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car 發表於 2015-6-24 22:17

on.cc:新巴空車不設防 2學生闖駕駛室亂搞顯示屏

繼曲奇跳軌後, 又有巴士迷見報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0624/bkn-20150624193922856-0624_00822_001.html

kei_hk 發表於 2015-6-25 11:01

原帖由 firstcar 於 2015-6-24 10:17 PM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繼曲奇跳軌後, 又有巴士迷見報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0624/bkn-20150624193922856-0624_00822_001.html
根本絕大部份的專利巴士係零保安的﹐任何人只要有心上車﹐都無人能阻﹐門外按個制便開到門﹐沒有什麼鎖。

即係﹐只要有心及「夠薑」便可隨時上車落車﹐這些事情遲早會再發生。



真心希望新巴報警﹐交由警方跟進﹐把2位當事人依法處理﹐以警效尤。

da54 發表於 2015-6-25 11:45

原帖由 kei_hk 於 2015-6-25 11:01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根本絕大部份的專利巴士係零保安的﹐任何人只要有心上車﹐都無人能阻﹐門外按個制便開到門﹐沒有什麼鎖。

即係﹐只要有心及「夠薑」便可隨時上車落車﹐這些事情遲早會再發生。



真心希望新巴報警﹐交由警方跟進﹐把2位當事人依法 ...
相中見到藍衫果個應該係新巴車長,我諗車長會大鑊 d.....

[ 本帖最後由 da54 於 2015-6-25 11:46 編輯 ]

kei_hk 發表於 2015-6-25 13:59

原帖由 da54 於 2015-6-25 11:45 AM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相中見到藍衫果個應該係新巴車長,我諗車長會大鑊 d.....
單純相片反映唔到事實的全部﹐假設藍衫一位是新巴職員﹐有部份相唔見他上鏡﹐可以講成這位職員上車處理事件。

icecone 發表於 2015-6-25 19:58

原帖由 kei_hk 於 2015-6-25 11:01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根本絕大部份的專利巴士係零保安的﹐任何人只要有心上車﹐都無人能阻﹐門外按個制便開到門﹐沒有什麼鎖。

即係﹐只要有心及「夠薑」便可隨時上車落車﹐這些事情遲早會再發生。



真心希望新巴報警﹐交由警方跟進﹐把2位當事人依法 ...
但犯咗咩法?
冇開走好似又唔算擅自取用交通工具

happykeroro 發表於 2015-6-25 20:22

原帖由 icecone 於 2015-6-25 19:58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但犯咗咩法?
冇開走好似又唔算擅自取用交通工具
無巴士牌已經係犯法

icecone 發表於 2015-6-25 23:58

原帖由 happykeroro 於 2015-6-25 20:22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無巴士牌已經係犯法
佢都冇開車

kei_hk 發表於 2015-6-26 15:32

原帖由 icecone 於 2015-6-25 07:58 PM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但犯咗咩法?
冇開走好似又唔算擅自取用交通工具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206/00176_003.html
節錄

執業律師黃國桐表示,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任何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均不得故意阻礙或妨礙巴士司機或任何獲授權的人,或故意分散他們的注意力;對巴士的任何部分或其設備故意作出或故意安排作出任何事情,而該等事情阻礙或干擾巴士的操作,或引致損壞;不適當地干擾車門,或不適當地干擾構成巴士一部分或與巴士連接的任何其他機械、裝置或控制器。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上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三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即使事主唔係乘客/擬成為乘客的人﹐亦有其他條例可以作出檢控﹐罰得仲重。
http://news.tvb.com/programmes/behindtheheadlines/553a2cc06db28c9f12000000
節錄
《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列明,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違例,可判處罰款5千元及監禁12個月。


[ 本帖最後由 kei_hk 於 2015-6-26 16: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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