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舉報
查看全部評分
經《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條例》)禁止常見用於消費者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 虛假商品說明; 誤導性遺漏;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餌誘式廣告宣傳;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 不當地接受付款。
虛假商品說明;
誤導性遺漏;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餌誘式廣告宣傳;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
如果商戶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 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本來不會做的交易決定, 就可能構成條例內誤導性遺漏的罪行!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復 回帖後跳轉到最後一頁
站規|清理本站Cookies|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
GMT+8, 2024-4-26 08:29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