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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A) Life 生活討論區 其他討論題目 (N) 同性戀結婚是否該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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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結婚是否該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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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318418 發表於 2006-2-15 20: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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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 THx !
eric278 發表於 2006-2-15 20: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Jose318418 於 2006-2-15 20:20 發表
如題 ~ THx !

本人認為不應合法化。

同性婚姻將「家庭」的定義徹底傾覆,一旦同性婚姻合法化,「家庭」不再只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結合,屆時學校再不能將這個原有一夫一妻概念向學生灌輸,導致中國人引以為榮的傳統蕩然無存。

根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藉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亦提到:「適婚年齡之男女結婚及成家之權利應予確認。」
(來源:「「同性婚姻的立法爭議」,明光社

同性婚姻根本上破壞全球公認的婚姻制度,表面上是高舉人權,實際上是試圖傾覆整個社會制度。
還看香港公交
3ASV196 發表於 2006-2-15 20:4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Jose318418 於 2006-2-15 20:20 發表
如題 ~ THx !


首先, 樓主應該自己表達左自己意見先....

我覺得同性戀本身唔係犯法, 自己的事, 根本外人亦唔可能干涉,
但如果同性戀要利用一個社會制度(結婚)去表達, 我覺得最少要
得到大部分人同意先可以....婚姻制度, 係咁多年人類所創立的
制度, 如果容許同性戀婚姻, 是否會破壞左原有制度的原意同精神,
甚至為將來社會情況/人類思想帶黎影響..都係值得考慮.....

我唔係話婚姻制度唔改得, 以前由一夫多妻制到一夫一妻都可以改,
只係不同時代價值觀問題, 但始終制度係屬於大家的, 都係要得到大
部分人同意, 先可以改, 現在情況, 我暫時未見到係大部分人同意....
3ASV196.KE7270
s3n370 發表於 2006-2-22 00:5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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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小弟是百分百的異性戀者。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6-2-15 20:36 發表
同性婚姻將「家庭」的定義徹底傾覆,一旦同性婚姻合法化,「家庭」不再只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結合,屆時學校再不能將這個原有一夫一妻概念向學生灌輸,導致中國人引以為榮的傳統蕩然無存。


一夫一妻制不是發源自西方社會,再傳入中國嗎?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6-2-15 20:36 發表
根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藉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亦提到:「適婚年齡之男女結婚及成家之權利應予確認。」
(來源:「「同性婚姻的立法爭議」,明光社)


據小弟所知,現時世界上大部份所謂“合法的同性婚姻”,
充其量只係“伴侶註冊”。

“己註冊的伴侶”只係在法律上享有同己婚夫婦相若的權利及義務,
如住屋、稅務安排等等。同時亦受相關婚姻的法例約束。
雖然如此,在道德及倫理上,這些“伴侶”卻沒相同的地位。
好些讓同性伴侶註冊的國家,亦未有將同性伴侶的註冊同男女之間的婚姻劃上等號。
所以這同聯合國對婚姻的定義,係無衝突ge。

此舉可能係平衡同性戀者的權利,及保守人士的反對的權宜之計。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6-2-15 20:36 發表
同性婚姻根本上破壞全球公認的婚姻制度,表面上是高舉人權,實際上是試圖傾覆整個社會制度。



愚以為現今的倫理制度,係因為往日對同性戀未有充份認識所致。
現今科學己證實一些同性戀者係受基因影響,沒好的方法去改變。
甚至其他動物也有同性戀的現象。

不過小弟認為而家未係讓同性結婚的時機,
雖然社會對同性戀的接納程度,己較往日為多。
但現時社會好些人對同性戀仍存在不必要的恐懼及偏見。
早前在各大報章刊登過的廣告可見一班。
另一方面,社會對同性婚姻根本未有深入的討論,
很多人對讓同性結婚仍持有相當保留的態度。

小弟個人對同性婚姻亦未能完全認同,
但我認為他們應享有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

昔日男尊女卑、種族優越論同樣被奉為至高無上的倫理。
這些觀念有宗教及所謂的“科學”去支持。
那爭取男女、種族平等,同樣傾覆了男尊女卑、種族優越的制度,
但換來的,是更和諧、平等的社會。

既然某程度上,同性戀傾向係天生的,亦非同性戀者可控制的。
所以小弟認為長遠而言應讓他們返回正軌,
未必一定要讓他們合法“結婚”,但至少要享有同己婚夫婦相同的權利。

(小弟再讀,覺得原有的字眼有問題,
被加上底線的係曾修改的部份)

[ 本帖最後由 s3n370 於 2006-2-23 17:31 編輯 ]
本班為 北鐵線 列車(經 查寧閣)前往 燒山大馬路
eric278 發表於 2006-2-22 07:27 | 顯示全部樓層
現時筆者憂慮的,是一旦通過性取向歧視條例後產生的「逆向歧視」,同時同性戀者會進一步要求將同性伴侶的註冊同男女之間的婚姻劃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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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n370 發表於 2006-2-22 09:2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6-2-22 07:27 發表
現時筆者憂慮的,是一旦通過性向歧視條例後產生的「逆向歧視」,同時同性戀者會進一步要求將同性伴侶的註冊同男女之間的婚姻劃上等號。


小小更正:係性傾向歧視條例。

另問:請問什麼是“逆向歧視”?
本班為 北鐵線 列車(經 查寧閣)前往 燒山大馬路
eric278 發表於 2006-2-22 14:5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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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3n370 於 2006-2-22 09:25 發表


小小更正:係性傾向歧視條例。

另問:請問什麼是“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意思就是性傾向小眾可引用有關法例,懲罰一些不認同異性戀以外性傾向的人仕。
(來源:明光社,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_v1/jsp/a0000524.jsp

2005年4月,數名基督徒開辦的「榆林書店」,因其立場為不贊同同性戀,拒絕放女同性戀者心路歷程的小冊子,遭到女同志團體衝擊,便是一個典型的「逆向歧視」。
還看香港公交
s3n370 發表於 2006-2-22 22: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6-2-22 14:56 發表

「逆向歧視」意思就是性傾向小眾可引用有關法例,懲罰一些不認同異性戀以外性傾向的人仕。
(來源:明光社,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_v1/jsp/a0000524.jsp


首先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香港人有言論、思想自由,
若任何法例抵觸這兩法例,根本不可能成法,
在法院亦會判法例無效。

近日法庭裁定竊聽令違反基本法裏面保障人權的條文,就係最好的例子。

所以,要控告思想、言論上不認同、反對、憎恨任何在現行歧視條例下受保障的人,
根本係不可能的事。
除非有關言論係鼓吹歧視,則另作別論。

再講多少少,歧視條例只係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
而非如明光社所講,只係保障小眾的權利。
正如性別歧視條例,開宗明義列明該條例保障女性的條文同樣適用於男性;
而非一般人理解,只係用黎保障女性。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亦保障所有有家庭崗位的人,簡單點說,即係每一個人。
而非有特定家庭崗位的人

將來若要為性傾向歧視立法,基於法律的一致性,
定必保障所有性傾向的人士,而非小眾。

按香港的例子,法例保障的基本權利只限於僱傭;
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參與會社;政府的活動。

再者,現行的歧視條例,有相當的括免條文,
保障宗教信仰及一些傳統習俗。
例如天主教及保守的基督教派可以因教義、共有的宗教感情,
拒絕女性出任神父、牧師。
新界原居民的丁權,亦沒因性別歧視條例而放寬。
將來若要為性傾向歧視立法,亦會考慮對宗教及傳統的影響。


其實,香港己有性別、家庭崗位、殘疾歧視的法例多年,
但從沒出現你所講的“逆向歧視”個案。
倡議中的種族及性傾向歧視條例,亦會用相同的取向。
故此,“逆向歧視”這說法,未免太杞人憂天。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6-2-22 14:56 發表
2005年4月,數名基督徒開辦的「榆林書店」,因其立場為不贊同同性戀,拒絕放女同性戀者心路歷程的小冊子,遭到女同志團體衝擊,便是一個典型的「逆向歧視」。


閣下所引的link內的文章,雖指出一些“逆向歧視”的“事實”,
但與此同時,卻隱瞞了許多更重要的事實。

如Scott Brockie被控的個案,
Scott Brockie以往曾替同性戀人士提供印刷服務。
案情指出,該公司在事發時,
拒絕為一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同性戀組織印制信紙及信封
(並非如明光社所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小冊子)。
另一方面,法庭的判辭指出,
該公司雖不能因顧客的性傾向拒絕提供一般的服務,
強調Scott Brockie可因個人的宗教信仰,
拒絕印製跟自己的信念有衝突的單張。
(參考網站: Relevant Article from Catholic Civil Rights League


至於愉林書店的例子同加拿大的個案差不多。
首先,愉林書店的東主雖自稱基督徒,
但榆林並非如天道、基道等定位為基督教書屋。
而且,裏面可以買到同性戀、其他宗教等等同基督教信仰有抵觸書籍。

基督徒、社運人士及同性戀者對此事件的發生,
係各有各的說法。姑且聽下另一版本:

榆林書屋本身有一書架,係公開讓人放小冊子供其他人取閱。
該組織曾多次在榆林放有關女同性戀的小冊子,
榆林方面不但沒拒絕,還表示歡迎。
後來在沒通知有關團體的情況下把小冊子棄掉。
出版有關小冊子的人後來亦多次加添小冊子,同樣亦未被拒絕。
書店亦在沒通知的情況下,將小冊子棄掉。
榆林表裏不一的態度,才是“衝擊”書店的主因。

若當初榆林當初有拒絕、事後有知會放小冊子的人、
甚至開宗明義講明書店有權不作通知而扣起小冊子,
相信不會起這場風波。

正如我所講,大家各說各話,很難斷定事實的真相。
但不論事實的真相係點,從多方面的資料來看,可以肯定的是,
女同志一直只係向榆林表達不滿,卻從沒指榆林歧視同性戀者。
那又有何“逆向歧視”之有?
(如有心搞事,何不明刀明槍,直接要求天道放她們的小冊子?)

有人可能會憂慮榆林將來會變成Scott Brockie的翻板,
其實加拿大己有案例,大可以參考此案例,
從立法上著手避免問題出現,
例如容許印刷商拒絕印製宣揚同性戀的刊物,
以平衡宗教信仰及享用服務的權利。

[ 本帖最後由 s3n370 於 2006-2-22 22:27 編輯 ]
本班為 北鐵線 列車(經 查寧閣)前往 燒山大馬路
ming 發表於 2006-2-23 14:0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eric278 於 15.2.2006 20:36 發表

同性婚姻將「家庭」的定義徹底傾覆...


換個角度說
其實這都不過是為「家庭」的家義擴闊吧...


原帖由 eric278 於 15.2.2006 20:36 發表

同性婚姻根本上破壞全球公認的婚姻制度,表面上是高舉人權,實際上是試圖傾覆整個社會制度。.


試圖? 見不得...
師兄最多也只可以說:
同性婚姻可能破壞現在婚姻制度而已

不知師兄可否舉出例子
說明同性戀者有"傾覆整個社會制度"意圖的呢?
不能的話... 師兄的言論算是"對他人作出無理批評"啊...
Ketsu 發表於 2006-2-23 15:2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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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ric278 於 2006-2-15 20:36 發表

本人認為不應合法化。

同性婚姻將「家庭」的定義徹底傾覆,一旦同性婚姻合法化,「家庭」不再只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結合,屆時學校再不能將這個原有一夫一妻概念向學生灌輸,導致中國人引以為榮的傳統蕩然 ...


恕小弟得罪講句
我覺得各下似乎莫講話同性婚姻
甚至是不接受同性戀
(呢個只係小弟既感覺)

小弟覺得結婚係兩個人戀愛達到另一個階段
果時戀人就正式成為自己既親人
響法律上大家有一個正式既關係
呢d 係響自由戀愛的世界當中
無論同性戀或異性戀都可以享有既權利

老實講
如果有d 社會制度係過時既
根本係有需要去作出改變

可以咁講
性取向係來自自己感覺
並唔係話一樣知識
就算要同人講同性戀係唔o岩
我諗或者都會有人問好多個點解
又或者問句:「異性戀又一定o岩哂咩?」

家陣同性戀係較少人接受
就連我自己都唔會考慮同同性拍拖甚至成婚
但我覺得呢種戀愛又唔算做錯事
又或者呢個問題根本冇錯對
如果佢地真係想成為一對合法既「夫婦」
我覺得佢地都應該享有同異性夫婦都有既權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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