巴士公司而言, 可以肯定的是巴士乘客規則本身是不能凌駕於
法例本身, 要將bb車成架上巴士講成唔安全, 要證明亦有一定難度...單是
不是每款bb車都一樣設計, 每架都有不同安全設備同水平, 巴士司機都好難
分辨, 再講本身bb車一般亦有家長/成人留意住...

相反, 如果乘客只得一人, 要求一人摺起bb車, 並照顧住bb, 可能是更不安全的
舉動...是觀點與角度問題....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3-3-23 09:08 編輯 ]

AD15113 發表於 2013-3-23 10:34

講起諗返有一次搭愉景巴一對外籍夫婦帶BB上巴士,BB睡在BB車上,夫婦就咁把BB車泊埋一邊。車長為及BB安全要求他們抱起BB結:@ 果被夫妻鬧多事:(,最終都抱返BB

[ 本帖最後由 AD15113 於 2013-3-23 10:36 編輯 ]

lsc04d11 發表於 2013-3-23 11:40

唔係呀……就咁睇篇都市日報報道,我會覺得係話個司機歧視照顧bb個爸爸,而如果上車既係媽媽呢,就唔構成歧視……

還是等星期二節目出街才討論,可能要加埋巴士司機個語氣先可以告得入(意指個司機擺明歧視照顧小孩的男性)


不過篇報道寫「雖巴士司機做法乃依照巴士公司規定,但事實上,乘客獨自帶著嬰兒,難以單手收車,司機理應體諒並予以協助。可是,司機不但坐視不理,更擺出一副厭棄態度,實在有違公共服務應有的友善及助人為本的價值。」
看來要雙方面都唔違反任何守則/條例,就係司機除安全帶走去幫佢摺埋架bb車。

Neutroginger 發表於 2013-3-23 18:35

咁上次港龍航空果單... 一個呀媽帶兩個細路結果唔起機
應該可以果到航空公司割地賠款

歧視呢d 野真係好難講...
極端少少舉個例, 一個呀媽帶兩個小朋友,推埋bb車上小巴
唔摺bb車,又唔幫小朋友扣安全帶
咁你諗下拉邊個先?

cn2661_2d32 發表於 2013-3-23 22:54

不過香港人的慣性衰格無可厚非

唔止上巴士.連入lift都係,姿住自己有架bb車,泊正係路中心,明明大把位都郁都唔郁tun一tun比人入.
仲要眼啤啤望住你.真係以為自己有架bb車大晒.(礙於壇規.省略粗口)
好心大家就一就.一係可以手抱的話,摺左架車抱起個仔. 你唔讓位,其他人都大把衰格照逼同撞你架車同呀b
一係你就唔好做癱己,係咁易都架車仔 泊埋少少唔好係老中心仲老奉咁.大家都係赶時間將就下.

kiwai 發表於 2013-3-23 23:29

原帖由 cn2661_2d32 於 2013-3-23 22:54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一係你就唔好做癱己,係咁易都架車仔 泊埋少少唔好係老中心仲老奉咁.大家都係赶時間將就下.
有時d父母有時唔係唔想郁架車, 而係有難度
我自己推孖b車嗰陣, 好多時都泊喺中間,
唔係我唔想泊埋一邊, 但係架車只有前排轆可以360轉動, 而架lift太短, 除非成架車抽起, 如果唔係根本泊唔埋一邊
但係bb咁細個, 如果成架車抽起, 我又驚會令佢地整親條頸(bb頭兩個月條頸仲未硬), 而且架車又重,
所以我都好無耐地泊喺中間.....


利申: 我自己擁有兩架單b車和一架打橫孖b車

20030311 發表於 2013-3-23 23:59

原帖由 ckw7a5 於 2013-3-23 00:5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係會有這問題的...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重點 不是安不安全
而是有家庭崗位的人會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而犯了法例


簡介中講巴士司機係因為佢地而唔開車 可能真係犯左
當然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係唔係比其他條例大, 我就 ...

CAP 527
SEC 5
任何人如─
(a) 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或
該另一人的某家庭崗位(“有關家
庭崗位”)而給予該另一人差
於他給予或會給予並無家庭崗位或並無有關家庭崗位(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的待遇;或
(b) 對該另一人施加一項要求或條件,雖然他同樣地對或會對並無家庭崗位或並無有關家
庭崗位(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施加該項要求或條件,但─
(i) 具有家庭崗位或具有有關家庭崗位(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的
人數比例,遠較並無家庭崗位或並無有關家庭
崗位的人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的
人數比例為小;
(ii) 他不能顯示不論被施加該項
要求或條件的人是否具有家庭崗位或是否具有有關家
庭崗位(視屬何情況而定),該項要求或條件是有理由支持的;及
(iii) 由於該另一人不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以致該項要求或條件是對其不利的,
即屬在就本條例任何條文而言有關的情況下,歧視該另一人。

SEC 19
(1) 從事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人
(“前者”),如藉以下做法歧視任何具有家庭崗位且謀求獲得或使用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的人(“後者”),即屬違法—
(a) 拒絕向後者提供或故意不向後者提供任何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或
(b) 前者在正常情況下,會按某方式及某些條款向並無家庭崗位或並無某家庭崗位的公眾
人士,或(如後者屬於某部分的公眾人士)向屬該部分的並無家庭崗位或並無某家庭崗位
的公眾人士,提供具有某種品質或質素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然而前者拒絕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或故意不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向後者提供具有相同品質或質素的該等
貨品、設施或服務。

帶BB車已經唔係相同條款下既服務啦,而且巴士公司規定並非為禁止某部分的公眾人士使用巴士服務
而且要求有充分理由支持(安全要求),巴士上並無任何設備供固定BB車(輪椅位並非供固定BB車之用)
何來歧視?

巴士並非供貨運用途,不摺疊之BB車不符合巴士公司之行李規定,拒載我認為無問題

如果條例就係BB車就大哂,我建議政府為BB車造成危險及對其他乘客及巴士公司造成之不便作出補償
因為此條例對不用BB車的無該家庭崗位人士造成歧視,應立即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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