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查最初有關沙田茵的檔案,1955 年 F. F. Da Cruz 先生向政府申請現時沙田茵用地 (大埔道七咪半) 的五年租約。這位 Da Cruz 先生實際上是 Hotel Edinburgh Limited 的公司董事之一,而該公司亦是鄰近沙田大酒店 (Shatin Heights Hotel) 的業主及營運商。其申請中提到,該用地會用作興建一間小型士多及路邊茶座 (a small store and road-side cafe),主要向酒店的住客供應日用品,以及向大埔道的駕駛者售賣汽水。Da Cruz 先生不希望租地牌照需要每年續期 (annual permit),因此申請為期五年的租約 (five-year lease)。但基於當時沙田區的發展仍不明朗,故亦不希望以公開拍賣形式取得土地租約,而是由政府直接批出。時任新界民政署長彭德 (K. M. A. Barnett) 認同五年後應該會對沙田未來的發展有一個大概的瞭解,並能決定該用地的永久用途,因此在這期間可以向 Da Cruz 先生直接租出土地。不過,輔政司署認為政策上五年租約需要進行公開拍賣,亦認為牌照可強調租地的臨時性質,以避免申請人建造較永久的建築物。1956 年初,在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改為批出租用官地牌照 (Crown Land Permit)。
其後於同年六月,沙田茵獲批為期九個月的酒牌,但當時的報紙上提到酒牌有兩個附加條件:1) 酒類只可與食物同時供應,2) 需要諮詢交通部 (Traffic Office) 意見以避免出現交通事故。時任大埔理民官華樂庭 (J. C. C. Walden) 指出,沙田茵原本申請的用途只是士多及茶座,認為理民府需要時間考慮在該處營運酒吧是否理想。根據其他文件顯示,沙田茵 1957 年起以餐廳形式運作,而同年亦順利獲續發酒牌。
由於沙田大酒店於 1959 年易手,再加上 1963 年 1 月的報紙廣告亦見沙田茵餐室已完成裝修營業,並供應印尼名菜,餐廳在這段時間中應該已轉予印尼華僑營運。1970 年,新界民政署討論沙田茵租約之事宜,建議改為批出每年續期的租約 (Annual Tenancy),年租金為 $3,700。值得留意的是,租約的持有人 (permittee) 仍然是 F. F. Da Cruz 先生,顯示只是餐廳營辦者轉手但持有人不變。1974 年時,大埔區地政會議再次討論沙田茵之租約。因沙田茵所佔用的土地面積有所增加,故此修改租約以正式批准其佔用 (ratification)。新短期租約先定一年,其後按季續租,年租金為 $16,700。
1980 年初,政府內部討論修改沙田第 37 區的土地用途。第 37 區約為大埔公路以西的沙田嶺一帶,原規劃用途為住宅 (乙類) (R(B))。是次修訂中,沙田茵將被獨立分割為第 37D 區,從住宅用途中剔除,並考慮改劃為其他用途。當時隸屬於沙田理民府的總產業測量師/沙田李森 (R. A. Nissim) 提到,沙田茵在新界被視為「機構」(institution,估計是指有一定的重要性),希望能夠尋找方式去保留餐廳。他指出,在沙田新市鎮發展之際,「舊沙田」將會變得罕有並顯得珍貴 (precious little of the old Sha Tin remaining),因此認為若規劃中已為 1963 年開業的沙田畫舫劃出空間作保留,那以類似方式保留沙田茵亦是適當的做法 (a similar gesture here would not be in-appropriate),建議可改劃為商業 (C) 或其他指定用途 (OU)。不過,當時的沙田拓展處則主張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 (G/IC),因地段適合作教堂等用途,而其短期租約則意味著用地可在短時間内交出作發展。最後,從 1982 年的沙田分區計劃大綱圖 LST/69D 中可見沙田茵所在的第 37D 區被改劃為 G/IC 用途,並維持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