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巴被控無牌經營食肆遭罰款
以米芝蓮星級餐廳點心作賣點、聲言是本港第一輛集旅遊與美食的雙層觀光巴士「水晶巴士」,去年遭食環署派員放蛇後,被票控無牌經營食肆。
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今指,雖然觀光巴士公司辯稱食物是外賣回來「送」給客人的,
但基於公司曾運送及儲存食物,確屬經營食物業,加上公司承認當時未領牌,
故裁定罪成,乃念公司熱心公益,輕判罰款1,000元。
公司主席庭外批評政府「口口聲聲話支持創新,但好多嘢都配合唔到」,他感到「有啲失望」。
被告水晶巴士控股有限公司沒有聘請律師,由主席洪家恒(Thomas)代表應訊。
洪在庭外表示,現時公司的食物業牌照仍未處理好,會再研究是否繼續經營或暫時停業。
他又指,事前曾向食環署查詢牌照事宜,對方當時回覆稱巴士不是固定地方,不屬署方規管範圍。
行程途中向客人端上點心
案情顯示,食環署職員經預約後,去年10月12日以顧客身份放蛇登車,坐在下層,其餘6名乘客坐上層。
巴士由尖沙嘴駛至旺角洗衣街停泊,職員從街上一輛輕型貨車上搬來鋼盤及塑膠盒,放在巴士上。
巴士其後再啟程前往青嶼幹線觀景台,途中職員由鋼盤及膠盒取出食物,
包括蝦餃、燒賣、春卷、餐包、蘿蔔糕及珍珠雞等,上碟端送給客人。
當巴士停泊於觀景台讓客人下車觀光時,職員收拾餐具及垃圾。
巴士回程途中,放蛇職員致電同事報告。
同事趁巴士駛回尖沙嘴廣東道時登車搜查,發現車上有飲品櫃及餐具櫃,但被指存放食物的矮櫃內已沒有點心。
巴士公司負責人到場協助調查,但無法提供有效的食物業牌照。根據案情,巴士下層每位收費250元,上層每位380元。
誤解法律不構成辯護理由
公司代表早前自辯時稱,公司經營觀光業務,因商業策略才安排餐飲,食物是外賣回來「送」給客人的。
公司否認經營食物業,因乘客既無法選擇吃甚麼,也不會因不享用食物而令收費較便宜。
不過,裁判官引述《食物業規例》釋義指,「食物業」一詞是指有人為任何營業目的,而從事食物處理或以售賣機形式出售食物;
「從事食物處理」則是指為經營食物業而配製、運送、貯存、包裝、展示以供出售,或端送食物等。
雖然被告公司聲稱只經營觀光巴士,但承認曾運送及儲存食物,故裁定其確實有經營食物業。
被告承認沒有相關牌照,解釋是誤解法律,但這不構成辯護理由,故裁定罪成。
洪在庭上求情稱,開業時未有問清楚法律意見,此後會研究領回牌照。
他亦呈上一疊感謝狀,指公司在經營以外亦熱心慈善,
與非牟利機構合辦活動時全部免費,希望輕判。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1211/59017926
咁即係以係有人租巴士買野上車分然後收番錢就會犯法?
咁以後係咪標明車上不準飲食?
問過食環,但又話唔係佢管
之後又放蛇,又告得入
食環都好多單係令人無所適從 早餐巴士好彩摺得早:lol 053h4 發表於 2018-12-11 18:09
無記錯,當日係大快活車外派早餐,大快活係有牌
巴士由尖沙嘴駛至旺角洗衣街停泊,職員從街上一輛輕型貨車上搬來鋼盤及塑膠盒,放在巴士上。姐係呢架水晶巴士以後可以係大快活買外賣攞上車:lol
rusf101001 發表於 2018-12-11 18:13
姐係呢架水晶巴士以後可以係大快活買外賣攞上車
而家都係外賣
如果係車到去合作食肆門口,d 客落車自己攞,就無問題
佢而家做埋plating就有位俾人入,但無service要自己攪掂又無gimme