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會現宣佈已正式為站友 id=|_arco 對頭像及簽名檔管理專員 admin28 所作的【控罪上訴】立案,
並由本人擔任本案的召集人。是次案件編號為 10-005。
召集人已把有關的上訴理據送達作出相關處分的板務人員(「辯護人」)的個人戶口。
辯護人須於上訴理據發出後的72小時內向召集人提出辯護理據。除非辯護人已經在Z板請假,
否則辯護人若在 72 小時內未作出回覆,可當作不提上訴理據。
上訴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謹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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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控辯雙方的理據,已發送予 10 位陪審員,
請陪審員於 2010年 7月 31日 (星期六) 10:20pm 前以 iMsg 回覆,謝謝。
上訴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da54) 謹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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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許問題:
提出是次上訴的站友已經恢復貼文權,假如是次上訴失敗而要加刑的話,即是要再次停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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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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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kaiw 於 2010-7-28 22:34 發表 
少許問題:
提出是次上訴的站友已經恢復貼文權,假如是次上訴失敗而要加刑的話,即是要再次停板?
根據附例第 8.2 條,有關站友停板期為 14 日,因此即使上訴失敗,都不會延長停板期,
而是以扣除 iPower 方式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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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有關判刑通告: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33633
涉案頭像是次不予公開,以免對個別人士引起尷尬。
上訴人上訴理據:
本人為 貴壇的用戶|_arco,鑑於本人的戶口近日被R1版的版主admin28暫停貼文權14天,然而,本人對有關判決感到不滿,故在此作出投訴。
首先,admin28根據 貴壇站規第31條,34a以及51Bd暫停本人戶口之貼文權14天。站規第31條中指出,不得披露任何人之個人資料,惟在以下情況例外: a)得到當事人同意;或b)當事人已公開披露該資料。本人對此深感疑惑,究竟本人是在甚麼時候披露過誰人的資料呢?我希望版主能夠找出證據,指出本人在甚麼時候,披露過誰人的資料。
其次, 貴壇站規第51Bd條的內容為「圖像內容不得令人感到不安及反感,或帶有侮辱性甚至粗言穢語」。本人完全不明白究竟本人的頭像如何令人不安及反感,帶有侮辱性或者含有粗言穢語,admin28亦沒有對此作出任何解釋,只單單在「就板友id=前KMB員工家屬,及站友id=|_arco的違規行為之判決」(下稱「判決」)指出本人的頭像是在一連串回文事件下刻意上載以「挑釁版友」,然而,有關內容卻是與站規第51Bd條無關的。
此外,admin28在「判決」內指出本人在「[新間]港鐵平均加薪2.5%部份員工不滿不排除發起工業行動」這個帖子內的回文有挑釁成份。然而,本人完全不知道版主究竟是如何判斷回文內有否挑釁成份,admin28在「判決」內卻只片面地指出本人的回文「顯然有挑釁成份」。再者,admin28亦同時在「判決」中引用「東鐵號誌燈問題」這個帖子,來指出本人曾與版友發生磨擦,但事實上,本人根本從未在這個帖子內回覆。admin28只單靠其本人的直覺,再引用一個本人從未回文的帖子,來「證明」本人的頭像是在「一連串回文事件」中刻意上載以「挑釁版友」,借此指出本人違反站規第34a條,這是對本人十分不公的。
最後,由於這是關乎 貴壇的聲譽和討論的自由,我希望 貴壇的管理員能夠對此事作出合理、公平、公正的判決,我亦希望本人的戶口能在重新判決後解封。
原判板主回應:
個人資料一般包括姓名, 年齡, 住址等. 唯由於本站以用戶的login id為代名詞, 因此, 樣貌,真實姓名, 聲音等, 均屬個人資料的範圍, 在未獲有關人士授權下, 均不得披露. 由於參考別板, 以致本站紀錄, 有足證理由證明, 有關板友刻意以其他站友的樣貌作頭像檔, 因此屬於違犯31條. 另外, 由於其同時於沒有需要的情況下, 披露有關站友工作時經剪輯過之錄音, 此更顯其刻意之動機
其圖像由於蓄意選用上該名站友的樣貌, 因此令有關站友不安, 有關站友亦以imsg向本人表達對有關行為之不安, 並表示強烈反感.因此使用有關圖像檔屬違反51Bd條的行為.
另外, 最後那句引句, 應該是錯誤地引用, 因那天有逾十多個imsg, 應該是和有關回應錯誤地重覆. 有關連結應該是和本人的imsg有關. 但這個並不影響板友違犯站規的判決, 因為有關句子只是補充資料上的連結錯誤.
由於有關板友數次回文後, l_arco 多次就id=前 KMB員工家屬的回文作出針對性的投訴. 卻沒有交代為何使用板友的照片作頭像檔, 亦沒有就錄音事宜作出解釋, 即使是次上訴, 也完全沒有交代, 因此本人絕對有理由相信板友是蓄意企圖披露有關站友的個人資料, 包括樣貌.
陪審員獲邀對以下事項進行投票,本人於限期前收到 6 位陪審員的回覆,結果如下:
1. |_arco 的頭像是否觸犯了站規第 31 條 (不得披露任何人之個人資料)?
觸犯:4票
沒有觸犯:1票
棄權:1票
2. |_arco 的頭像是否觸犯了站規第 51Bd 條 (自訂頭像圖像內容不得令人感到不安及反感,或帶有侮辱性甚至粗言穢語)?
觸犯:3票
沒有觸犯:2票
棄權:1票
3. |_arco 的頭像是否觸犯了站規第 34a 條 (不得煽動,發起或參與罵戰)?
觸犯:1票
沒有觸犯:2票
棄權:3票
根據陪審員投票,本委員會裁定:維持對違反站規 31 及 51Bd 的原判,但撤銷對違反站規 34a 的控罪。
三名陪審員提出了不同意見,現節錄如下:
- 「個人資料」定義可以很空泛,而樣貌亦理應屬於個人資料,上訴人無證據顯示以當事人樣貌作為其頭像時獲得當事人同意
- 根據香港法例,人像相片及外觀不是個人資料範圍,如非有人提出,根本不會知道那圖片是甚麼人
- 在第三者角度未有感覺不安及反感,唯當事人卻可能感覺不安,難以決定
- 無故張貼非公眾人物相片令旁觀者不安
- 一個人的樣貌不見得會令人感到不安及反感,而上訴人亦沒有明示或是暗示其頭像內的「某人」是誰,因此沒有對任何人帶有任何侮辱性
- 頭像本身並不觸犯站規第 34a 條,其他因素則不在本議題下,所以未有考慮
基於第 31 條本身按站規屬「嚴重違規」,因此即使撤銷了站規 34a 的控罪,本人認為暫停貼文權 14 天
仍屬合理刑期,因此不作減刑。但由於陪審員的確對判決有不同意見,本人亦認為個別控罪有畫蛇添足的成份,
由此令上訴人不滿亦屬合理,因此本人現運用酌情權,決定不扣除原訴人的 iPower。
此外,雖然有陪審員認為根據香港法例,人像相片及外觀不是個人資料範圍,但本人翻查有關條例(Cap. 486)後,
個人資料在有關法例中的定義為「任何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可切實用以確定有關人士身分的資料,
以及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認為透過閉路電視監察是涉及私隱
的範疇。無論如何,本站的站規並不一定要依照香港法例去作出定義,不一定不能更緊,最重要反而是要在站內有
一致的標準。因此,我希望站方日後可以考慮為「個人資料」作更清晰的定義,確保執法時有一致的標準。
本人謹代表上訴委員會,向今次的陪審員致謝,他們包括:
* michaeltang
* HY671
* Dolphin
* AD332
* 68A
* 3ASV196
* nwfb23
* 3ad150
* ~EV5641@70~
* 182170
上述陪審員可以到 Y 板申領 100 iPower。
上訴委員會召集人
admin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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