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討論]頒秘密監察指引 行政命令侵奪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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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 秘 密 監 察 指 引 行 政 命 令 侵 奪 立 法 權
曾 蔭 權 被 轟 朕 即 是 法
【本 報 訊 】 廉 政 公 署 監 聽 偷 拍 行 動 接 連 遭 受 法 院 挑 戰 , 在 輿 論 要 求 政 府 立 法 規 管 聲 中, 出 任 行 政 長 官 不 足 兩 個 月 的 曾 蔭 權 昨 日 突 然 罕 有 地 以 行 政 命 令 方 式 , 頒 布 《 執 法( 秘 密 監 察 程 序 ) 命 令 》 , 列 出 執 法 人 員 執 行 該 等 行 動 的 申 請 程 序 和 規 例 , 但 此 舉引 來 法 律 界 猛 烈 抨 擊 , 直 指 曾 蔭 權 以 行 政 手 段 侵 奪 立 法 權 , 做 法 與 「 朕 即 是 法 」 無異 。
(蘋果日報)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 ... &art_id=5113626
相當市民會明白,執法機關為有效執法,必須要有更強的監察權力
可是,這行政命令是有可能有違基本法的。基本法已有條文保障個人私隱,所以有關行政命令有可能是違法,甚至受到法律挑戰。
政府倒不如盡快就此漏洞向立會提交議按,早日立法,才是治標自本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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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政府就不是這樣想麼?
但這種事的決定權是在立法會手中 (註),
就算滿會保皇黨,也不是三天半月就可以把法立出來。
如果有心人真的質疑現在的法子,最好的辦法,
是提出更好的權宜之計。
註:這就是權力制衡的要點。當然在這件事上,權力
制衡的影響未必好,但這不代表不應該有權力制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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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或跟推文者帖,一律舉報,不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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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特區政府一而再,再而三抄捷徑去解決所謂問題去逃避立法,
或修改法例,結果令香港原本成日引以自豪既司法獨立,講求法治
精神一再破壞
條法例本身係有漏洞,就應該修改,始終法例一日唔改,一日都會有
人透過呢個漏洞去令自己脫罪,到時任你落多幾十個行政指令都
會有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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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33689]orange[/ref] 在 2005-8-10 12:28 AM 發表:
其實特區政府一而再,再而三抄捷徑去解決所謂問題去逃避立法,
或修改法例,結果令香港原本成日引以自豪既司法獨立,講求法治
精神一再破壞
條法例本身係有漏洞,就應該修改,始終法例一日唔改,一日都會有
人透過 ...
即使立法會開緊急會議,
都唔係一時三刻開到,
即使特首立刻簽法例,
涵蓋面都不包括偷錄、偷拍,
世界不會因立法會休息而停頓,
罪案仍然不斷發生,
有一條暫時的"行政命令",
好過簽一條"無牙老虎"的法例,
分別在於"有機會"入同"無機會"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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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愛線——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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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33726]64K[/ref] 在 2005-8-10 01:16 AM 發表:
即使立法會開緊急會議,
都唔係一時三刻開到,
即使特首立刻簽法例,
涵蓋面都不包括偷錄、偷拍,
世界不會因立法會休息而停頓,
罪案仍然不斷發生,
有一條暫時的"行政命令",
好過簽一條& ...
以行政指令去規管現有秘密監察根本無法阻止罪案發生,
因為一上法庭時法官可以質疑行政長官有無咁既權力去
制定呢類指引(因為特首只係管理政府既最高負責人,而
不是法律制定人)
總之立法會一日唔改法例,一日都只會俾人借漏洞去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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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33087]Cantona[/ref] 在 2005-8-9 03:58 PM 發表:
相當市民會明白,執法機關為有效執法,必須要有更強的監察權力
可是,這行政命令是有可能有違基本法的。基本法已有條文保障個人私隱,所以有關行政命令有可能是違法,甚至受到法律挑戰。
政府倒不如盡快就此漏洞向立會提交議按,早日立法,才是治標自本的辦法
律師公會所質疑只是政府"企圖"繞過立法會修改法例,
以行政命令(基本法48條)方式定下《執法令》,
另外就是行政命令本身有沒有修改法律的權力,
而不是侵犯了市民個人私隱而違法,跟據基本法第三十條,
追查刑事案件時,有關執法機構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檢查通訊內容。
如果呢個行政命令o係立法會運作其間發生,政府當然理應受責,
但處於休會期間,總不可能要所有立法會議員
(或者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取消休假來進行立法程序吧。
現階段來說,除左行政命令外,還有沒有其他可行做法填補這個漏洞?
其實律師公會所擔心不無道理,如果認同這個行為的話,
到將來當政府用同一方式定立基本法23條就可能出問題。
[ Last edited by on11358 on 2005-8-10 at 0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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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333775]on11358[/ref] 在 2005-8-10 02:16 AM 發表:
如果呢個行政命令o係立法會運作其間發生,政府當然理應受責,
但處於休會期間,總不可能要所有立法會議員
(或者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取消休假來進行立法程序吧。
現階段來說,除左行政命令外,還有沒有其他可行做法填補這個漏洞?
本來以行政命令來作臨時的指引是一個可以接受既決定。可是保安局局長說過,暫時無立法時間表。即是政府暫時無意就有關指引立法,繞過立法會。而該指引的法理基礎根本有問題,政府卻不肯正視其問題所在。因此大律師公會是理應站出來提出反對,向政府反映一定要盡快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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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請先看一看以下報導就會明白︰
判 決 先 例 今 次 不 適 用
不 過 ,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張 達 明 認 為 , 當 日 判 詞 定 明 行 政 命 令 並 非 法 律 程序 , 更 不 是 法 律 , 而 《 基 本 法 》 第 三 十 條 列 明 , 若 政 府 因 公 共 安 全 和 追 查 刑 事 犯 罪需 要 對 通 訊 進 行 檢 查 , 必 須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申 請 , 換 句 話 說 , 行 政 命 令 並 不 能 解 決 《基 本 法 》 規 定 要 有 法 律 程 序 檢 查 通 訊 的 要 求 , 而 政 府 所 謂 之 前 判 決 可 作 先 例 , 其 實並 不 適 用 於 今 次 事 件 。
(蘋果日報)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 ... &art_id=5113659
行政命令也需乎合基本法(第三十條)
政府官員的說法與閣下post的新聞稿有出入,李少光曾言沒有立法時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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