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唔套用到一個未接受合約的人係一件事, 商戶有冇犯呢條條例係另一件事噃。
或者你又可以解釋一下以下文字?
「一般而言,公平營商條文適用於直接與商戶向消費者出售或供應或推廣貨品或服務的營業行為 ...」
「甚麼 ...
問題你講的係服務而非商品
服務的無形性(intangibility) ,往往是要到用個下先知佢係味名符其實
未到服務提供個下,都無法証明有關說明是否失實
所以 common law principle 通常係應用係雙方接受服務合約後的失實行為
而商品就無依個問題
基本上你上面 quote 個堆野都係關商品事
商品係實品,基本上係你買之前個下已經睇到intention to treat 亦都比服務在較前的時間 prove 到
[ 本帖最後由 頭文字TRIDENT 於 2013-5-28 17:43 編輯 ] 求教: 龍運R/X線派九巴車行走, 有冇觸犯該法例? 原帖由 bustop 於 2013-5-28 17:42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求教: 龍運R/X線派九巴車行走, 有冇觸犯該法例?
唔算
法例只規管以下手法:
* 不當接受付款
* 無意提供服務
* 用威脅手法強迫顧客接受服務
(其餘忘記了)
派車方面就是運輸署規管。 原帖由 頭文字TRIDENT 於 2013/5/28 17:39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問題你講的係服務而非商品
服務的無形性(intangibility) ,往往是要到用個下先知佢係味名符其實
未到服務提供個下,都無法証明有關說明是否失實
所以 common law principle 通常係應用係雙方接受服務合約後的失實行為
而商品就無依個問題
基本上你上面 quote 個堆野都係關商品事
商品係實品,基本上係你買之前個下已經睇到intention to treat 亦都比服務在較前的時間 prove 到
請看清楚:
「一般而言,公平營商條文適用於直接與商戶向消費者出售或供應或推廣貨品或服務的營業行為 ...」
關於「產品」, 「產品指任何貨品或服務,但不包括《條例》附表 4 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 即係「不適用於不動產及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 41 章)、《銀行業條例》(第 155 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 章)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由受規管的機構提供的服務及貨品。此外,除了第 7 條訂明與貨品的虛假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外,以《條例》附表 3 所載的專業人士身分從事的營業行為,亦不受公平營商條文所規管。」
其實你有沒有看過我 refer 的指引擬稿? 成文條例是白紙黑字, 實實在在的, 你讀 Law Degree 對吧, 想問一下研究成文法例的條文, 需要研究條文的內容和字眼嗎? 還是只用研究 Common Law Principle 或 Contract Law 就夠呢?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13/5/28 17:56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唔算
法例只規管以下手法:
* 不當接受付款
* 無意提供服務
* 用威脅手法強迫顧客接受服務
(其餘忘記了)
派車方面就是運輸署規管。
你真係有趣,「其餘忘記了」就能得出「唔算」的結論, 難怪你可以做出一個充滿估估下當成事實的網站出來。
只不過, 即使可能有關, 凡事都要 case by case 去決定, 例如九巴和龍運服務係咪同級或近似級數或質素嘅服務先? 你會唔會純綷因為巴士公司不同而覺得服務差好多先? 呢啲都係考慮因素係咪。實際係點當然我都唔知啦。不過咁, 舉例說如果 A 線巴士派了 E 線車, 而佢 A 線巴士的產品說明有提過要有靚凳, 廣闊空間等等, 但實際無, 可能真係有點問題呀。
[ 本帖最後由 syp 於 2013-5-28 22:20 編輯 ] 原帖由 syp 於 2013-5-28 18:07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請看清楚:
「一般而言,公平營商條文適用於直接與商戶向消費者出售或供應或推廣貨品或服務的營業行為 ...」
關於「產品」, 「產品指任何貨品或服務,但不包括《條例》附表 4 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 即係「不適用於不動產及根 ... 你用條 general clause 同我反駁係無用
問題仲係你連商品,產品同貨品定義都搞亂
條條文好清楚講到明商品 同服務係有分別
中文上三字表面上解釋相約,但法律上已經係差好遠
細心分析下我上面講乜先講
[ 本帖最後由 頭文字TRIDENT 於 2013-5-28 18:28 編輯 ] 原帖由 頭文字TRIDENT 於 2013/5/28 18:27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你用條 general clause 同我反駁係無用
我唔夠你勁唔知咩叫「General Clause」, 我引用的是呢條條例內的釋義。「產品」在條例內的定義就係包括「服務」。
問題仲係你一仲係度搞亂商品,產品同貨品
那你就找出條例中分別定義「商品」、「產品」、「貨品」的條文出來吧。
條條文好清楚講到明商品 同服務係有分別
請引用原文。
中文上三字表面上解釋相約,但法律上已經係差好遠
細心分析下我上面講乜先講
咁你就解釋清楚啲囉, 中文或者英文都可以啊。法律上定義係點一件事, 唔同法例上同一個字的定義都可以唔同o架噃。你唔去引用呢條法例上的釋義, 只係就咁講法律定義, 唔係好嚴謹噃。
簡單講條例涵蓋「營業行為」推廣「產品」, 「產品」包括「服務」, 我就唔知邊度有話「服務」唔包, 或者處理手法唔同。我都講過我好多嘢都唔一定知, 唔一定啱, 但你想說服我, 至少明明確確指出條文哪裡有相反的文句, 係咪? 一咪拋 Common Law Contract Law 唔係太大意思噃, 正正就係 Common Law 有不足之處, 才要立成文法, 不是嗎?
我就建議你引用條例的原文或來源啦。你讀法律的唔會唔知引經據典的重要喎。 首相大人每每涉及法例問題,都立時引伸出巴士服務之內其實佢係咪真係咁驚巴士公司會觸犯法例
還是終於等到可以機會整巴士公司一嘢?
係喎,翻下舊帳,唔知 "PK" 車牌又沒有令首相大人或者其他人因為 "講粗口" 而遭檢控? 開文者想法非常好,建議開文者每日都監察九巴服務,即時向海關舉報違規行為,然後拉何某人去坐監,相信好多人會好開心。
回復 15# 的帖子
係法律上嘅邏輯:你岩係樓主或地下法律如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bfxJGEdCEs :lol: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