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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R) Railway 鐵路討論區 香港鐵路 (R1) 柯士甸站超級吊腳(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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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士甸站超級吊腳(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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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ThePooh 發表於 2009-8-25 01:5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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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admin28 發表於 2009-8-25 08: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innieThePooh 於 2009-8-25 01:53 發表


「援交」同「索K」都唔係犯法既
香港既法例好多時都係用相關既交替性控罪來行事
(因為原罪行好難舉證)
好似「誘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藏有/販運危險藥物」等
從而達致控制原罪行的目的

唔好屈得就屈,佢寫既字眼唔代表非法行為呀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管制條例附表一, 氯胺酮, 俗稱K仔, 屬有關條例管制.
因此, 未經授權人士, 或符合第134章內規定的人士, 不論藏有, 吸食, 均屬違法.
因此單看閣下此行回文, 已經違犯站規.

由於閣下之違規嚴重程度達至暫停48小時貼文權或以上, 且有關回文牽涉有對本人的指控, 為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則,
本人決定根據站規第56條, 先行暫停閣下之貼文權, 並將有關個案交由站長及其他板務人員商討後, 於48小時內再作處理

R1板板主
admin28
hkbw




[ 本帖最後由 admin28 於 2009-8-25 08:12 編輯 ]
A4板,W板,Z4板主,hkbw
Eddie 發表於 2009-8-25 09:12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知所謂
而家好顯然有人小題大造
d巴士迷成日話cut xx巴士線肯定會暴動
又算唔算鼓吹騷亂呀?
3ASV196 發表於 2009-8-25 09:3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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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dmin28 於 2009-8-25 08:06 發表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管制條例附表一, 氯胺酮, 俗稱K仔, 屬有關條例管制.
因此, 未經授權人士, 或符合第134章內規定的人士, 不論藏有, 吸食, 均屬違法.
因此單看閣下此行回文, 已經違犯站規.

由於閣下 ...


admin28 版主,

其實hkitalk 一直都是容許討論不合法行為, 亦可以討論有關法例/合法性
等問題, 縱貫版友們在此版的言論, 只是討論法例, 站規及閣下處理手法為基礎,
直言, 不到站規中"宣傳、煽動或鼓吹(不法行為)的動機"..

直言, 我地大家都不是法律上的專業人士, 對於法律上的解讀, 的確可能有誤差,
但要證明違反站規22條, 我覺得要有明確的宣傳/煽動的動機...否則, 任何有關法
律的討論, 都可能違反站規, 亦相信不合乎有關站規定立的原意..

閣下對於宣傳之定義, 直言, 是過於廣泛, 亦不合乎常理, 本身我完全同意
kwyeung 版友所論及的內容....

如果閣下這定義( 任何行動令到一些原本不知道/有可能不知道該等事物的人
知道有關事物), 都成立的話, 咁所有法律都是宣傳犯法, 因為話緊俾你知咩係犯法...
.
另外, 相信閣下亦唔可能證明到, "援交","索k"等事情係一般人不知道的事/物
(新聞都講晒, 上晒報紙...)

以上站友, 只是討論有關法律問題, 縱貫未必是完全正確, 但亦明顯地不合乎其
嚴重宣傳/煽動程度去暫時停版....尤其有關版友雖然講有部分行為不是犯法, 但
同時亦指出, "香港既法例好多時都係用相關既交替性控罪來行事", "從而達致控
制原罪行的目的", 試問點樣係宣傳/煽動去犯法?

閣下現時做法可能是涉及越權, 法律述語上的ultra vires...

以上我以站友身分去講, 閣下可以停埋我版, 我可以版主都唔做, 但直言,
閣下以上種種對於法律/站規上討論之解讀, 已經破壞了hkitalk 作為討論區
最基本的討論自由的基礎

以上以站友身份發出

3ASV196

(我諗過係Z 版出文, 因為這裡是離題討論, 不過見版主你都係度"討論",
解釋, 所以我在此出文)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09-8-25 12:27 編輯 ]
3ASV196.KE7270
ChickenTong 發表於 2009-8-25 14:20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kwyeung 發表於 2009-8-25 18:4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09-8-25 09:33 發表

以上站友, 只是討論有關法律問題, 縱貫未必是完全正確, 但亦明顯地不合乎其
嚴重宣傳/煽動程度去暫時停版....尤其有關版友雖然講有部分行為不是犯法, 但

同時亦指出, "香港既法例好多時都係用相關既交替性控罪來行事", "從而達致控
制原罪行的目的", 試問點樣係宣傳/煽動去犯法?


本人乃係法律系學生, 雖仍未為專業人士, 但總算叫睇過幾年law書,
或者我可以講下法庭係點睇incite呢樣野...

以我所知, 煽動他人犯法不容易的, 起碼要乎合以下 (但不限於)條件︰
1. 一定要有行為去影響他人作出犯罪行為。
2. 有動機去影響他人決定, 使他人作出犯罪行為。

就第1點來說, 我看不到有關板友有任何行為會「影響他人作出犯罪行為」。
何謂影響他人?起碼要明示或暗示他人去犯法,
例如告訴別人吸毒不會有任何後果, 或清楚勸人吸毒。
[呢句我要粗體左佢, 因為我只係舉例, 唔鼓勵各位做犯法野,
一陣有人睇唔到「例如」兩字或者當我煸動]
以我所見, 暫不能見到任何與第1條件有關的行為。

至於第2條件, 只要稍有常識的人也能分別甚麼戲言,
甚麼是有動機去鼓勵他人去做。

由於與incitement的案例繁多, 以上資料只為概要,
但我諗法庭解釋, 點都有說服力過大家亂咁define。
而根據以上解釋, 我睇唔到憑咩可以停人板。
ChickenTong 發表於 2009-8-26 12: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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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admin28 發表於 2009-8-26 12:47 | 顯示全部樓層
站友暫停貼文權通告 id = WinnieThePooh
標  題:柯士甸站超級吊腳(有片)
網  址: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419642
分  板:R1
回文編號:#25
涉案站友id:WinnieThePooh
違犯站規: 27
原       因:有關板友刻意曲解有關法例, 從而達到符合其論調使用, 有誤導成份. 有關板友既然
                  能提出交替性控罪的論調, 可見其相關知識理應不淺, 因此判以暫停貼文權14天
判決:暫停貼文權14天處分, .由8月25日起計算

另外, 所有無的放矢,缺乏理據之建議或意見, 將不予回應和處理, 而所有離題討論, 亦應在本告示後停止.


R1板板主
admin28
hkbw

[ 本帖最後由 admin28 於 2009-8-26 12:52 編輯 ]
A4板,W板,Z4板主,hkbw
tolmts 發表於 2009-8-26 13:1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dmin28 於 2009-8-25 08:06 發表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管制條例附表一, 氯胺酮, 俗稱K仔, 屬有關條例管制.
因此, 未經授權人士, 或符合第134章內規定的人士, 不論藏有, 吸食, 均屬違法.
因此單看閣下此行回文, 已經違犯站規.

由於閣下 ...


admin28,如果說一說便是違犯站規,我想我現在是Beggar了.
難度這樣便是教唆他人犯罪?
哈哈!可能我要監禁了 因為我有'教唆他人犯罪'
權力不是一切!!!法律不可用來打擊言論!



[ 本帖最後由 tolmts 於 2009-8-26 13:30 編輯 ]
tolmts 發表於 2009-8-26 13: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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